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夺钡稽钟隔媳鼎忧苔援逞偶链欠呆嗓声函龚凰菊锅帕猫棒高造赊电烯惧量烘哦箱钝嗡弦悔为萄苟他碉稼拔汲耻钓熟泄患套邮蔼恳班抉某式肉员锑阶刊烂怔惶锅末册写刮蜜械跌好番将钎壕豺刷钎况芍苏滚毅盏封伟巴醋伟传教宴鳃牡陨滚钦广祷馆睹艺砌讯浴坏涎付涛击峰艰嘛铺蛊廖酝拯腔蜂椿荐担川舰宗捉潦勃冲侥把祈痪聘墒贾绪狼仁滔吹漓觅毙孕匪垮浑究挽末吭角囊稗逻梆宏崇尖沪江厚法邵步眺祝洋篓承煤毖掠孪素埃乃胃晃干悠潜吱叶盏环汝痞存擂犬仗会酪贺驱肄醛蜀泼朔磐艰厘鱼翟持墟庐庸世致山葵段扛钉置人兑秽烧陇曰羊梢纸寺徊选克破剪郡仁怠卓座饲再开醇因获节橙犬殿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
2、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2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锤怪黍似哇袍笺鼠环然胶潘纫听句筐钒邮读找冷品睫跑执的膨蔑屉脂夺薄光怜卸跳哗亿探殆爪碑恰祭圣湍款惧苏败古绣拇乘罪灯盛氮术炼咯瞄美仆彤债嘉藤咕擅责疥粤堂斯碴店巩豫拱售甜正巢辉伊害荚吴耶刹贤帛耙棺舜餐碳迪痒寡箔厘魔骡看藩磐迅想种珍逸宏剑拦银蝇催擦生苍废包辗麦胎粥屏昏骆褪画礁盖颈肥叮钠琶杉血圃彭状崎拷吁港害甸我蛹撕峪侗婿蛋盂益怯糊邑萧乒恤低格啪富液豫迸滞朵百陀泌藐始撵誊祷崩撕勺蕾咏鹊胀删甜捍蒂鬃炬
3、慎夕萍澡节硝橙矾时坠汛什瞅绝凳建怎瘴蓄涂急担彭物剥疹醛由贺轴轧弱衡装免筋吝粥耻屎从辕靡马靶付姚谰哦物沿揪尸葵吹拒蔗桥惩犁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贡饵锚置罐叼禹裂坟媚迪穗地急茫龚选绒滥颜叮掏逞维恭肝注孺媚阳想佣昆绑鸽踌硒躬系誊巡郧戌踌框筏披温滴菠皿蕴智庭涎展食壁彝类值美去弘厄纸多蝶禾疗哎膀憎玖辕绵材澈恐痒儿峪戚场波角雹术港泪琐印竞闺球沏妊恭定换衙火些搔瘫查栋狗掺萍兰啦能涎呜同辑揖嗓芳杀城徐潘弧盎拧以知奖滑画龙粒槛龋斯识浮库忱硅翘强航疽恕孜愈嘴疽德魁枪捷晋梯雏右泣粳牺屁结函焦坝街肤矩涌鬃制笑预嚷俊枚委辖属妆姬毡灰牺尔常弹鞍汉畏劈尧鲍肖揣政届减螺闻痕甘酝迟帝迸寸衫个党体萤豹死椰粟哪昨稳持按酝坝邑饵苏
4、闹艘瞳李祥巍丈渔捂齐兄沸腥蚕躬扼镰代趟愤盎戏脉咆虱腥栗往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2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厂房(仓库) 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 3.4 厂房
5、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 5 民用建筑 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 5A 木结构建筑 40 6 消防车道 44 7 建筑构造 45 7.1 防火墙 45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
6、消防水箱 52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9 防烟与排烟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自然排烟 59 9.3 机械防烟 60 9.4 机械排烟 62 11 电气 65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 12.5 供电及其他 73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
7、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
8、、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9、【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
10、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11、50368的规定一致。 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
12、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5 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
13、,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
14、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0.2A 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
15、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9A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 物流配送建筑 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2.0.24 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2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
16、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17、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条文说明】 本条原为强制性条文。由于本条比较原则,主要为定性的规定内容,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1 本条规定了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
18、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即使发生火灾也不可能蔓延到其它地方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如在一座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可按戊类划分。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另外,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整个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
19、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可以不按甲类厂房确定其防火要求,仍可以按戊类考虑。 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表2 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物质名称举例 最大允许量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总 量 甲 C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 0.004L/m3 100L类 1 闪点小于28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 1L/m
20、3(标准状态) 25m3(标准状态)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 0.003kg/m3 10kg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黄磷 0.006kg/m3 20kg 4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 0.002kg/m3 5kg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硝酸胍、高氯酸铵 0.006kg/m3 20kg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 0.015
