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案例: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要点:美商要求合理,尽管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按照何种贸易惯例办理,但INCOTERMS2000/2010都没有关于“VESSEL”的规定,只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有此项规定,故因视为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办理,
2、按照其对FOB Vessel的规定,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应由进口方负担。根据本案案情可知,美商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2案例:我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
3、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能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即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问:(1)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2)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 (3)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损失? 要点:(1)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派船;(2)3月20日24点;(3)是
4、,因为其违约。买方已经违约。因为依据FOB条件,买方有义务租派船只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但买方未能按期派船,属违约。货物风险在装船期(即3月20日)满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因风险已转移,因此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案例:我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利物浦向英商出售一批供应圣诞节的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载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要点:CIF术语下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
5、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按照CIF本身的规定来看,这一合同已经违背了CIF的实质。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做出了约定,此约定还是有效的,因为贸易术语的规则、定义和解释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买卖双方可选择不同的惯例,也可以对规则或惯例作出不同的解释。4案例: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
6、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
7、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5案例:上海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3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装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向卖方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3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将30万美元货款支付给卖方。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风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
8、分行拟拒议付行已议付的30万美元货款。问: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要点:CIF条件下,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开始转移。开证行无权拒付,在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必须承担其付款的业务。买方取得全套单据后,凭保险单和有关货船沉没于大海的有关证明向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货过船舷后,或者近似理解为货物全部装船后,货物的风险即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2.开证行不能拒付,案例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信用证付款的本质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通过议付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没有不符点。开证行及申请
9、人就无权拒付信用证单据。3. 买方的损失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获得补偿。案例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为CIF广州,因此卖方应已购买了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从案例中得知,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单据中应有保险单。因此,买方应立即向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报案、索赔6案例:我某贸易公司以CFR条件向非洲某国出口一批微波炉,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因正值公休日,该公司的业务员第三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后的次日因发生火灾被烧。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我方应承担赔偿任务,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投保手续分别由
10、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风险由我方承担。7案例:我方某公司以“FOB Stowed 广州”条件向某外商出口家用陶瓷一批,货物装船时,突遇台风,为免船舶损毁,实施避风。由于事发突然,装船的货物来不及理舱,避风过程中船舶摇摆严重,造成部分陶瓷破损,外商以我方未理舱为由,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在本案,双方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交付适用FOB Stowed,卖方须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
11、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但未因此规定,风险转移的界限也随之转移,仍然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由于受损货物已经越过船舷,所以货物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都应有买房负担8案例:我A公司向法国S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袋装红茶。合同规定CIF马赛,25公吨,7月15日前装运,信用证支付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转运手续,装船完毕获得全套货运单据后,拟收款。此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行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的消息。问: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可以收回,因为按CIF术语成交语象征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
12、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单据,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买方应该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对此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可以在买方承担该项费用的情况下代为办理战争险。若买方不负担这笔费用,我方应予以拒绝。(2)根据2000通则,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在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
13、,可加保战争、罢工和民变险。(3)本案例中,买方在合同签定后发来加保通知,说明该合同中并未规定由我方投保战争险。因此,我方在投保战争险前,应声明费用由买方负担,若买方拒绝,则我方可不予办理。我某公司以FCA贸易术语向南非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由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我方业务员于4月10日将货物交给我方代为指定的承运人并于当天通知买方,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存于仓库待运,4月12日,由于仓库电线短路起火,货物全部被烧毁。当南非商人得知货物被毁后拒付货款和运费。问:南非商人的拒付是否合理?南非商人的拒付是无理的。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买方负担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
14、人处置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若买方要求卖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后的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本案中,我方只是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货物烧毁是我方交货后发生,其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番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成交。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A公司提出采用CPT的原因是:CPT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内地货物起运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其交货义务即完成,货物风险即转移至买方;CFR条件下,卖方则必须自负费用、责任、风险,将货物由内地运至装运港口,并装上船,卖方才完成交
