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城管局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工委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工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事关党工委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工委讨论决定。第三条 党工委议事严格遵守党章,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范围:第四条 根据区委关于城管局党工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贯彻意见,做出工作部署。第五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党群团等重要问题,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第六条 审定向区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上
2、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及以党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第七条 讨论决定党工委会议、其他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工委工作报告、负责同志在重要会议和活动上的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第八条 讨论决定城管局管理干部的任免;按有关规定决定干部的奖惩及后备干部的推荐;换届时,审议下一级党组织的组成和人选,向区委、区委组织部提出任免建议;研究加强本单位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研究制定城管局党建及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第十条 研究处理下级党组织重要的请示报告和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研究需要由党工委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议题的确定:第十二条 会议的议题
3、由书记确定。党工委成员和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工委讨论的议题由党工委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非特殊情况,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第十三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工委办公室负责提前一至两天将会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以便委员做好准备;对涉及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办理的议题,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做好充分准备,并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第十四条 党工委会议根据事由随时召开。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受书记委托由副书记召集召开。第十六条 党工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第十七条 党工委成员应准时出席党工委
4、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要预先请假。缺席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会议结束后,应有专人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第十八条 议题涉及到党工委委员或其亲属时,应执行回避制度。第十九条 每次党工委会均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并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议事和决定: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第二十一条 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主持会议的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进行集中归纳,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需作决定和决议时,党工委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有效。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区委或上级部门报告,请求裁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