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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632-2015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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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20 C 82 备案号:48443- 2016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6322015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Assessing code of fire safety for high fire risk units 2015 - 12 - 10 发布 2015 - 12 - 3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 50/T 632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

2、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崇敏、庞钧、查红海、肖璐、欧礼、陈绪宏、宋哲、赵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 50/T 6322015 II 引 言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重庆市消防条例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 (公消201360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目前国内外对消防安全的评估主要采取对照规范评定方法、安全检查表法、逻辑分析法、计算机模拟法、综合评判法等方法,从评估方法的成熟性、有效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综合考虑,采用综合评价法作为本标准的基本方法,引入风险指数概念,并

3、应用变权原理增强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本标准以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影响为目标,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DB 50/T 6322015 III 目 录 前言. I 引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评估内容和要求 . 5 5 评估方法和程序 . 15 6 评估规则 . 17 7 评估报告 . 2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单项、子项和关键项的划分及权重 . 2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23 附录C (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

4、估检查表 . 31 附录D (资料性附录)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 77 参考文献 . 82 DB 50/T 6322015 1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内容及要求、评估方法及程序、评估规则和评估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对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其他单位、建筑或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可以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1 消防词汇

5、第 1 部分:通用术语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施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

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CECS:263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39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DB 50/T 24 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DB 50/20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 50/T 396 单位消防安全四

7、个能力建设规程 DB 50/547 消防安全管理标识 DB 50/T 6322015 2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T 8170、GA 653、GA 65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灾高危单位 high fire risk unit 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 注: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界定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建筑总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

8、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客房数 150 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床位在 200 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 1 000 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 150 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建筑总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设计总储量 1 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

9、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 1 000 人以上的企业;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3.2 单项 item 影响单位消防安全的基本方面,每一单项由若干子项组成。 注:例如“消防安全管理”是影响单位消防安全的一个基本方面,构成一个“单项” ,即为消防安全评估体系中的“一级指标” 。本标准 4.1、4.2、4.10 均为单项,共 10 个,为参见附录 A。 3.3 子项 subitem 组成单项的基本评估项目,每一子项由若

10、干要素组成。 注:子项是对单项的细化,即为评估体系中的“二级指标”本标准涉及的评估内容共划分成 40 个子项,参见附录A。 3.4 要素 basic elements DB 50/T 6322015 3 组成子项的具体评估内容和要求。 注:要素包含了对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即为评估体系中的“三级指标”或“底层指标” ,是直接评估的内容。本标准附录 C 将评估内容划分成 176 个要素(“消防设施功能”这一要素还包括 30 个具体检查测试项)。 3.5 符合 confirmity 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能达到预期消防安全目标。 注 1:本标准中的“符合”即为通常意义的“合格”

11、。 注 2:每一被评估对象有其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评估时需参考相应条款的“注”和附录D。 注 3:在本标准中术语“符合” 、 “不符合”和“有缺陷”均针对“要素”而言。 3.6 不符合 nonconfirmity 根本性或系统性地不满足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完全不能达到预期消防安全目标。 注 1: “不符合”即为通常意义的程度“严重”的“不合格” 。 注 2: “不符合”的界定一般按以下原则: 对于重要项,当实际结果/状态偏离标准要求超过 20%时,一般应视为“不符合” ;例如“疏散总宽度” 、 “防火分区面积”等项目,当实际值偏离标准值超过 20%时,应

12、视为“严重”的“不合格” ,即本标准中的“不符合” 。 对于一般项,当实际结果/状态偏离标准要求超过 40%时,一般应视为“不符合” ;例如“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完好性” 、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额度”等项目,当实际值偏离标准值超过 40%时,应视为“严重”的“不合格” ,即本标准中的“不符合” 。 注 3:消防及相关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条款、DB 50 201 中规定的“主控项目” 、DB 50/T 24 中规定的 A 类项目及其他对消防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均属于“重要项” ;其他项目属于“一般项” 。 3.7 有缺陷 defect 不能完全达到预期消防安全目标,存在对消防安全有影响的问

13、题。 注 1: “有缺陷”即为通常意义的程度“轻微”的“不合格” 。 注 2:在本标准中, “有缺陷”是指介于“符合”和“不符合”之间的状态,该状态可以据其偏离“符合”状态的“程度”进一步细分或不细分。是否细分主要考虑等效评分间隔(等效评分间隔=分值间隔子项常权重单项权重,即“评分步长” )不宜过长亦不宜过短, “间隔过长”会导致评估结果过于离散,分辨力不足; “间隔过短”会导致在实践中失去“分辨”的意义。一般情况下,若“有缺陷”适用时,当等效评分间隔超过 1.0 分,须对缺陷程度进一步细分,但应兼顾等效评分间隔不宜小于 0.1 分。例如“消防安全管理”单项(权重 0.15)下“组织及职责”子