15、货,风险才转移。因此,对A公司而言,采用CPT条件,具有风险提前转移、提前交单收汇、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B公司提出采用CFR的原因,相应地是因为CFR条件对B公司而言,具有风险推迟转移、付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案例分析21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出口真丝夹克衫一批,货值60500美元。合同规定5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发运。4月20日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也有同样的文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均未得到买方认可,因而我方不能如期装运。时至6月份买方以我方延迟交货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在订立合同时,我方有无失误?分析:合同和信用证上都明确规定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才能装运,所以尽
16、管开来了信用证,但因信用证上有此限制装运条款,我方无法装运,故延迟装运的责任非我单方所致,对方以此为由要求赔偿,我方应予以拒绝。1、我方可以以尽最大努力为由,均未得到对方的回样确认可以认为对方有意在刁难我方,致使延期。买方也有责任负担损失。我放在订立合同时存在失误,装运期应该定在回样得到确认之后再装货,这样对我方有利。案例23案例分析23我某进出口公司受国内某工厂委托从某国进口特种钢板50公吨。合同规定五种尺码即6英尺、7英尺、8英尺、9英尺、10英尺,每种尺码平均搭配。但货到达目的港后,我公司发现50公吨全为6英尺一种规格。问:在此情况下,根据公约规定,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卖方应严格按照合
17、同规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规格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我方可以全部退货,也可只收下10公吨6呎的钢板,其余退货,并可要求外商赔偿我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深圳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CIF盐田从美国进口一批大豆产品20000公吨,合同中品质条款规定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4.5,货到深圳盐田后,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抽样检验,发现该批大豆的蛋白质含量只有31。3,低于合同规定的34.5,经分析,美国商人是基于大豆干态的状况下检验的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4.5,而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在大豆湿态的状况下检验的数据,符合国际的检验惯例,由于合同没有说明采用干态或湿态为检验基础,外商趁机以次充好。我方于是向外商提出索
18、赔,问:我方索赔是否有理?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案例分析28我某外贸公司以FOB条件与澳洲某客商达成一笔进口1000公吨大豆的交易,合同规定:新麻袋包装(NEW GUNNY BAG),每袋 25 千克,每公吨200 美元 FOB 悉尼。T/T付款。货到后我方验货发现,交货物每袋毛重 25 千 克,净重 24 千克,马上去电澳商提出问题,要求扣除短量部分的货款,并向澳商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 验证明。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我方要求合理,按照国际惯例,以重量作为计量标准且未约定以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均按净重 计算。案例分析29我方某公司与西班牙某公司达成了一笔100公吨生丝的出口交易,合同
19、中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标准回潮率确定为10。当我方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装运货物时,测得实际回潮率是21,问:我方应装运多少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公量数?解:因为:公量商品的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十实际回潮率)所以:商品的实际重量公量(1十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100(121)(110)110(公吨)答:我方应装运110公吨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公量数我出口公司向芬兰客户出口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千克,内装 15 小盒,每 小盒 1 公斤。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我方便将小包装更改为,每箱仍为 15 公斤,但内 装 30 小盒,每小盒 0.5 公斤
20、)。货到目的港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我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 要求买方付款。问: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要点:我方公司有责任,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物。但芬兰客户拒绝收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的违 约并没有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我方予以适当赔偿。13.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科威特出口一批核桃糖,CIF贸易条件,由我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货,航行3个月后才到达目的地。卸货后,核桃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木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公司
21、的除外责任。本案中,核桃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14. 2004年,我某公司与以色列某商人达成一笔冷冻羊肉的出口交易,按CIF HAIFA(海法)条件成交,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2004年9月,货到港后适逢以色列全国大罢工。由于码头工人罢工,海法港口无工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问: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罢工引起劳力不足而无法卸货,冷冻机因无燃料而停机致使货物变质
22、,属间接损失。15. 我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胚布300包,CIF坦葛条件。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保险金额加一成投保了水渍险。货轮在航运途中,舱内一食用水管渗漏,致使该批胚布中的50包浸有水渍。问:该损失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该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我公司投保的是水渍险,船舱内食用水管滴漏致使货物受损,是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损失,不属于水渍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交涉。上述案例中,我方投保的是一切险。货轮在航运途中,舱内一食用水管渗漏,致使该批胚布中的50包浸有水渍。问:该损失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为
23、什么?该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我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所有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本案中,船舱内食用水管滴漏致使货物受损,是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16.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件丝绸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我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买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发了保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起航,2月25日,载货轮船在还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受损严重,于2月26日如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
24、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进出口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进出口公司就货物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已发生实际全损,属平安险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予偿付。17.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 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 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 10%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
25、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卖方不是保单的投保人,而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18.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购买2500公吨化肥的CIF合同,次年1月装运。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开出信用证。载货船只“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上海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月30日“雄狮号”途径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引海水灭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问:途中烧毁、湿毁的化肥损失各属什么损失?以上各项损失可否向保险公司公司索赔?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单独海损。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
