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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低风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依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低风险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本行本外币存单、国债、保本理财等未到期权利凭证
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资金用于消费或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 借款人与出质人必须为同一人。
(二) 借款人持有的我行签发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储蓄存单
(含卡,折),国债(含电子式),保本理财等未到期权利凭证;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未到期权利凭证不得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三)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四) 借款用途符合我行规定。
(五)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起贷金额为一万元,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质物面值90%,(外币存款按当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人民币定期存单可按存单到期本息减贷款利息及其逾期45天罚息之和的规定来计算每笔贷款金额 ,对汇率波动较大的外币币种应适当降低可贷额度。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在质物到期日以内按需确定,若用多种期限质物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以外币定期存款做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还本付息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方式。
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九条 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个人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拟出质的质物原件;
(二) 本人身份证件;
(三) 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贷款受理及质物验单
经办行受理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贷款审查和质物验单
(一) 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符合本办法的贷款对象;
(二) 审核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三) 审核提交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备;
(四) 审核质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 借款申请人资格;
(三) 贷款用途证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贷款审批人就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签署意见。
审批完成后,交由柜面做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做表外入账。
第十二条 放款审查
承担以上放款审核职能的上述人员,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业务的发放手续和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审核放款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表面真实性;
(三)审核质物质押冻结及登记相关手续办理的有效性,质押合同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记载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经审批发放的个人质押贷款,应由我行经办机构、借款人共同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或《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借款人还应填写《借款借据》并亲笔签名;借款人应同时将质物移交给经办机构占管或债权冻结,由经办机构向借款人开具“债权冻结证明”。
上述各项手续办妥后,由经办人员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我行贷款支付的要求将贷款按时划转到约定的账户上。
第十四条 质押物保管按《关于印发<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银发〔2008〕143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归还及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主动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还款时,如需以质押物兑付后还款,可以与我行经办机构协商先解冻质押物还款,后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处置质物收回贷款本息:
(一) 借款人于贷款到期当日未能偿还或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行应于贷款到期次日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催收贷款,贷款到期之后45天,借款人仍未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经办行可直接兑现质物收回贷款本息。
(二) 兑现质物所得款项多于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归
还贷款后的多余部分贷款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并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参照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贷款经办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总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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