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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经典强制执行典型汇编(57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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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最高院强制执行经典案例汇编(最高院强制执行经典案例汇编(100100例)例)2 目录目录 最高院判例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5 最高院判例02: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9 最高院判例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11 最高法院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14 最高法院0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内容.20 最高法院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24 最高法院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26

2、 最高法院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29 最高法院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31 最高法院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7个裁判观点汇总).40 最高法院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5 最高法院13: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50 最高法院14: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54 最高法院15: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57 最高法院16: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61 最高法院17: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

3、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67 最高法院18: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71 最高法院19: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76 高院20: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78 高院21: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84 最高法院22: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88 最高法院23: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94 最高法院24: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97 最高法院25: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

4、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103 最高法院26: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109 最高法院27: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114 最高法院28: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121 最高法院29: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127 最高法院30: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131 最高法院31: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137 最高法院32: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

5、具体条件.142 最高法院33: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147 高院判例34: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155 最高院35: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159 高院36: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164 最高院37: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170 最高法院38: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179 最高法院39: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186 高院40:未过户

6、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196 高院41: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05 高院42: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212 最高法院43: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218 3 最高院44: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227 高院45: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232 案例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237 最高院47: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

7、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247 高院48: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252 案例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257 高院50: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267 高院51: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273 最高法院52: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278 最高法院53: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285 最高院54: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291 高院55:在执行

8、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296 最高院56: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303 最高院57: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311 最高院58: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319 最高院59: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325 最高院60: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332 最高法院61: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341 最高院62: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

9、执行.347 案例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354 最高法院6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366 案例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372 最高法院66: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378 最高法院67: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384 高院68: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390 高院69: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396 判例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02 最高院71:执行案件中能

10、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406 最高法院72: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412 最高院73: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418 最高法院74: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424 最高法院75: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429 最高法院76: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35 高院77: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438 高院78: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44 最高法院79

11、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450 最高院80: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458 高院81: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465 最高法院82: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470 判例83: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被优先清偿?(有答案):.474 高院84: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479 高院85: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484 最高院86: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490 高院87:主债务人涉嫌

12、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496 4 高院88:以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法院也应追缴并强制执行.500 高院89: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504 高院90:保全保险及担保费不属于必然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510 最高法院91: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和未支取收入?(附具体条件).513 最高法院92: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争夺查封财产处分权时如何处理?.519 最高法院93:当事人能否对法院的执行监督行为提出执行异议?.524 判例94: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529 最高法院95:执行案件案外人申

13、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534 最高法院96:能否追加被冒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539 最高法院97: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542 最高法院98: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不由执行异议审查,需另诉请求赔偿.546 最高院99:债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后,债权人能否继续执行违约金及迟延利息?.550 最高法院100:对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文书法院应如何执行?.554 最高法院10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及如何才能免除刑罚?.560 5 最高院判例最高院判例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14、: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虽然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以教育设施设定抵押,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强制执行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却并无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民办学校清算时,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变价清偿学校所负债务是应有之义务。强制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只要不影响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正常使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对民办学校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一、农行东升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碧碧

15、溪外国语实验学校(碧碧溪学校)、吉林市碧碧溪经贸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碧碧溪咨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中院)(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 101 号民事判决,碧碧溪学校应偿还农行东升支行两笔借款本金合计 676 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合计 87398.82 元;如碧碧溪学校对其中一笔借款本金 588 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未偿付,碧碧溪咨询公司所有的办公用房变价所得价款,由农行东升支行优先受偿。二、判决生效后,碧碧溪学校与碧碧溪咨询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农行东升支行向吉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以(2014)吉中

