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条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八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九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经审核后将相关文本提供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本人签收;经投资者同意,上述文本也可以传真、邮件、快递等书面形式提供给投资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风控合规部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免。
第十六条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当由项目经理整理成书面文件后提交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触发披露条件的信息,项目经理应当在2天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审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3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根据审议意见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主要人员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对其作出警告、强制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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