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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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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3.物业服务用房: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及说明见附件)。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7、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组织及相关费用的账务管理服务;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0、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管理; 11、 。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的其他特约性(有偿)服务有: 1、 ; 2、 ; 3、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 1、(普通住宅)应达到《********》( ***号文 )规定的**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 级标准。 2、(其它:高档住宅或非住宅)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一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办 公 楼: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其他物业: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日常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 元/月.平方米; 办 公 楼: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商业物业: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物业: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日常办公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 。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六条 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每半年 (半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因甲方与购房业主的合同纠纷,导致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责任方承担。 业主所购物业长期空置的,业主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后,业主可按照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70%交纳物业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乙方从车位使用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位管理服务费。 扣除车位管理服务费后剩余的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乙方从车位使用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位管理服务费。 扣除车位管理服务费后剩余的车位使用费归甲方所有。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管理服务费。 4、 。 第九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业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 2、 。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净收益(扣除相关经营支出成本后)按下列约定分配: 1、 ; 2、 。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就物业承接时间、承接内容、承接查验、承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约定时点前责任由甲方承担,约定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在约定时点,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对接管物业和资料进行逐项承接查验,现场共同确认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完成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公共区域等。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同时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 5、 。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于房屋交付之日(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服务用房全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相关责任: 1、业主大会成立前,责成乙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及时依法履行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告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和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服务纠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9、 。 第十九条 乙方相关责任: 1、按照合同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并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4、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采取规劝、制止、报告、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7、应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自本合同终止时起10日内,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资料和财务,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 。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续筹等按照《***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甲方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交存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乙方应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方案,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用手续,保证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修复。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按 之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二十九条 甲方拒不履行交接义务、擅自变更物业服务单位,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乙方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续签,应于本合同到期前 日内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的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物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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