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280031408200073 )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全称):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抵 押 人(全称): 1. 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确保借款人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800311408200073的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的有效履行,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宾馆装修流动资金,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详见编号 【2014】033号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伍拾捌万陆仟贰佰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四)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的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六)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租赁、转让、赠与、出售、再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八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何一个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5%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情况;
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
4.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6.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由 进行仲裁;
(二)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抵押权人、抵押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住所: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2014年09月01日
签约地点:永昌联社营业部信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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