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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信息披露制度模版.docx

1、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

2、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

3、重大信息。 第七条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八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

4、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九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5、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

6、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

7、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经审核后将相关文本提供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本人签收;经投资者同意,上述文本也可以传真、邮件、快递等书面形式提供给投资者。 第

8、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风控合规部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免。 第十六条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当由项目经理整理成书面文件后提交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触发披露条件的信息,项目经理应当在2天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审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3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根据审议意见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主要人员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凡可

9、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10、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对其作出警告、强制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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