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主要负责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集团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进行考核、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考核、审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对上述事项的研究和建议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选聘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选由人力资源部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结果,向董事会提出任用建议。
委员会对拟任人选有异议时,可重新提名,经人力资源部考察后,委员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推荐人选及提供专业意见,作为委员会形成意见的依据。
第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决议草案起草、决议归档等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会议,且每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均应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书面审议方式和电视电话会议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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