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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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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铁路运输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服务内容 1. 甲方是独立于任何第三方的公司,作为货物托运人,委托乙方运输货物。 2. 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货物出口报关或商检等货物运输的附属业务。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阿拉山口方向班列预报。 二、 服务价格 1. 甲方同意按协议附件的价格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 铁路运费按照乙方公布运价执行。运价生效日期以运价执行日期为准。 三、 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提供货运,并将货物交由乙方安排出运,甲方订车皮计划时,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 方内容完整的正确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a) 甲方订车皮计划单位、名称、电话、传真以及甲方订车皮计划公章。如甲方公司内部有 统一托运编号,请在委托书上一并注明。 b) 托运货物的件数及重量,体积,目的港,预计发运时间,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输 款。 C) 对班次及路径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上写明并事先与相关人员确认核实,如甲方要 求代开发票应注明抬头,金额,币种等内容。如果委托书未注明特别要求的,由此引起 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 5 日后,以发送“进站通知”的形式对 甲方的委托及相关特殊要求以书面确认。以后可能出现的有关委托书上所列争议内容, 都以此“通知”曾确认的内容为准。同样,甲方对订车皮计划内容要求的变更或取消也 应该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操作确认。 2. 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委托运输货物的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乙方在报关期间,应将申 报中的问题或海关的要求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依 法如实申报货物,如发生与实物不符或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有关条例相抵触的 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所出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易 染、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物品。乙方不接受危险品(包括半危险品)货物运输。 甲方若有隐瞒货类,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 3. 甲方货物应该根据乙方提供有进站编号的进站通知书进入乙方指定仓库。入库后,乙方 发现体积、件数与实际不符,乙方有责任与货物进站前主动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 后果,乙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 乙方目的站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站费用外不得超收,如有发生,乙方有 责任协助甲方追回超收部分。如果乙方有特殊收费要求,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 应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5. 乙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操作进行货物运输。甲方对实际业务中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承担 责任。如果未能得到履行,甲方应将此信息及时告知乙方,协商最后付款期限,但此 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扣押、留滞甲方的货物和相关单据。 6. 如货物需接受海关查验,则甲方应派代表人参加查验,乙方给予相关协助。如甲方未派 代表参加,乙方可派人前往参加查验活动。 7. 除乙方原因外,甲方要求更改发票的,必须在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回 原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8. 货物出运后,甲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站或中转站,运输方式,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有 关费用方可。 9. 甲方的货物在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 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10. 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 现问题及时解决。 11. 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负责,如有需要,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投保。 四、 责任与赔偿 1. 货物在乙方控制期间,发生丢失、破损、短缺、毁坏、潮湿、盗窃等,乙方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 货物的损失金额以货物货物发票的金额为基准计算; 3.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来履行本协议,或指示协议对方向第三方 履行,但甲、乙双方不得因此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对于由乙方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毁,甲方应在货物损毁灭失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发出 正式的索赔函,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确认赔偿额,如甲方未在该期限内 收到任何回复,则视为乙方确认该项赔偿,甲方有权自应付乙方费用中扣除乙方按本协 议或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法人货物灭失毁损的赔偿、补偿款、违约金或其他应承担 的款项。 5. 甲方或甲方确认、指定的客户对委托并交付乙方负责运输的货物或委托乙方报关、仓 储或提供本协议项下其他服务的货物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情况下,乙方 不能以该货物进行留置、扣留、抵押、质押、变卖、拍卖、出售或以其他变相的方式 处置甲方或甲方客户的货物,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或甲方客户由此遭受的损 失;并且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扣留、留置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的单证、文件 和资料,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或甲方客户由此遭受的损失。 五、 付款方式 1.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②种方式用人民币结算运费: ①付款放单 ②预付款 ③铁路发运7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有运费 2. 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之违 约金、罚款、赔偿金、补偿款等任何乙方应承担之款项,如有不足,另向乙方追偿; 如有剩余,甲方应依据前述条款按期支付。 3. 