14、项(常权重 0.14)的某一要素结果的评分间隔为 5 分,则其等效分值为 50.140.15=0.10 分,这种细分是合适的。 注 3:在评估实践中,并非所有要素都会存在“有缺陷”的状态,某些要素的结果并不含“有缺陷”的状态,这些要素包括: DB 50/T 6322015 4 要素的结果客观上仅有两极状态,不会存在中间状态。例如, “是否通过消防竣工验收” 、 “是否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 “是否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等; 要素的结果在客观上虽有中间状态,但从评估实践的角度已无必要区分“有缺陷”和“不符合”时,一般情况下,当某要素的满分的等效分值不超过 0.50 分时,可不再设置“有缺陷”

15、的结果状态。例如“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素的满分为 5 分,其所属子项的常权重为 0.50,所属单项的权重为 0.10,等效分值为 50.500.10=0.25 分,可不再设置“有缺陷”的结果状态,可选的评估结果仅有“符合”和“不符合” 。 3.8 关键项 key subitem 对单位消防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性子项。 注:关键项可能出现“重大缺陷” ,本标准共设关键项 10 个,参见附录 A。 3.9 重大缺陷 major defect 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缺陷。 注: “重大缺陷”对应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 (公消201360 号)第六条中提出的应直接评定为“差”的 10 情况

16、。仅“关键项”可能出现重大缺陷。 3.10 风险特征值 k risk characteristic value 针对“单项”而言,表征单项结果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程度的数值,分为 1、6.5、14、25 和 50 等 5种情况。 注 1:“要求”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 注 2:单项的风险特征值根据单项得分划分为 5 个档次,按满分 100 分,每间隔 20 分为 1 个档次。5 个档次对应的 k 值,根据得分由高至低分别为 1、6.5、14、25 和 50。 注 3:这是一种将连续得分值离散化处理的结果,线性关系被处理成对数关系,较差的结果得以凸显。 3.11 风险指数

17、R risk index 表征安全状况的无量纲数。 注 1:风险指数值越小则消防安全状况越“好”,反之则越“差”。 注 2:根据对象不同,分为“单项风险指数”和“单位的消防安全风险指数”。对“单项”而言,风险指数由权重乘以风险特征值(k)得到,表明该单项对单位消防安全的贡献;对“单位”而言,所有单项的风险指数之和构成单位的消防安全风险指数,用以量化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注 3:本标准中,单位的风险指数是综合评定时确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的依据,设定最小值(固有风险)为 100,最大值为 5 000。 DB 50/T 6322015 5 4 评估内容和要求 4.1 基本情况 4.1.1 合法性 4.

18、1.1.1 单位在 1998 年 9 月 1 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4.1.1.2 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4.1.2 消防违法行为改正 单位应及时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防止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 注 1:消防违法行为以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注 2:“反复出现”指 1 年内出现 2 次或 2 次以上。 4.1.3 火灾历史 单位在最近一个评估周期内应未

19、发生火灾。 注:“最近一个评估周期”以评估日为计算节点。当第一次进行评估时,以评估日前的 12 个月为该时间间隔。 4.2 消防安全管理 4.2.1 制度及规程 4.2.1.1 单位应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c)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d)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e)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f)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g)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i) 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k)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包括防雷、防静电

20、检查) ; l)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m)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4.2.1.2 单位应对自动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可能引发火灾的操作、行为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注:操作规程包括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相关操作规程。 前者系指用以正确进行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操作的规范指导文件,典型需要制定操作规程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 自备应急电源; 火灾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应急照明系统; 防排烟系统。 DB 50/T 6322015 6 后者系指用以正确进行生产、经营、使用、储运环节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和操作的规范指

21、导文件,典型的行为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 用火、用电; 使用燃油、燃气; 焊接施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工艺流程规定; 设备管理规定。 4.2.1.3 制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DB 50/T 396 的要求;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正确、完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2.1.4 制度和操作规程应与本单位生产、使用、经营、储运和人员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 4.2.1.5 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并执行且便于相关人员获取和知悉。 4.2.2 组织及职责 4.2.2.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本单位消防

22、安全责任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b)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DB 50/T 396 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c)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d) 单位应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 5 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2.2.2 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

23、作人员; b)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d)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DB 50/T 396 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单位消防工作,或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由受托方履行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注 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是指本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注 2: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统一

24、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DB 50/T 6322015 7 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指导或者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 4.2.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2.3.1 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 将容易发生火灾、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注:典型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

