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由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相关银行服务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 我行的分支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经我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客户,无其他特别约定时,
2、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指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此账户为人民币单币种账户。IC信用卡账户:包括个人信用卡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和脱机消费功能,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可透支。信用卡交易:指通过使用信用卡卡号、交易密码或验证码等进行的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还款、查询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信用额度:指我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同一账户下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非同一账户下的信用
3、卡额度单独核算。预借现金: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银行柜台、ATM或其他我行认可的渠道在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的交易。记账日:是指我行将信用卡账务类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我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手续费、违约金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我行现行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应还款额:指截至账单日,持卡人已记账但尚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取现本金、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最低还款额: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偿还交易本金及取现本金的一定
4、比例、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符合条件的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前的时间。 违约金:指持卡人违约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的费用。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公务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信用卡和磁条芯片复合信用卡(以下简称“IC信用卡”)。第六条 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人民币信用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国
5、内以及可受理银联卡的地区和国家使用,所有交易以人民币结算。持卡人可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第三章 申领及使用第七条 信用卡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士需特例审批;2、在我行营业网点覆盖范围内拥有固定的工作且从事非我行禁止推广行业/职业、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信用状况良好;3、附属卡申请人需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的主卡申请人直系亲属,同时征得主卡持卡人的同意;4、遵守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按照
6、我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担保。 第八条 我行信用卡为实名发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相关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资料,与我行签订相应卡种的领用合约;同意授权我行在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过程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留存申请人所有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等文件资料,同意授权我行将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同意授权我行向其他有关方面咨询、查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第九条 我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
7、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授予申请人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进行调整。无论审批是否通过,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申请人提供担保须与我行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手续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第十一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时在申请表上签署的相同,并在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
8、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指定途径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及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用于消费或预借现金等交易,查询密码用于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可通过我行指定渠道及方式进行操作。第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我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或签名及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时无需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第十四条 我行不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的用卡服
9、务,由于息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收取导致超限的情况除外。第十五条 卡片丢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或通过我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支付手续费,我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我行确认后立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未能协助我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三)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进行信用卡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的;(四)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六条 挂失生效
10、后我行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为持卡人补发新卡。第十七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IC信用卡芯片损坏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以相应卡种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到期45天前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或以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否则,我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
11、换新卡(卡片未激活、状态不正常除外)。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需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第十九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须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第二十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我行自动扣款,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
12、还。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与我行约定通过持卡人于我行开立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我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额,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由于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在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二十三条 我行信用卡为人民币单币种账户,信用
13、卡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等值外币)。单笔透支消费及每卡每日累计的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我行规定的限额。我行有权根据审批政策和申请人资信状况核定信用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持卡人同一账户下的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我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贴有银联卡受理标识(银联主标识+仅支持签名Signature Only)的商户消费,计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我行营业网点、自动
14、柜员机(ATM)、特约商户POS机具以及网上商户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我行、中国银联等组织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我行、收单银行以及中国银联等组织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按VISA、MasterCard等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我行可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伪卡(包括但不限于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同)的卡片采取换卡、止付、暂停非柜面业务等风险防控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我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伪卡交易。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
15、受银行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免息还款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我行与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约定外,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收及调整,同时按照我行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按照我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收及调整。第三十条 持卡人
16、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 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将从持卡人账户中自动扣收。第三十二条 我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和“容差服务”。“容时服务”指我行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最后一天20:30前还款(以到账时间为准)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容差服务”指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人民币10元(含)时,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第三十三条 我行对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服务收
17、费标准按照我行届时有效的收费政策执行。如有变更,我行将按照规定采取网站、营业网点、短信、对账单、电话银行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如持卡人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我行将依据协议约定代第三方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第六章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 我行的权利(一)我行有权在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向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二)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我行,我行有权根据我行的审批政策及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给申请人;若持卡人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发生异常,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
18、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取消持卡人资格。(三)在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我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我行将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短信、电话、信函、上门及司法方式)追索透支款项,留存追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还款承诺书等),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我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依据有关规定,我行有权将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其账户。(六)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
19、的,我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七)我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可能涉嫌违法的信用卡交易。(八)出于为持卡人服务的目的,我行有权将持卡人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我行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我行的服务机构、代理商、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以及相关机构。第三十六条 我行的义务(一)通过网站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计息方式等供持卡人查阅。(二)受理持卡人对我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及时答复和处理持卡人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申请等。(三)我行按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纸质或电
20、子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动账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我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持卡人可通过我行或其他经授权组织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四)我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我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五)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我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有权享受我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
21、督服务质量,并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三)持卡人有权向我行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账务进行查询和差错处理。(五)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我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经多方查证,交易确是持卡人所为,则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一)向我行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申请信息。若我行认为需要,还应向我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持卡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
22、通讯地址、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银行账户信息等,应当及时通过我行认可的渠道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或将密码透露给他人。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对我行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持卡人应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项、分期付款应还款、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的,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23、。(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我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六)信用卡资金仅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我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第八章 附
24、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卡组织或公司规定、行业惯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办理。在使用联名卡、主题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卡种的相关规定。持卡人用卡交易、取现、账务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应按照我行、业务办理机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等发卡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若根据法律、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我行将按照规定采取网站、营业网点、短信、对账单、电话银行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该变更对发卡行及持卡人均有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接受该变更,有权选择注销其信用卡,持卡人未办理信用卡销卡的,视为同意接受此变更。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