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行为,提升公司形象,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及自律组织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品营销遵循合规、高效、诚信的原则,在公司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在既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的营销工作。第二章 产品营销准备第三条 组织准备公司应成立产品发行领导小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领导任组长,经纪业务总部、信息技术部、清算部、研究发展部、计划财务部
2、、合规部、总裁办、行政管理部、资产管理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成立产品发行工作小组,该小组设在资产管理总部,成员由资产管理总部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应整合公司资源,推动产品的发行工作。第四条 产品推广资料准备产品推广资料包括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材料、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产品说明书、产品简介、资产管理合同、产品宣传页(画),以及其他推广资料等。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产品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风险提示条款。在产品正式推广前一周,资产管理总部应将有关资料核稿、校版、印刷、分发到指定的公司机构(指公司承担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营销工作的部门、各分
3、支机构,下同)、代理推广机构,并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登记、备案等工作。第五条 制定营销方案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定位,资产管理总部应制定营销方案,确定营销策略、推广渠道目标额度、推广费用安排、激励办法和推广服务等。第六条 培训工作小组应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培训。培训采取分级模式,公司层面的培训由工作小组组织,人力资源部协助。推广机构层面的培训由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工作小组给予指导、协助。代理推广机构的培训工作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产品的合规性、产品的比较优势、营销策略与技巧等。第三章 推广渠道建设第一节 代理推广第七条 代理推广机构的选择代理推广机构必须是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必须具
4、备监管部门核发的代理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大量的营业网点,具备较强的营销能力。第八条 代理推广机构的确定确定代理推广机构主要包括外围调研、意向性接触、实质性谈判、签约等工作环节。签约要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代销起止期限;2、代销额度;3、代销网点;4、代销佣金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5、营销服务;6、保密协议等。第九条 推广佣金可采取分阶段支付的方式,特殊情况下的支付方式,需经产品发行领导小组批准。第十条 代理推广的管理与服务公司与代理推广机构签约后,由公司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代理推广机构在当地的营销网点进行对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小组进行巡回指导;没有公司分支机构的代销网点,由工作小组
5、的营销人员进行直接指导、服务。第二节 自行推广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制定完善的产品发行方案,从公司层面上布置、推动产品的推广工作。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总部、经纪业务总部应根据各营业部的营销能力将产品发行额度按一定比例分解到各营业部;并通过公司的行政督导和利益分配机制督促各营业部完成。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为营业部提供及时指导和便捷服务。第十四条 产品发行与开放期间,产品发行工作小组实行包片负责的办法,对营业部进行巡回指导、协助培训、提供咨询与服务等。第四章 营销管理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总部、经纪业务总部应在产品发行前,充分做好培训工作,使每位营销人员均能透彻地理解产品,熟悉产品特点、投资方向、
6、风险收益特征、有关业务规则及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第十六条 对于推广机构的大中客户,资产管理总部可根据其理财需求,量身定做,单独为其设计定向或专项理财产品。第十七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第十八条 推广机构的每个营业网点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第十九条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
7、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并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条款所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推广机构应当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委托资金来源、用途的合法性。客户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承诺,或者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不得接受自然人用筹集的
8、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第二十二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推广机构应当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第二十三条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计划财务部应会同资产管理总部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业务档案等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广
9、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上推广公司理财产品。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产品。第二十六条 禁止推广机构和相关人员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第二十七条 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规定的限额。第五章 考 核第二十八条 营销实行产品负责制,每个产品指定一个主营销人,主营销人制定营销方案,负责营销设计、组织发行、跟踪服务等;第二十九条 营销人员负责建立、完善和维护客户信息库,由销售经理统一管理并存档。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1、业绩考核业务推广规模;业务推广效率;费用与产出比。2、能力考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金融产品的熟知程度;交叉金融产品和交叉金融市场的认知分析能力;相关机构、客户的沟通、协调能力。3、工作态度工作计划性、条理度、衔接度;团队协作精神;工作差错情况。4、职业道德违反禁止事项方面的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形象方面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考核方法1、营销人员的工作总结与自身评价;2、资产管理总部领导与员工的沟通、业绩评判;3、公司统一组织的考核;4、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第三十二条 考核应用公司将依据考核结果,根据公司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总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