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手册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2009年版)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职工总数: 甲 方 (企业行政方) 乙 方(工会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甲、乙双方遵
2、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三条 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减)、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一、工资水平增(减)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协商确
3、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不低于 万元,比上年增(减)幅 %。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 元,比上年增(减)幅 %。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幅 %。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 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 第四条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第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每年协商一次。第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年 月 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
4、起十日内由甲方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 。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不可抗力;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5、他情形。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第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十五条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
6、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第二十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它。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 关于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相关情况 (一)协商代表名单: 姓 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行行政方代表职职工方代表(二)协商代表的产生:(三)平等协商过程:(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五)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