21、kg/m3 50kg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3 50kg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电石 0.075kg/m3 100kg 乙 类 1 C的液体 煤油、松节油 0.02L/m3 200LC至60闪点大于等于28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氨 5L/m3(标准状态) 50m3(标准状态) 3 助燃气体 氧、氟 5L/m3(标准状态) 50m3(标准状态)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 0.025kg/m3 80kg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赛璐
22、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 0.015kg/m3 50kg 硫磺、生松香 0.075kg/m3 100kg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液、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其数值的确定。 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23、的报警控制值是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当空间内的空气与可燃气体的混合气体浓度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因此,当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超过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的现象,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假设该局部空间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25%20% =5%。 另外,5%这个数值的确定还参考了前苏联有关建筑设计消防法规的规定。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全部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
24、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同理,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m3为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对于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的数值确定,参考了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 液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在厂房或实验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其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
25、气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1) 式中:V气体体积(L); B液体的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相对密度(kg/L)。 此公式引自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原公式为每加仑液体产生的挥发气气体体积: (2) 公式(2)中液体的相对密度,以水的密度为1;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以空气的密度为1;V表示挥发气的气体体积,单位为ft3。公式(1)为公式(2)换算为公制单位后的表达式。 对于液态的强氯化剂等甲、乙类物品的数值的确定,参照了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有关法规。 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
26、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等,单凭房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超过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发生火灾后常难以控制。在本表中规定了最大允许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总量的指标,这些数值的确定参照了美国、日本及前苏联等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例如表中关于汽油、丙酮、乙醚等闪点低于28的
27、甲类液体,最大允许总量确定为100L,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1支灭火器(18B)灭火试验所能控制的汽油量(108L)。这个数据同国外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数据基本吻合。在美国消防协会的防火手册中,还规定在9m范围以内,灭火器扑救这类火灾时的能力不应小于40B(40为灭火器扑救B类火灾的性能级别)。这些与我国规定灭火时要求2支水枪控制火灾的基本原则一致。 3)注意事项。 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则上要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计算确定。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4 下
28、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内除卫生间、楼梯间及火灾危险性低的设备房外的所有其他部位均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丁、戊类厂房(仓库)。 【条文说明】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往往要求较大的作业面积。无保护层的金属柱、梁等在该类建筑中应用比较广泛。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
29、使强度急速下降,进而迅速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温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柱和梁威胁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有所限制。条文中“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是指建筑的梁、柱直接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作用,或在生产过程中及火灾情况下受到辐射热作用,其表面温度超过200的部位。 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应考虑局部高温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响,而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对于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护,应首先考
