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150518 签订地点: 宿迁 签订时间: 2015年5月18日 江苏省人防战时通风工程销售安装合同甲方: 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家天下花园 乙方: 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一、乙方提供的防护,防化设备必须是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安装企业必须由定点生产企业授权并在当地人防部门备案登记;甲方必须使用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和江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防化设备。二、合同总价: 壹佰贰拾贰万元 三、质量要求:所供防护防化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宿迁市家天下花园项目部 五、供货时间: 于预付款交付后十五日内到达
2、施工现场 六、甲方应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发货时,工程已具备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的施工条件,如施工条件受限制,现场需要整改的,均有甲方负责。待乙方人防设备送到现场后,由甲方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要由乙方回收。若因工程不具备设备安装施工条件,导致工程延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七、验收标准、方法:按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执行。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30% ;设备到达现场后再付合同总价的 30% ;工程安装结束后再付合同总价的 30% ;余款在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一次性全额付清。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设
3、备的所有权在甲方付清合同全部价款后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时,方归甲方所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付违约金 伍佰 元,逾期 陆拾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设备另作处理,且已收款项无需退还。九、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25%的违约金。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经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约定仲裁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无 无 十二、工作量材料明细见附件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一份。甲方: 乙方:单位名称: (公章) 单位名称: (公章)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