资源描述
實 習 生:
(以下簡稱甲方)實習生:
實習生上船實習契約
立本契約人
航運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實習生:
航運公司:
實習生:
海事院校:
海事院校: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見證人)
本契約有關甲方(就讀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且具正式學籍並依各校學則規定須上船為實習生之學生身分者)上船實習,依「船員服務規則」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並由甲方就讀學校為見證人連署;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另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上船實習之機會,甲、乙雙方無僱傭關係存在;甲方實習期間應遵守國內外相關法令及乙方有關一切規定,服從船長或其授權人或當值船員之指揮,嚴守船上紀律,不得疏忽。
第 二 條 簽約日期:民國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
本契約生效日期:船舶在中華民國境內者,自上船服務之日起生效,船舶在中華民國以外者,自離開中華民國境內起赴國外之日起生效。契約關係之終止,以甲方返回中華民國時為準。(生效及終止,均以出入境時,官方之簽證日期為準)
第 三 條 實習期間:計 年 月,依甲方上船之日起算(以船員服務手冊、或出入境時,官方之簽證日期為準)。
第 四 條 甲方實習期間,乙方不另準備教材,在不影響乙方航務及不干擾乙方人員值勤之前提下,甲方在旁觀摩,並經乙方人員同意及指導下,試操作船上設備及儀器;未經乙方人員同意者,甲方不得擅自接觸、操作、開啟或關閉任何涉及海上航行安全或人身安全之儀器、設備或設施。
第 五 條 實習項目:乙方應針對甲方本職學能,依交通部審定之操作級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項目進行實習訓練,並指派船上特定職務船員負責評估及指導;同時乙方應負責輔導其在海上生活之管理,以增進甲方海運職場所需知能與經驗。
第 六 條 見證人為瞭解甲方在船上實施訓練之行為表現時,得請乙方配合填寫相關訓練表冊。
第 七 條 膳宿負擔:甲方實習期間,前二個月之伙食費用比照船上船員伙食日支費標準計算並由見證人支付甲方;第三個月開始至實習期滿下船期間之伙食費用,則由乙方負擔。
第 八 條 甲方實習期間,乙方應提供臥室、寢具、餐具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另考慮海上工作場所之特殊性,甲方應依乙方要求,完成指定項目的之健康檢查,遵守勞工安全法規,並接受必要之訓練。
第 九 條 保險:甲方上船實習前,甲、乙方應各自投保新臺幣參佰萬元之意外險及貳拾萬元醫療險。
甲方得視個人自身需求,另行自費加保或投保。
第 十 條 甲方實習期間受傷或患病時,乙方應送醫治療,並先行墊付其醫療費用;上開所墊付醫療費用,由甲方依第九條自行投保之醫療保險補償金歸還乙方。
甲方實習期間因受傷、患病致殘障或死亡時,乙方及見證人應依第九條規定積極處理保險理賠事宜。
第十一條 甲方因個人因素落海失蹤或航行途中失蹤,非因船舶失蹤或船舶遭遇海難而失蹤二個月者,推定為甲方業已死亡,再由乙方及見證人依第十條規定協助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屬辦理保險理賠事宜,甲方、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不得再行請求任何名目的慰問金、喪葬費及補助金,並抛棄其他對乙方、見證人之請求權。
第十二條 甲方實習期間,其船上之工作及生活起居,由大副、大管輪管理並考核之,同時應參與船上各項強制性之演習或演練。
第十三條 甲方應於實習期滿前十四日提出下船申請,經船長同意後,由乙方安排下船,並由乙方通知見證人。
第十四條 契約生效與解除條件:甲方若因個人因素須於船舶航行途中下船者,應經船長同意,其下船返國所需相關經費由甲方負擔,並通知見證人處理。
甲方若因重大違約或過失遭乙方終止本契約而下船者,其下船返國所需相關經費由甲方負擔,並通知見證人處理。
甲方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契約終止而下船者,其下船返國所需相關經費由乙方負擔。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需經費若由乙方先行墊付者,甲方返國後應立即歸還乙方代墊款,不得延遲。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船員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有關上船實習生之規定辦理。如有關法令修正時,從其修正後之規定。
簽訂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甲方法定代理人
姓 名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乙 方
公 司 名 稱
代表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代表人職務
地 址
見 證 人
學 校 名 稱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校 長 周 照 仁 (簽名或蓋章)
地 址 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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