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行政裁定书(2018)崇非执字第102号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茅某,镇长。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元,由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
2、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普非执字第115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燕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