16、执恢字第 20 号执行裁定查封碧碧溪学校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三、碧碧溪学校向吉林中院提出异议称,其是从事教育行业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所查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正在使用中的教育用地和教育用房,法院采取查封乃至进一步执行措施,必将严重影响碧碧溪学校的正常教育工作,影响在校学生的学习。故请求依法撤销(2014)吉中执恢字第 20 号执行裁定,解除查封。四、吉林中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查封的房屋土地虽为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但是碧碧溪学校目前已经不具备办学条件,房屋及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同时其非企业法人营业期限已经超期,不具备办学资质。因此,以(2014)吉中执行异字第 16 号执行裁定驳回碧碧溪学校的异议。五

17、、碧碧溪学校不服吉林中院上述裁定,向吉林高院申请复议。吉林高院认为,碧碧溪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吉林市教育局在复函中明确,该校可继续办学恢复招生。碧碧溪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其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向银行抵押借款,被吉林高院民事判决认定抵押无效,故人民法院不能对上述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并以(2014)吉执复字第 29 号执行裁定,撤销吉林中院上述裁定。六、农行东升支行不服吉林高院上述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认为可以对教育用地采取执行措施,并以(2015)执申字第 55 号裁定撤销吉林高院裁定,维持吉林中院的裁定。裁判要点及思路:裁判要点及思路:关于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能否豁免执关于教育设施和教

18、育用地能否豁免执行的问题,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行的问题,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明确包括民办教育事业在内的教育事业均属于公益性事业,且6 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但是,最高法院裁定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教育设施能否豁免执行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其实际使用。同时,最高法院裁定也强调,强制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只要不影响教育

19、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正常使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包括查封教育用地在内的必要的执行措施,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转让,当存在转让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采取执行措施并进行查封。实务要点总结: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核心要点和裁判思路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与教育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慎重。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民办学校的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获得执行豁免并没有法律依据,但在不影响其教一、民办学校的教育用地和

20、教育设施获得执行豁免并没有法律依据,但在不影响其教育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执行措施。育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在对债务人进行资信调查时,债权人应当注意抵押物是否为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以避免发生对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者不能有效进行强制执行等不必要的麻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确实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学校要完成教育教学目标,达到教书育人的社会公益目的,离不开各种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强制执行学校正在使用中的教育设施,不仅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处置不当还有可能造成学生失学,损害公众受教育权。因此,虽然我国法律、行政

21、法规中对于教育设施能否豁免执行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其实际使用。二、即便民办学校暂时没有从事教育活动、没有学生的,执行其财产时仍需要考虑以二、即便民办学校暂时没有从事教育活动、没有学生的,执行其财产时仍需要考虑以不影响其使用为前提。不影响其使用为前提。本案中,虽然碧碧溪学校目前并无在校学生,争议的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均处于闲置状态,不存在对在校学生受教育权直接现实的损害,但是碧碧溪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并未被吊销,吉林市教育局的复函表明碧碧溪学校仍保留了办学资质,存在恢复招生的可能性。碧碧

22、溪学校在注销登记之前,仍能够以单位名义参与执行程序,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因此其主体资格没有问题。最高法院裁定认为,为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本案争议的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也应当以不影响其教育功能的发挥为前提。三、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抵押,对其进行查封和执行时,本案的裁判观点亦具有较大参考价值。相关法律:相关法律: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7 (三)学

23、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

24、条第一款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 200415 号)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

25、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

2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其认为违法的具体执行行为及其违反的具体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并附以下材料:(一)异议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二)有关执行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8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对于申请主体合格、提交材料齐备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接收材料后及时立案。对于经审查不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的,执行法

27、院应当裁定撤销案件。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教育用地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能否获得执行豁免问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和教育设施能否获得执行豁免问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本院认为,根据申诉人申诉及被申诉人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碧碧溪学校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碧碧溪学校的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能否获得执行豁免问题。关于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能否豁免执行的问题。本案争议的土地与房产为公益性质的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碧碧溪学校曾以上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向农行东升支行设定抵押,被法院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抵押

28、无效。虽然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以教育设施设定虽然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以教育设施设定抵押,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强制执行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却并无限制性或禁止性抵押,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强制执行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却并无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终止及清算义务,明确了债务清偿顺序,在民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终止及清算义务,明确了债务清偿顺序,在民办学校清算时,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变价清偿学校所负债务是应有之义。办学校清算时,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变价清偿学校所负债务是应有之义。然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确实具有

