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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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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进一步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全日制在籍在校,能正常参加学习活动; (二)遵纪守法,无警告以上处分; (三)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统计在册的贫、特困生。 第二条 为帮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且须按规定轮换。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三条 岗位设置 校机关各部门及二级学院须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写《**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其申报要求后,方可设岗招聘。 凡发生岗位变动、人员调整,各岗位指导老师应提前5天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并安排人员上岗或离岗,以保证管理及时到位、档案完整齐备。岗位指导老师未经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同意安排的上岗人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不为其支付报酬。 假期各部门若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用工信息公布于学生处网站及勤工助学信息栏中。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调整一次,在重新定员定岗时应侧重安排贫困新生。 第四条 上岗程序 1、申请:有意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于学生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 并附上相关资料。 2、审核:二级学院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名单进行终审,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开具《**工业大学勤工助学推荐书》。 3、竞聘:获得《**工业大学勤工助学推荐书》的学生去用人部门竞聘,用人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对聘用上岗的学生,用工部门应填写并报送《**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任回执》,以登记备案。 4、临时性工作岗位及节假日临时值班等招聘学生,手续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五条 凡需在我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应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填写《**工业大学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在我校招聘学生。 第六条 凡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需要在校园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申请,申请中要写明服务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形式、时间、地点、用工人数、报酬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在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学生处、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对其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凡二级学院联系的各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到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 3、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4、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审核同意,用工单位聘用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2、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5、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6、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用工部门或单位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报酬发放 第十条 用工部门应按照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和工作情况,统计和确定学生上岗月工时和考核等级,于次月25日(节假日顺延)前填报《**工业大学勤工助学考勤表》,并送至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勤工助学学生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人均每月的劳动报酬为180元。 报酬发放前,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假报、虚报或学生疑议较大、师生反映较差的,将降低次月此部门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办理一张工商银行株洲市工学院支行的存折或银行卡。 勤工助学报酬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发放,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依据各部门报送考核结果编制全校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于每月3号(遇节假日顺延)由校财务打入学生帐号,发放通知可查询学生处网站。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用工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等。“优”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岗人数的30%。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将停止该生勤工助学活动(举报电话:): 1、诚信记录不合格; 2、因劳动严重影响学习,必修课不及格; 3、无故缺勤,月累计达10小时,不服从指导老师安排的(迟到、早退三次按缺勤1小时计); 4、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挑三捡四; 5、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 6、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 7、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劳动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用工单位、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外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单位、部门发生矛盾,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工业大学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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