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甲方(公司工会): 乙方(公司):员工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为了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本公司工资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集体协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对话;(二)公平、公正、公开;(三)权利与
2、义务相统一;(四)合法、合理、适度。第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第三条 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事宜,依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公司建立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宜春市员工年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公司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制度,并于每年的 月就工资的分配水平、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共谋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同步提高。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所达成的协
3、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 公司保证每年员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员工工资为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标准工资。2011年员工工资比2010年员工工资平均增长百分之 ,其中一线员工工资平均增长不低于百分之 。前款所涉一线员工是指本公司所有员工。第六条 公司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宜春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十,则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与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第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不低于
4、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第八条 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员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其本人当月的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九条 员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 第十条 对于取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其获奖之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对其发放 个月工资的奖金。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交。公司缴费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和员工缴费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
5、资总额的百分之 。第十二条 为减轻员工的交通负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发放不低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百分之 的交通补贴。为保障女员工的人身安全,对每日晚十点以后下班的女员工,提供不高于 元的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女员工凭有效票证报销。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应依法赔偿员工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公司应在七日内送交高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无异议或者自收到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
6、协商协议即行生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第十六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文本报高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高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八条 担任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员工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合同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十条 本协议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签订或续签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市总工会各一份。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8、(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
9、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
10、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
11、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