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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薪资福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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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制度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定假日 法定节假日依据国家规定,按公司具体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带薪年假 一、 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满一年者(自员工进入公司之日起,含试用期),可以享受2天带薪年假(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可享受5天/年带薪年假(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受聘为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5天/年的带薪年假(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在公司工作满五年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可享受7天/年的带薪年假(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二、 凡要求休年假者,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报上级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强行休假者,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以旷工处理。在一个服务年度

2、内已休产假和/或婚假的员工,不再享受该年度所属的带薪年假。跨服务年度休产假、婚假者,假期所属年度视为前一个年度。 三、 一次申请的年假最低天数为2天,员工可自行选择用年假抵病、事假。 四、 年假要求员工在一年内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五、 由公司或合作伙伴安排的出国学习、旅游、考察出访等人员(需提前到行政人事部将情况备案),本年度不得再享受该年度的带薪年假,当年已休的天数按事假从工资奖金中扣回。 六、 休产假或婚假的员工,当年度不得再享受该年度的带薪年假,当年已休的天数按事假从工资奖金中扣除。跨年度休产假或婚假的员工,休产假或婚假视同为第一年度的假期。 七、 解除合同

3、的人员,其未休年假不予兑现或补偿。 八、 在分支机构或利润中心在外地所设平台工作的员工调回北京,应持曾工作地点的人事部门提供的关于年假执行情况等的考勤相关文件提交到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由公司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都可享受社会保险。因员工个人原因暂无法参加保险办理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总经理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1.公司正式员工; 2.不存在有其他单位同时为其办理上述社会统筹保险; 3.符合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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