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协议一、甲方: 铁路局乙方: _二、为了保证安全运输,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依据铁道部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实施细则(铁运2004123号)的规定和有效的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经 过轨车站代表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乙方过轨运输的车辆总数( )辆。其中:( 车) 辆;( 车) 辆;( 车) 辆。 车种车型、车号、装车局/站、卸车局/站、装运货物品类等详细内容按本协议所附运行范围明细表执行。四、 过轨车辆标志:乙方过轨车辆除铁路规定的标记外, 应在车体两侧明显处涂打“ 企业自备车”和“到达 局 站”字样
2、。五、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六、 乙方在车站办理装车时,要出示有效的许可证及本协义正本。在甲方以外的铁路局装车时,要携带本协议正本和许可证到装车局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备案。七、 本协议运行范围明细表中的装卸车站应符合铁路营业办理限制,乙方车辆只能在该表中的装、卸车站办理装、卸车。八、企业自备车检修。按铁道部企业自备铁路货车制造检修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673号)办理。九、 企业自备车事故处理:企业自备车发生事故,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十、企业自备车运杂费:企业自备车的运杂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十二、本协议经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生效,其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过轨车站以及装车站各一份,跨局运输时,装、卸车铁路局各增加一份。过轨站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铁路局自备车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