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以
2、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选。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主要负责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第三章 职 责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研究集团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负责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进行考核、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负责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考核、审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委员会对上述事项的研究和建议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董事会。第四章
3、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选聘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选由人力资源部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委员会审查。第十三条 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结果,向董事会提出任用建议。委员会对拟任人选有异议时,可重新提名,经人力资源部考察后,委员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推荐人选及提供专业意见,作为委员会形成意见的依据。第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决议草案起草、决议归档等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会议,且每次董
4、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均应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书面审议方式和电视电话会议方式。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十八条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第二十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委员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