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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合同书.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639137 上传时间:2024-05-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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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合同书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它经济因素,对照政府分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一、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1500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为10%。二、企业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丹东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超过10%,则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

2、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三、企业原则上不加班,如果确需加班加点,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照员工当月的标准工资计算。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依以下方式安排:(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二)与企业工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工会协商;(三)企业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标准,员工应当支持和参与。五、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28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六、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七、职工在病假、事假

3、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并不得低于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八、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五天婚假,晚婚者(男员工满二十五周岁,女员工满二十三周岁)增加十二天婚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企业给予五天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上批准,可以给予五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九、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企业给予九十天的产假

4、。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天。男员工的配偶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给予三天的看护假,遇有难产的,企业给予七天的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给予不少于十天的看护假。 十、企业每年统一安排员工进行一次体检,并安排女员工进行妇科检查。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一、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二、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圈套变化。三、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

5、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第四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一、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二、合同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三、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四、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

6、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企业应在十日内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无异议或者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第七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条 担任工会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员工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合同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期满的,劳动合

7、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2014 年 4 月 26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签订或续签集体合同。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

8、章) (章)2013年4月26日 2013年4月26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

9、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

10、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

11、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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