25、于):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喷漆/烘烤/电(气)焊等作业部位、化验室、木工房、汽车库、危险化学品仓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供应站、氧气站、乙炔气站、汽车加油站、燃油/燃气用房、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厨房等; 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发电站、变配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避难层(间)等; 性质重要影响全局的部位。如计算机房、数据机房、通信机房、生产总控制室、图书资料/档案室、历史文献收藏室等; 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大量原料/成品仓库、先进设备的实验室等; 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医院病房、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礼堂、俱乐部、食堂、托儿所、集体宿舍等。 4.2.3

26、.2 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注:典型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防火负责人; 配备相应的志愿消防队员; 制定具体的防火安全制度; 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制定具体的灭火预案。 4.2.4 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4.2.4.1 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4.2.4.2 防火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路线、结果处理和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DB 50/T 396和本单位制度的要求。 4.2.4.3 消防设施巡查人员应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4.2.5 火灾隐患整改 4.2.5.1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 应及时予以整改、

27、 消除。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 4.2.5.2 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整改的,发现人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资金、部门和责任人。 4.2.5.3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 24 小时的,应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2.5.4 火灾隐患

28、整改完毕, 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2.5.5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DB 50/T 6322015 8 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2.5.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4.2.6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4.2.6.1 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单位制度的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

29、育的能力,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b) 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档案,对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通过拍照、录像和文字记录等方式予以记录; c) 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功能。 4.2.6.2 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 DB 50/T 396和本单位制度的要求; b) 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c)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

30、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4) 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 注 1:相关规章包括(但不限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注 2:培训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告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4.2.6.3 单位应按照灭火和

31、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还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夜间演练; 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4.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用火用电和燃油燃气管理 4.2.7.1 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制度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 注:相关法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DB 50/T 6322015 9 4.2.7.2 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用火管理制度

32、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a)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b)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c)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d) 电、气焊等动火操作人员应

33、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 e) 应符合 DB 50/T 396 的规定。 4.2.7.3 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用电管理制度对用电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并符合 DB 50/T 396 的规定。 4.2.7.4 单位对燃油燃气的储运和使用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DB 50/T 396 的规定。 4.2.8 共用建筑及设施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b)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相关单位各自负责; c) 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4.3 建筑防火

34、 4.3.1 耐火等级 4.3.1.1 防火墙、承重墙、梁、柱、楼板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保持结构完整和防火层完好。 注: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评估可参考 GB 50016 标准附录。 4.3.1.2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保持完好有效。 注:常见的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涂覆防火涂料; 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 4.3.2 防火间距 4.3.2.1 单位与毗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3.2.2 防火间距严禁被占用。 4.3

35、.3 平面布置及防火防烟分区 4.3.3.1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不应被改变。 注: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但不限于): 不同功能区(单元)设置的楼层、面积和安全出口情况; 不同功能区(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 锅炉房、浸油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等设施设备的布DB 50/T 6322015 10 置位置、防火分隔措施; 石油液化气瓶间、储油间、可燃液体储罐的容量、防火分隔措施; 燃气/燃油供给管道的布置和防火措施。 4.3.3.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火分区面积符合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

36、准的要求,不应被改变并保持有效; b) 防火墙的设置位置、材料,防火卷帘类型、位置、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防火门的类型、位置、开启方向和自闭功能,竖向管道井和其他防火分隔设施的位置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c)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封堵严密性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3.3.3 防烟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烟分区面积符合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b) 防烟分隔设施的燃烧性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3.4 内部装修 单位进行室内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有关规定,选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要求并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 注 1: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 4

37、 级,分别为 A 级(不燃性)、B1 级(难燃性)、B2 级(可燃性)和 B3 级(易燃性),分级按 GB 86242012 进行。 注 2: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判定可依据 GB 5022295 标准 2.0.4 2.0.8 和标准附录 B 并结合检测报告进行。 4.3.5 建筑构造 4.3.5.1 单位进行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3.5.2 建筑构件、屋顶、闷顶、建筑缝隙、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天桥、栈桥、管沟等建筑构造应符合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3.5.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的建筑构造应符合防爆要求。 4.3.6 通风和

38、空调系统 4.3.6.1 系统的设置及除尘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但不限于): 甲乙丙类厂房内空气的循环使用情况; 厂房送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通风设施独立设置及空气循环使用情况; 通风和空调系统按防火分区、楼层的设置情况。 4.3.6.2 系统管道的布置、铺设、材料、隔热措施、防回流装置和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等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3.6.3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通风设施,当采用机械通风设施时,换气量应满足 GB 50016 要求。 4.4 安全疏散及避难 4.4.

