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甲方:S312线华石至马路路段水毁修复工程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鉴于甲方为了完成S312线华石至马路路段水毁修复工程NO.1合同段施工任务,需要一块空地用于驻地及生产使用。现乙方有一块位于NO.1合同段线路K6+800右侧100米附近用作拌合场的场地(乙方与当地农场租用)可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乙方将上述场地使用权转让给甲方作为驻地及生产使用,范围如下:1、从现甲方的发电机位置到材料仓隔离围墙为界线,往拌和机方向至便道为乙方转让甲方的场地使用范围
2、。(详见附图)2、乙方在场地上搭建的50%活动板房及附属设施和场地归甲方使用,50%活动板房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甲方。3、场地内的便道及厕所等公共设施双方公用。二、甲方使用该场地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鉴于乙方与当地农场已签订使用协议至 年 月 日,超出的时间租金由甲方按原乙方与农场所签订的单价支付给农场,相关与农场续租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三、该场地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正)该费用包括:1、 甲方使用本协议书所规定范围内场地的费用;2、 甲方使用乙方在场地已安装的一套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的费用,该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3、 甲方使用乙
3、方在场地内及场地外修建的人工井和安装的抽水设施的费用,抽水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4、 甲方使用乙方在场地上已搭建的50%活动板房及其配套设施的费用,乙方在场地上已搭建的50%活动板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5、 乙方在场地上修筑的料场分解围墙及场地硬化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可以改造使用。 四、甲方所使用的场地如需复耕,则由甲方按原乙方与农场所签订的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复耕。五、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壹万元定金,其余壹拾肆万元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支付给乙方。六、协议签订,甲方支付给乙方壹万元定金后,乙方应在第二天移交50%活动板房及其配套设施给甲方,七天内移交场地及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给甲方。 度)。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S312线华石至马路路段水毁修 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NO.4 复工程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