29、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然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确实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该种特殊性表现在教育设施该种特殊性表现在教育设施具有特定用途。学校要完成教育教学目标,达到教书育人的社具有特定用途。学校要完成教育教学目标,达到教书育人的社会公益目的,离不开各种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强制执行学校正在使用中的教育设施,不仅会公益目的,离不开各种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强制执行学校正在使用中的教育设施,不仅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处置不当还有可能造成学生失学,损害公众受教育权。因此,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处置不当还有可能造成学生失学,损害公众受教育权。因此,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教

30、育设施能否豁免执行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为保障社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教育设施能否豁免执行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其实际使用。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其实际使用。本案中,虽然碧碧溪学校目前并无在校学生,争议的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均处于闲置状态,不存在对在校学生受教育权直接现实的损害,但是碧碧溪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并未被吊销,吉林市教育局的复函表明碧碧溪学校仍保留了办学资质,存在恢复招生的可能性。为充分维

31、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本案争议的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也应当以不影响其教育功能的发挥为前提。同时,强制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强制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只要不影响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正常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只要不影响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正常使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法律法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转让,在存在转让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在不影响使并不禁止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转让,在存在转让可能性的情况下,应

32、当允许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查封。用的前提下进行查封。鉴于吉林中院(2014)吉中执恢字第 20 号执行裁定内容仅为查封本案争议的土地与房产,而查封可以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农行东升支行关于吉林中院对碧碧溪学校自有资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主张,应予支持。吉林中院(2014)吉中执行异字第 16 号执行裁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与房产必须在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采取执行措施,但该裁定维持了对争议财产的查封,处理结果并无错误。吉林高院(2014)吉执复字第 29 号执行裁定直接撤销上述执行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据此,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

33、执复字第 29 号执行裁定,维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执行异字第 16 号执行裁定和(2014)吉中执恢字第 20 号执行裁定。案件来源:案件来源: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2015)执申字第 55 号】最高院判例最高院判例 02:即使有抵押物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

34、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然而,抵押权的设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案情介绍:案情介绍:一、2010 年 7 月 30 日农业银行武南支行与赛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武南支行向赛诺公司借款 700 万元,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赛诺公司以其机械设备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二、塞诺公司

35、未按约还款,农业银行武南支行诉至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中院),该院作出(2011)武中民初字第 32 号民事调解书,赛诺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三、农业银行武南支行申请武威中院强制执行,武威中院在诉讼中对赛诺公司的机械设备、土地、厂房进行了保全查封。在执行中,又对赛诺公司的办公楼、地面附着物门房、围墙等进行了查封。武威中院于 2012 年 12 月、2013 年 3 月对所查封财产进行了委托评估,评估价为 1993.6 万元。四、武威中院于2013年5至7月对抵押的赛诺公司的机械设备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两次流拍后,因农业银行武南支行拒绝以第二次拍卖底价接受上述设备,武威中院遂于 2013

36、年 9 月 4 日对赛诺公司土地、厂房以评估价委托拍卖。赛诺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武威中院以(2013)武中执异字第 03 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五、赛诺公司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主张借款的抵押物是机械设备,不是土地、厂房,武威中院在拍卖机械设备未果后又对土地、厂房评估拍卖违反法律规定。甘肃高院做出(2014)甘执复字第 03 号执行裁定未支持赛诺公司的主张。六、赛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称借款的抵押物是机械设备,执行标的物应是作为抵押物的机械设备,而不是土地、厂房。武威中院对土地、厂房评估拍卖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的执行限定在贷款时商定的 2000 万元的生产设备抵押范围内,