26、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海损,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地引水救火造成了化肥被湿毁,此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以上两项损失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水渍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单独海损,也包括共同海损。19. 我方以 CFR 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的待运过程中,货物 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 损失是否给予赔偿?说明下理由。 损失应由卖方自己承担,买方虽然已经办理了保险,但是 CFR 术语在越过船舷之前风险 是由卖方承担的,此时卖方对货物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由于保单上被保险人是
27、买方,即卖方不是保单上的被保险人或保单的合法受让人,因此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案例: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面料,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 我方可以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拒绝。而且,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例中,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所以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 案例
28、: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264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8月1日如期将 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了货款。但 是,买方直到8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 物搬移到另一处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和牛皮 合存于一处,当T公司于9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 2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 发生争执。 ? 问: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要点: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造成损失的扩大,也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我某粮油
29、贸易公司向西非蒙罗维亚港口出口大米9000公吨,租一单程船运输,广州装运 港。租船合同对装卸条件规定:允许装货时间为 6 个连续 24 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每日装货 1500 公吨;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如果用了则算;周末及节假日前一天 18 点以后 和节假日后 8 点前不计入允许的装卸时间,用了则算;滞期费为每天 5000USD,速遣费为 每天 2500USD。装卸时间记录如下: 3.18 星期四 8 时到 24 时装货(有 3 小时下雨) 3.19 星期五 0 时到 24 时装货 3.20 星期六 0 时到 18 时装货 3.21 星期日 8 时到 24 时装货 3.22 星期一 0
30、时到 24 时装货(有 4 小时下雨) 3.23 星期二 8 时到 11 时装货完毕 计算我方应付滞期费或应得速遣费多少? 速遣费=【624 -(13+24+18+16+20+3) 】/242500 =【144 -94】/242500 =5208US 案例58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出口2500公吨钾肥的CIF合同, 次年1月装运。 合同签订后不久, 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装运。 载货船“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上海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 造成部分钾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引海水灭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钾肥湿毁。 问: 途中烧毁、湿毁的钾
31、肥损失各属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件丝绸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我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买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发了保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起航,2月25日,载货轮船在还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受损严重,于2月26日如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进出口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进出口公司就货物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
32、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已发生实际全损,属平安险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予偿付。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胚布300包,CIF坦葛条件。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保险金额加一成投保了水渍险。货轮在航运途中,舱内一食用水管渗漏,致使该批胚布中的50包浸有水渍。问:该损失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该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我公司投保的是水渍险,船舱内食用水管滴漏致使货物受损,是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损失,不属于水渍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交涉。200
33、4年,我某公司与以色列某商人达成一笔冷冻羊肉的出口交易,按CIF HAIFA(海法)条件成交,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2004年9月,货到港后适逢以色列全国大罢工。由于码头工人罢工,海法港口无工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问: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罢工引起劳力不足而无法卸货,冷冻机因无燃料而停机致使货物变质,属间接损失。案例分析:买卖双方签订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34、当货物在从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货物受损(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同样又遭拒绝。案情分析“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迄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处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
35、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
36、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起至货物运至买方仓库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中国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
37、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案例分析:我方A公司与阿联酋B公司成交一笔棉织毛巾的贸易,B公司要求10%预付货款,90%电汇。问:A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案例分析72 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比利时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定金,货物装运后凭提单传真T/T付款,比利时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
38、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问:比利时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要点:德国商人想利用自身与银行的关系向银行借单提货(远期付款交单且指定代收行)。D/P对于进口商(买方)具有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的特点;对于出口商(卖方)有不受信用证不利条款的限制、银行费用低、容易扩大出口业务,但收汇风险大的特点。作为出口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碰到客户要求采取D/P付款方式,这为出口商扩大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收汇风险和损失。建议成交方式应该选CIF,对货的控制力比较强。 这种成交方式很冒险,信不信任客户和货值大小,自己抉择了案例: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
