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书聘请方: 受聘方: 聘请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受聘方: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务,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律师 _ 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上述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方应及时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并通知聘请方。第二条 受聘方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形式如下:(一)为聘请方于日常业务中遇见的法律方面问题提供咨询;(二)应聘请方的要求,协助审查聘请方涉及法律事务方面所签订的各类文件,最大限度保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2、(三)应聘请方要求,参与聘请方重大经济合同(单笔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四)经另行委托,代理聘请方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应聘请方要求,代理聘请方参加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与斡旋活动;(五)应聘请方要求,为聘请方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六)应聘请方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七)协助聘请方处理与媒体及金融部门的关系(八)受聘方应按照聘请方要求对其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属本条第(一)(二)(六) (七)(八)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七条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属第(三)(四)
3、(五)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适时商定,受聘方应在规定标准内给予聘请方九折优惠。第三条 受聘方担任法律顾问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为聘请方在建筑设计招投标、建筑工程承包招投标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二)参与聘请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招标、拍卖;(三)参与聘请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类谈判;(四)协助聘请方与媒体及金融部门建立业务联系机制;(五)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咨询;(六)在聘请方售楼过程中,协调解决双边矛盾;(七)为聘请方房屋的出租提供法律服务;(八)为聘请方在抵押贷款(按揭)中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九)受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
4、委员会的委托,就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事务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第四条 聘请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为了使受聘方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聘请方应依法向受聘方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应提前邀请受聘方参加有关会议、谈判及研究等,并提供受聘方所需的一切资料;(二) 经受聘方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文件,聘请方应将制作的文件(包括修改后的文件和正式签署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受聘方;(三) 聘请方应确定专人 (联系电话: )负责与受聘方联络, 协助受聘方了解聘请方的业务和经营状况。(四)如遇法律事务,聘请方应及时通知受聘方并给受聘方合理的处理时间(一
5、般咨询不低于2个工作日,合同修改或其他法律事务不低于5个工作日)。第五条 受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聘请方委托的法律事务的特点,一般法律事务由两名顾问律师提供服务,重大事务受聘方可组成相应的律师团队来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根据聘请方的实际需要,受聘方可上门或其他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三)受聘方应当勤勉尽责的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由受聘方承办的诉讼业务,聘请方应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供受聘方留存,证据原件仍由聘请方持有并管理。第六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后,对聘请方的业务经营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
6、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同意,受聘方不得以获利为目的而以任何方式透露给除聘请方和受聘方以外的第三方。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一)聘请方每年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_ _元,于前付清。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二)受聘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受聘方办理聘请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聘请方承担:(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 调查费、差旅费、食宿费、文印费、通讯费、邮寄费等;(3) 征得聘请方同意后的支出的其它费用。第八条 聘请方与受聘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均应按以下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或传真,若有变更应
7、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受聘方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聘请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_ _年,从_ 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止。协议书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顺延一年。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聘请方(签章): 受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1
8、50012001000行政案件200015001000刑事案件300025002000仲裁案件150012001000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3.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
9、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万元(含)以下免收(1500)免收(1200)免收(1000)1万元-10万元(含)4%3.5%3%10万元-50万元(含)3%2.5%2%50万元-100万元(含)2.5%2%1.5%100万元-500万元(含)2%1.5%1%500万元-1000万元(含)1.5%1%0.5%1000万元以上0.7%0.5%0.25%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 费。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
10、的代理人,按民事收费标准执行。2.办理一审继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一、计时收费: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二、定额收费:(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苏锡常宁地区:不
11、低于1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单位:元/年单位类别苏锡常宁通泰扬镇徐淮盐连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1000080005000公民个人20001000500小型企事业单位1000060004000中型企事业单位150001200010000大型企事业单位300002
12、000015000集团型企事业单位500004000030000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法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
13、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三、比例收费:(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