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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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合同
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中标承建的 工程,总造价约 亿元,面积约 m2,经甲方研究委派乙方经营管理该工程。为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分清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使承建的工程达到质量好、工期短、安全生产,用户满意之目的,双方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甲方与建设单位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中的全部合同款履行完毕止。
二、管理范围
本合同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甲方与建设单位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条款中规定的承包范围。
三、管理原则
(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领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信誉、利益,如因乙方施工不当及其他原因,使甲方的利益受到影响,造成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严格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等全部条款内容。
(3)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停建、缓建、或延误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承担损失,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与建设单位协商。
四、经济指标利润分配及各种税额、规费的缴交
(1)经营管理期间,乙方按一次性壹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向甲方交纯管理费用外,剩余利润全部由乙方所有自行支配。
(2)此工程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缴,按目前税务部门规定为工程总造价6.5%交纳,如遇税务部门调整,再按实增减。
(3)建设单位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必须付至甲方指定的帐户。
上述各项款项均不得拖欠,如逾期交纳,除按银行支付利息外,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欠款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本工程的全部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甲方施工管理部、技术咨询部、质量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监管乙方相关工作。
(2)施工期间,甲方一级建造师未到场,建造师证费用为7000元/月,若要求项目经理到场,须付15000元/月的工资。另甲方派出3名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月,以上费用由乙方负责。
(2)若建设方或权力部门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注明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则相关管理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甲方负责技术指导并派出施工管理机构,派出人员3位。工程开工后,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派出人员的工资费用全部由乙方在工程管理成本中列支承担。乙方提前把管理人员的工资上交给甲方财务部由公司统一发放,管理人员福利等费用也由乙方支付。如乙方对派出管理人员工作满意,可以给其加薪,甲方不干涉;如乙对派出的管理人员工作不满意,可以不加薪;如确实很不满意,乙方可以解聘,申请撤回调换他人,甲方无条件接受。
(3)乙方在本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项目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规划》,即落实项目组织机构和职责、班组进场计划、现场平面布置、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机械设备和材料来源和计划、技术特点和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控制等,并报公司审核备案。
(4)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不得推诿,并应积极充分做好迎检工作。否则造成的罚款及期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如迎检不合格,造成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处分甲方或通报批评或停止招投标,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甲方1万元—3万元的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所有的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指导。如有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乙方必须听从甲方和有关部门的处理。
(6)质量管理目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达到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最后验收不合格,乙方无条件进行返修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为作业人员发放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并为该工程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期间,必须杜绝安全事故,如出现伤亡事故,所有的损失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在工程款或利润中承担,甲方不减免利润,参与事故的处理或调解,每出现重伤一次甲方罚乙方1万元,每出现死亡事故一起甲方罚乙方5万元。
(9)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满足业主施工进度要求,如乙方未按业主施工进度要求,造成业主函告甲方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按每出现一次支付1万元违约金。
(10)在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并办理有关手续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公司或项目部及项目经理名义对外订立与本工程有关的买卖或租赁合同等往来经济合同。否则,视为违约,每发现一次,须向甲方交违约金伍万元。
(11)施工期间,乙方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班组,乙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承包合同,办理相关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按时付清工资等。同时乙方应将有关合同及支付情况每月书面报甲方事业部。
(1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甲方规章制度,擅自对外赊欠、签订合同等导致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甲方帐款或相应财产,乙方除支付涉案标的本金和利息外,同时愿承担涉案标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甲方有要直接从该工程款优先扣除。(如在一个星期内解冻,甲方处罚乙方每次2-5万元)。
(13)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应及时付清民工工资,如因民工工资拖欠引起民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有关劳动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乙方除支付工资外,处罚金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该工程款中优先扣除。
(14)乙方必须按照200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进行积极保修。如因乙方拒绝保修,导致甲方自行派人返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教育培训、取证、押证管理
(1)为方便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如需押证上岗,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新办五大员身份证、照片、办证费用(900元/人)等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乙方人员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需要,乙方可以不办证。
(2)为随时接受安监等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乙方现场必须配备各种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如无或不足,乙方必须派人到甲方组织培训,培训费(330元/人)由乙方负担。
七、财务管理
乙方在施工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开设的临时账户,该临时账户由甲乙双方进行双控,确保专款专用。工程款汇入临时账户后,甲方扣除约定费用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偿的划给乙方。
八、顾客服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按照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进行积极保修。如因乙方拒绝保修,导致甲方自行派人返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合同解除的条件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包括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招投标等处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2、造成甲方重大财务损失的;
3、未按合同要求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的;
4、私刻甲方印章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甲方多次或故意不配合乙方工作,提供相关经营证件及手续的;
2、甲方擅自改变本合同条件或提高条件,乙方不能接受的。
以上解除合同的事宜发生时,要求解除方必须提前十日通知另一方,另一方不接受的,要求解除方可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合同规定条款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均负有协助处理合同解除及有关善后事宜的义务。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效力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事业部、财务部、法务部),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乙方按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条款规定内容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工程负责人:
分管经理: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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