39、签订一份出口冷扎钢板的销售合同,六月份交货,合同金 额为 18 万多美元,付款条件为 DIP 见票后 45 天付款,卖方 6 月 15 日装运出口,随即将一 整套结汇单据以买方付款人的 45 天远期汇票向银行托收贷款,当汇票即所附单据通过托收 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德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 而付款期未到,德商经代收行同意出具信托收据向托收行借的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 期时,德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无力付款,问我国出口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公司应通过托收行向国外代收行索偿贷款。因为在本案中,代收行允许进口商凭信 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并非我方授权,付
40、款人德国公司不能如期付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据此,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付款。案例:我某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某贸易公司出口一笔冷冻食品。合同规定 3 月份装船,付款条件为 D/A 见票后 30 天付款。卖方 3 月 5 日装船完毕,3 月 8 日向托收行办理 D/A30 天托收。3 月17 日买方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买方提取货物并售出,但亏损严重。4 月 16 日汇票到期时,买方因此借故提出拒付。我方只好委托我驻外机构直接与买方谈判,最终该批货物折价 25%,货款在第二年分四次偿还而结案,我公司损失严重。问: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要点:承兑交单下出口方
41、能否顺利结汇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信用,若进口方违背商业道德出口方就会损失惨重,故应谨慎考虑是否同意承兑交单。案例分析:我方A公司在春交会上与日本B公司成交一笔银耳出口贸易,合同规定7月份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6月20日,A公司收到 中国银行转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立的不可 撤销即期信用证,证中规定偿付行为为纽 约花旗银行。6月底A公司正待发货时,得 知B公司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的消息。 ?问:这种情况下,我方A公司应如何处理?析 信用证支付方式属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 人,即买方已经破产,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规定的单据后仍 应承担付款责任。据此,本案中开
42、证行和偿付行又均为知名银行,我公司 应抓紧时间于7月初发货并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提交全套合格单据, 然后向中行办理议付后由中行向偿付行索偿,以顺利收汇,货物也不至于 积压。案例77 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一笔大麻籽,杂质及水分与第DHF98403 号合同一致” , 对方开来信用证主要条款规定150公吨大麻籽,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A.B.进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并备好所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然而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货的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从你方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上都无法确定杂质和水份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规定。A.
43、B.进出口公司回电提出反驳:对货物规格含量问题,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该合同规定杂质含量最高为3%,水份含量最高为12%;我发票上亦同样记载杂质含量最高为3%,水份含量最高为12%。两者均相同,完全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怎能说单证不符?未料又接到开证行的回电: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合同规定一致。虽然你来电解释发货票上所表明的杂质含量最高为3%,水份含量最高为12%,实际与合同一致。但我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单据上表现不出与合同相符的记载文句,你再次解释也无用。根据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
44、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所以我银行不能去查找你合同或对照你合同规定是否相符。总而言之,只要单证单纯相符,就是单证相符;单据表现不出来信用证的要求,就是单证不符。我银行不管你实际货物情况或合同如何规定。案例分析:我A公司从外国B公司进口某种商品。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检,若与合 同规定不符,A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B公司索赔。A公 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B公司 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 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货款。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 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A公司又申
45、请银行开出 信用证。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 同规定不符,A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份信用证 项下的货物,并请听候指示。”但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 第二批单据后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A 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1、开证 行和A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A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1、开证行处理是合理的,A公司拒绝 付款单是无理的。因为信用证方式下,银行 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 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A公司作 为开证申请人,在单证相符、开证行已付款 的情况下,必须付款赎单。2、有关卖方交货 品质不符,A公司
46、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直接 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L/C,由设在我国的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 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拟宣布破产,该行不再承担对L/C 的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 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人责任,应由保兑行议付,我公司应向该外资银行提出议付 案例79中国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五金工具。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货物装运完 毕,卖方获得信
47、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后,即到议 付行办理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议付行进行 了议付。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汉堡港后,由于 在航运途中遇到意外事故,货物受损严重。开证 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我方得知货物受 损的消息,因而要求开证行对此信用证项下的单 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 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由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同时,信用证业务下,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业 务,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而不管货物是否完好。有关货物受损,我方应 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案例分析81我A
48、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出口1100箱去骨鸡罐头,合同规定7月15日前装运,不可 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订后,买方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 内的 C 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送交 C银行议付, A银行审单无误,向我公司支付货款。C银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但此时,开证行因经 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C 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买 方 .B.公司直接索取货款。请问: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 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只要我方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对 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因此本案中,C银 行作为保兑行无权要求我公司退还货款。 案例分析98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曼哈顿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由卖方每月供应10吨一级花生油 吨一级花生油, “由卖方每月供应 吨一级花生油,价格每 三个月议定一次。 又规定: 三个月议定一次。”又规定:“如双方发生 争议,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