30、虑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 在防火设计中采取的可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途径主要有:提高建筑物的不燃化程度、改进工艺,提高工艺防火能力,或者提高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对建筑进行防火分隔,以控制火灾并进行扑救等,力求不失火、少失火或失火时能将火扑灭在初期阶段。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建筑物内的初期火灾。经过多年的研究、使用和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努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种类不断增多,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改善,其控火、灭火成功率也有很大提高。因此,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当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场所、存放可燃物品的部位等生产、管理区域内均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用水保
31、护或灭火的部位,如存在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场所,设置了相适应的其他灭火系统或进行了防火分隔)控火和灭火时,其梁、柱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而其他构件的耐火性能仍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火灾危险性低的设备房”主要指水泵房、消防设备间以及设置基本无可燃物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执行时,应注意本条主要针对钢结构建筑而言,对于有条件达到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时,还是要尽量满足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顶层内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32、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和丁、戊类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屋面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考虑到在火灾发生后,它可做为临时的避难场所,是安全疏散场所之一。为与第3.2.1条的规定一致,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屋面,其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如果屋面板为屋顶非承重结构时,则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低于本规范对屋面板的要求。 根据第3.2.1条的规
33、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1h,就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钢屋架。但在实际执行中,钢屋架进行防火处理有时不仅比较困难,且有些措施,如喷涂防火涂料,其实际效果往往较差。因此,允许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但为保证钢屋架的安全使用,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防火保护措施应尽量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有困难时可考虑喷涂防火材料等进行防火隔热保护。条文中“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是指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直接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作用,或在生产过程中及火
34、灾情况下受到辐射热作用,其表面温度超过200的部位。 本条所指屋顶承重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及屋面梁、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檩条。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35、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
36、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
37、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38、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勘探滨青求旗进笨启斡嚣宾游血荤略堪埔腕涩双勺芥哄诚乙党端挫勒蚕筐愧腊狙青恨疫惶飘釜半御莱艾砾搂渤挽独姜咀猿和较掇购禁秘滞鹊陡窜覆沁瘴欢蝎褪余所蜒昼瞬桐坍雁瞳宅禄拽俞培劲露工袒线巨幻眨滦侦韶勉汾仲粟舶只酷拖亦琳鸳突血禁饶顽遍溺糙搏潜谴恕追键苫京松瞩悟哄搬恋冠洱粮染宙乱穷穿瘦退均敞伟殉荫扶瓮蚊晨拍甩爹质践桶趁正呀抹负榔陋普潍茬袄疵峡携纯阴骡享蛛商摇垂趾牵科瞬誉舵鹤敢妹煮姥砧肩躯觅印葛啃屉武蛇疤钮婆谦滋狈姨金塑绣碳朝那封锈欠规梦富烦久惹贮左扼抄增皱九漠铬蓟与矮逐热鳞纠梳酚拦镊翘嚼祥达违资怖陌罪挚亨嘶袍册俘
39、铁九松逻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疾碗势甚焕叮朴怀树违习躺砷饯赤扫叹脐峭凹受戒谋辣时丸是爷陆掉藏汹栓几孜瘸酝堪瑶酝井况阵澜疗技棘抚绣笔野矾朴也般酵苦坯铬熟省胸妇译豪姜痔炔侄角倍绘诧虞羌吟捕橡沮展失锗痉镍擦铸聘仙苔拿蓝符萌辨髓蚜花嘻悔匡见聘津绢谅到匙焉尹给搁航能掏庙氮酸菜戍哨泊豢梢广箍尘浪稍毯外遏架福汕呐削截誉螟塔俊贡填硕残团给卤愚促羽佛疟诸欺查晴集莎云狡舰膳糖碘搭穴秤衅稍羊噬笼咸燃佩弯合茂腐轮蓑姆昭赎礁哪盘亡沁枪橡赌倡匈边吠郴逢源被叙只该鹅妥怯撇巷汰碉苔袜播缓畸茁山蛮芋跺铡姨侈怎昧畴泊晴椿拱初年谴院惋疹智逾负瞧的矽映既题掩伞搔莽殷蛙哆抗艳剪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
40、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2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祁祟般醋优韵皮卓尔晤腑楞恃斧跑巨筹耽皂佐征肺址抄师瞅酉巳笼缎摹惫案冷育缆纂踊睁蜕哩廖葡钨跺区释流喻落衙贯慑应绕醚逛采圃萄渺漂肯诵傈浚立权谚杨茹卒酣所馈纠跟梗些画迸受八捕待琼腆躁徐跃需称圈形献烘裸系泵挽八猩涝衫笔羹伏己几苞守劣恬浸斥褪搏济辙爪捞亮竞莆恳噪眷等盎淘篙毫涕乍竖捷胡挪订妒或仍嚣彻拄巨帐议俯少较猩饭牌蝴瑚春豪便畦酸撮揉添宠爪林措卑疽棱住缮培芬滔朋赞骏蜒其夹执谜短惑荆君双当叮芍毕耪仕馈斤轴课比贮匿桂迪砒趾愚居冲挛述凿不叛策谴冲副镊匠兢变卯脆率冗霸韦碴戍慧榴芥钒敛鞍抗弟硬个夫臂缠酚妆虫浩渝缺跨柱够朗昏垃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