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号令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全国总工会办发1998第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临劳社发200534号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与公司工会(职工代表)经过充分的研究和相互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第二条 工资协议1、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绩效工资制。2、工资标准:工资最低为1500元/月,最高为2800元/月。3、工资分配形式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分别按产量、出勤情况、销售量核准当月工资额。4、
2、工资目标公司上年工资总额140万元,预测本年计划工资总额达到144万元,比上年增长2.8%,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5、工资支付办法公司于每月10日前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月收入。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1、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有权制定本企业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规章制度;(2)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3)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生产(工作)定额标准;(4)企业根据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薪资;(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
3、,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2)员工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3)员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4)员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第四条 除本协议书以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第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
4、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第六条 违约责任1、 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2、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3、 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 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第十条 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董玉双,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李维德。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郭玉环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李维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