39、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避难设施 4.4.1.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疏散距离以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4.4.1.2 单位应按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准合理设置避难设施。 DB 50/T 6322015 11 4.4.1.3 单位应在日常生产、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锁闭,禁止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避难层(间)等位置放置其他任何物品、障碍设施。 4.4.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4.4.2.1 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具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 GB 50016、GB 50116、GB 17945 等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保持功能完好

40、。 4.4.2.2 单位应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应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4.4.3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 4.4.3.1 火灾警报及应急广播的设置和功能应符合 GB 50016、GB 50116 等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4.4.3.2 宾馆、 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具备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 4.4.4 疏散引导及逃生器材 4.4.4.1 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 DB 50/T 396 的要求配置火场逃生及疏散引导器材。 4.4.4.2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4.5 消防控制室和

41、消防设施 4.5.1 消防控制室 4.5.1.1 消防控制室的资料、管理、控制、显示、记录和信息传输应符合 GB 25506 的要求。 4.5.1.2 消防控制室值班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每班不超过 8 小时; b) 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4.5.2 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功能 4.5.2.1 一般要求 单位应按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电源及配电设施、消防水源、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

42、应完好,其功能应满足发生火灾时报警、灭火和防烟排烟的预期要求。 注:除 GB 50016 外,不同的评估对象可能涉及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还包括(但不限于):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94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DBJ 50- 054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 50/503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5.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974 的要求: DB 50/T 63

43、22015 12 a)消防水源,包括:市政给水管网、流量和压力;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取水口、出水、排水和水位;天然水源的保证率、取水口、安全取水措施; b)供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泵的选型、数量及安装;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压力、安装及附属设施;稳压泵的选型、数量、启动频率及安装;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数量;消防水泵房的起重设施、泵组布置、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c)给水形式; d)消火栓系统,包括:系统选型;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设置位置、压力和流量;室内消火栓的数量、设置位置、压力、减压装置和流量; e)管网,包括:管道的材质、直径;阀门设置。 f)控制与操作,包括:消防水泵的

44、手动启停功能、自动启动功能、双电源切换功能;稳压泵的启停控制;消防水泵启动时间;水泵运行状态、水位显示与报警功能、控制柜的防尘、防水淹措施。 4.5.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116 的要求: a)系统选型; b)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c)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电梯、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d)探测器的选型; e)系统设备的设置,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警报器、消防应

45、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防火门监控器; f)系统供电,包括应急电源和系统接地; g)系统布线的防火保护。 4.5.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084 的要求: a)系统选型; b)喷头的选型、布置; c)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的设置与数量; d)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 e)管道的材质、安装及控制喷头的数量; f)操作与控制功能。 4.5.2.5 防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016 等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a)可开启外窗、阳台、凹廊等自然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和正压送风设施的设置

46、部位; b)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c)排烟风机的排烟量、风速,正压送风机的送风量、风速,补风量; e)(合用)前室、楼梯间余压值; f)机械排烟口、正压送风口的设置; g)防火(排烟)阀的设置; h)系统联动功能。 4.5.2.6 气体灭火系统 DB 50/T 6322015 13 七氟丙烷、IG 541 和热气溶胶气体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370 的要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193 的要求: a)系统选型; b)防护区面积和泄压口; c)喷头的选型和布置; e)储存装置的设置和布置; f)操作与控制功能。 4.5.2.7 其他灭火系统 大空间智能型

47、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分别符合 CECS:263 、GB 50151、GB 50219、GB 50898、GB 50347 和 CECS:394 的相关要求: a)系统选型; b)喷头的选型和布置; c)储存装置的设置和布置; d)管道、阀门的选型和设置; e)操作与控制功能。 注:c)项针对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等。 4.5.2.8 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要求,包括: a)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 b)灭火剂的相容性; c)灭火器的保

48、护距离; d)灭火器箱、灭火器的设置与摆放; e)灭火器的有效期和压力状态。 4.5.3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年度检测 4.5.3.1 单位应按 GB 25201 的规定对消防设施、 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5.3.2 单位应按 DB 50/T 24 的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年度检测;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6 电气防火 4.6.1 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并能在火灾发生的初期进行有效扑救。 4.6.2 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电器产品质量和类型必须符合现行技术标准

49、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或安全认证的产品还应具有相应的标志。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应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4.6.3 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选型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4.6.4 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开关和电气产品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b)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c)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DB 50/T 6322015 14 d)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

50、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e) 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f) 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g)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大功率加热电器,每间学生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注:大功率加热电器通常指额定功率超过 1000W 的电吹风、电烧水器、电热水壶、电磁炉、微波炉等家用电器。 4.6.5 单位建筑、设施、设备和装置的防雷、防静电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4.6.6 单位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装置、设备和电器产品进行一次电气火灾预防检测,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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