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租赁费用结算
框架协议协议
(征求意见稿)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贵阳市文昌北路225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租赁指导价格(暂行)>的通知》(黔通网管〔2011〕100号),切实推进我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租赁费用结算工作,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2010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1〕142 号)要求,结合《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电信基础设共建共享租赁费用结算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两方或三方已书面确定共建共享结算价格的项目,按已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租赁指导价格(暂行)》进行结算。
第二条 《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租赁指导价格(暂行)》是遵循合理、节约原则,由三方共同协商定立,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遵循各方相关财务制度,由共建共享牵头方(资源出租方,以下简称“牵头方”)负责发起,共建共享参与方(资源受租方,以下简称“参与方”)配合实施。
第四条 租赁费用结算,以本框架协议为指导,以各市(州、地)运营企业间确认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租赁情况为基础,在各市(州、地)运营企业间开展费用结算工作。
第五条 各方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共建共享租赁费用以每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每年从5月1日日和12月1日起,各方在10日内完成费用核算确认,并在确认后30日内完成费用结算相关手续。
各方同意首次结算对2011年12月31日前各方共建共享租赁费进行一次性结算,结算工作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0日内完成费用核算确认,并在确认后30日内完成费用结算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着互惠互利、方便快捷的原则,三方可采取租费以外的其他灵活方式,如网络资源对等出租、对等置换、差额补差、先用后算等方式获取电信基础设施的使用权。
第七条 三方省级公司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市(州、地)运营企业按时完成每阶段的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对以价格为理由或其他理由不配合进行结算工作的,报请省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结束后,如无提出异议方,则自动以五年为期顺延。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两方或三方省级公司可自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各市(州、地)运营企业依据本框架协议签订当地费用结算协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各补充协议和新增协议报省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留存一份,一份向省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