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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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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英文: pest control operation of shen zhe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xx市防治老鼠、苍蝇、蟑螂、蚊虫、白蚁等有害生物的防治公司及相关科研、教学、药械生产、推广应用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有害生物防治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机关是:xx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xx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x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xx市福田区园岭新村 71栋 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拟定有害生物防治的对策;开展学术活动、交流;编辑专业刊物,开展科普宣传、会员科技咨询;行业调查;对会员有害生物防治质量评估,除虫灭鼠、白蚁防治服务资格证管理;对会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行业交流、沟通;宣传普及卫生杀虫药械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科研、生产、应用和推广;为会员提供产品的展览展销等服务。 2、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3、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4、代表本行业参加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5、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6、参与有关本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7、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8、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9、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4、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4、由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3、优先推广新成果,开展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的权利; 4、要求协会给予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权利; 5、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享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8、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及副会长单位会费: (一)具甲级资格证会长单位会费: 60000元/年(包括会长单位会费 30000元);具乙级资格证会长单位会费:40000元/年(包括会长单位会费 30000元);具丙级资格证会长单位会费:32000元/年(包括会长单位会费 30000元)。 (二)、具甲级资格证副会长单位会费:45000元/年(包括副会长单位会费 15000元);具乙级资格证副会长单位会费:25000元/年(包括副会长单位会费 15000元);具丙级资格证副会长单位会费:17000元 /年(包括副会长单位会费 15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费: 具甲级资格证理事单位会费:34000元/年;具乙级资格证理事单位会费: 14000元/年;具丙级资格证理事单位会费: 6000元/年; 三、普通会员单位会费: (一)具甲级资格证普通会员单位会费:30000元/年;具乙级资格证普通会员单位会费:10000元/年;具丙级资格证普通会员单位会费: 2000元/年。 (二)不具任何资格证普通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年。 如果同时具备两个资格证即白蚁防治资格等级证及除虫灭鼠等级资格证的企业,按最高等级的资格证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行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4年,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详见《xx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见附则)。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6、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且不得低于9个。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9、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当本协会理事会单位达到50家(含50家)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通常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2、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3、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6、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7、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8、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xx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1、会费收取情况; 2、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3、经费使用情况; 4、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5、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6、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1、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2、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3、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20日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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