37、2000 万元设备不足偿还时再执行其他财产。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赛诺公司的申诉请求。裁判要点及思路:裁判要点及思路:在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是本在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债权人是否对清偿顺序有选择权,是必须依照顺序先就抵押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债权人是否对清偿顺序有选择权,是必须依照顺序先就抵押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还是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否以抵押财产或未设定抵押的其再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还是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否以抵押财产或未设定抵押的其

38、他财产进行清偿,我国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他财产进行清偿,我国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裁定认为,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10 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实务要点总结: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

39、核心要点和裁判思路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应注意快速选择质优的财产进行变现。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债权人在发现担保财产不足或不易清偿自身债权时应尽快寻找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以维护自身利益。本案中,赛诺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丧失了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执行法院只能在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执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

40、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二、抵押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是作为一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一同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清偿财产。相关法律:相关法律: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 200415 号)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41、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

42、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债务人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问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本院认为,根据申诉人申诉及被申诉人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11 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押财产范

43、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赛诺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包括土地、厂房在内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合法权利应尽的职责。因此,赛诺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丧失了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执

44、行法院只能在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执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威武南支行与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韩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87 号】最高院判例最高院判例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虽然合同法存在关于互负到期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规定,但在执行程序中并不必虽然合同法存在关于互负到期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规定,但在执行程序中并

45、不必然可以直接抵销。针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所受让对申请执行人然可以直接抵销。针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所受让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相抵销,意味着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的债权与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相抵销,意味着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受偿,将可能损了受偿,将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执行过程中需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执行过程中需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和数额。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和数额。案情介绍:案情介绍:一、陈旭

46、龙与刘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中院)于 2008 年9 月 24 日作出(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 140 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忠信返还陈旭龙借款本金 1450 万和利息 54.81 万。二、刘忠信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08)浙民二终字第218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由刘忠信支付陈旭龙 900 万元,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6个月内分三期履行;若刘忠信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金华中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 140 号民事判决执行。三、因刘忠信未按上述调解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陈旭龙及其债权受让人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

47、于 2009 年 3 月 12 日申请执行,金华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忠信提出其已于 2009 年 2 月 15 日从金营军、赵品善处受让了二人对陈旭龙的债权共计 920万,及时向陈旭龙主张抵销 900 万债权,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本案不应立案执行。金华中院因债权的不确定性,申请执行人的主体不适格,作出金华中院(2009)浙金执裁字第4 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陈旭龙、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的执行申请。四、陈旭龙、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浙江高院申请复议。浙江高院查明,目前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义乌法院)共有以陈旭龙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31 件,合计标

48、的 43382614 元。此外,2009 年 2 月 6 日,义乌法院向刘忠信发出(2008)义执字第 4659 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刘忠信不得向陈旭龙清偿到期债务。12 五、浙江高院认为,该院(2008)浙民二终字第 218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无论是付款方式还是付款时间都非常明确,刘忠信擅自改变履行方式,属于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是陈旭龙,强制执行因陈旭龙与刘忠信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具有相对性。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即使对陈旭龙享有债权,因陈旭龙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述三人的债权只能经司法确认后,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而不能以取得申请执行人地位的方

49、式变相获得优先受偿权。因此,浙江高院作出(2009)浙执复字第 27 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金华中院关于驳回陈旭龙申请不当的裁定,同时驳回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的复议申请。六、刘忠信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浙江高院的复议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张债务已经抵销,不应立案执行的异议请求。最高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 155 号裁定维持浙江高院裁定,驳回刘忠信的申诉请求。裁判要点及思路:裁判要点及思路:关于刘忠信受让的债权能否直接抵销陈旭龙申请执行的债权,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关于刘忠信受让的债权能否直接抵销陈旭龙申请执行的债权,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尽管刘忠信与陈旭龙互负到期债

50、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且刘忠信已履行完全债务抵销相关的通知等法定义务。但是,最高法院裁定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互负到期债务并不必然可以直接抵销,针最高法院裁定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互负到期债务并不必然可以直接抵销,针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执行程序则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需根据债权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执行程序则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需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和数额。如果债务人通过受让,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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