如甲方以外币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则按付款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结 算(特别约定除外)。 4. 开票抬头: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六、 不可抗力和免责 1. 在协议履行期间,本协议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天灾、政府行为、战争、 罢工、暴乱、骚乱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形而导致延迟履行本协议 或违约的,且该方并无过错或疏忽,则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上述事件期间,遭受不可抗力的协议方,就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协议义务被 解除,本协议条款中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部分继续有效。 3. 如果协议另一方面书面要求,遭受不可抗力方在事件中止并正常运营后,应立即恢 复本协议下的所以义务。 七、 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任一方提起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均应提 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 协议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 起正式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如任何一 方未于期满日之前一个月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本协议期满即将终止的, 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2.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 乙方已受之甲方所委托业务的办理、费用支付等事项的履行。 3. 自解约之日起 15 日内,甲乙双方需完成遗留货物的交接和遗留费用的结算, 如因任何一方拖延造成的一切额外费用,必须由拖延方承担。 九、 协议的补充和修改 1. 本协议附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另行制定修改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 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未获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4. 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的资质许可证复印件、每票货物的《托运单》或委托单,均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5.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署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附件(汉堡---西安回程班列) 根据甲方对乙方的业务委托,乙方可按照以下标准提供给甲方以下服务。 1、 国外段(汉堡/杜伊斯堡/马拉舍维奇--多斯托克)站到站费用:USD 4450/40’ SOC,USD 3200/20’ SOC(含箱皮总重不超过13.5吨),USD 3550/20’ SOC (含箱皮总重不超过 30.48吨)。以上费用含境外车站内7个自然日(含发车日)的免费堆存期,超期后, 收取EUR30/天/箱的超期堆存费。 2、 国内段(阿拉山口--西安)站到站运费: 40’箱:CNY 15000(铁路运费,概数,以最终铁路大票为准)+CNY 1000(口岸代理费) +口岸建设费(货值千分之三)+印花税(货值万分之三)+CNY 500(货运代理费)+ 其他杂费(实报实销) 20’箱:CNY 10000(铁路运费,概数,以最终铁路大票为准)+CNY 1000(口岸代理费) +口岸建设费(货值千分之三)+印花税(货值万分之三)+CNY 500(货运代理费)+ 其他杂费(实报实销) 3、 集装箱使用费:USD 200/40’ ,20’箱使用费单票查询 提箱地:杜伊斯堡,汉堡 还箱地:西安(甲方负责集装箱在西安产生的场地、堆存和操作费用),上海、武汉、 重庆、深圳、天津 箱使条款:从提箱之日起,含45个自然日的免费箱使期(提箱日记作第一天),超期 后从提箱起第46天起,收取 USD10/箱/天的超期箱使费。 4、 班列撤消费 自班列发出之日(不含发车日), 提前21天(含第21天)及以上撤销班列,无班列撤消费。 提前14天(含第14天)至21天(不含第21天)内撤销班列,班列撤消费为 USD 9000。 提前7天(含第7天)至14天(不含第14天)内撤销班列,班列撤消费为 USD20000。 提前7天(不含第7天)以内撤销班列,班列撤消费为 USD50000。 5、 境外其他费用标准: 报关费:USD80/票,含2个HS code,每增加1个HS code,加收USD5。 装箱费:USD800/40’,含正常装箱服务,不含额外材料、加固、包装费。 USD650/20’,含正常装箱服务,不含额外材料、加固、包装费。 文件费:USD30/柜 拖车等时费:拖车等时2小时内免费,超时后按照USD100/柜/小时收取。 其他产生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本附件为《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不可撤销的一部分,自《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即生效,与《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附件 (布达佩斯与汉堡去程班列运价条款)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对乙方的业务委托,现双方就布达佩斯班列与汉堡班列的运价条款达成以下协议: 布达佩斯去程班列运价:多斯托克--布达佩斯 站到站运费: USD4350/40’SOC 汉堡去程班列运价:多斯托克--汉堡 站到站运费: USD4400/40’SOC 注: 1. 汉堡班列可承接到杜伊斯堡及马拉的货柜,该班列可承接货柜的总箱量范围为 41*40’--50*40’/班。 2. 多斯托克到杜伊斯堡的运价与到汉堡的运价相同,即 USD4400/40’SOC。 3. 多斯托克到马拉的运价分以下两种情况: A. 在41*40’箱量内的马拉货柜,与汉堡/杜伊斯堡货柜同价,即USD4400/40’SOC B. 超出41*40’箱量外的马拉货柜,运价为USD3550/40’SOC 以上报价包含: 1. CIM/SMGS运单复印件各一份(通过邮件方式发送) 2. 发运站/目的站的正常装卸费用 3. 布达佩斯/汉堡/杜伊斯堡/马拉免费堆存期3天 4. 换装站正常的换装费用 5. 发车前单据及运单的修改费用 6. 邮件发送班列运踪服务(每个工作日发送一次) 以上报价不包含的费用: 1. 发运站/沿途站/目的站产生的额外装卸费用(因单据问题,查验或客户未能及时提货超过免费堆存期等原因产生的额外装卸费用)USD45/次 2. 目的站超过免费堆存期后产生的额外堆存费用 USD40/天/向 3. 发车后单据及运单的修改费用 4. 因非安全加固产生的箱损费及其他费用 5. 海关查验产生的所以相关费用 6. 更改目的站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 空箱施封及重箱重新施封费用 8. 集装箱使用费用 9. 所以其他可能发生的未列明的额外费用 特别说明: 1. 以上报价仅适用于整班列的铁路运输,即班列箱量至少应当为41*40’。 2. 开票日起7日内付款。 3. 所以银行手续费由付款日支付。 4. 汇率按开票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 5. 以上价格有限期至 至。 班列撤销费用 自班列发出之日(不含发车日), 提前21天(含第21天)及以上撤销班列,无班列撤消费。 提前14天(含第14天)至21天(不含第21天)内撤销班列,班列撤消费为 USD 9000。 提前7天(含第7天)至14天(不含第14天)内撤销班列,班列撤消费为 USD20000。 提前7天(不含第7天)以内撤销班列,班列撤消费为 USD50000。 本附件为《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不可撤销的一部分,本附件内容《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附件为准。本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授权代表及职务: 授权代表及职务: 住所地: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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