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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职业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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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贯彻落实贯彻落实 20092009年年1 1月,国务院颁发了月,国务院颁发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自自5 5月月1212日起施行。日起施行。5 5月月6 6日国家卫生部发布了日国家卫生部发布了护士执业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册管理办法,5 5月月1212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维为了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维护军队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质护军队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使军队护士执业量,保障医疗安全,使军队护士执业管理与国家护士管理接轨,参照管理与国家护士管理接轨,参照护护士条例士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总参、总和军队有关规定,总参、总政和总后政和总后200820

2、08年年1111月月5 5日日颁发了颁发了军军队护士执业管理规定队护士执业管理规定。一、制定一、制定规定规定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一)制定(一)制定规定规定的意义的意义 1.1.规范护士管理,确保护理质量。规范护士管理,确保护理质量。护士工作专业技术性很强,与医疗安全和患者健护士工作专业技术性很强,与医疗安全和患者健康直接相关。自康直接相关。自19931993年开始,我国实施护士执业准入年开始,我国实施护士执业准入制度。总后勤部制度。总后勤部19971997年下发了年下发了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开始组织军队护士执业注册等工作。,开始组织军队护士执业注册等工作。护护士条

3、例士条例实施后,国家护士执业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实施后,国家护士执业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军队制定和实施军队制定和实施规定规定,对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对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证护士队伍的基本素质,确保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有证护士队伍的基本素质,确保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有重要意义。重要意义。2.2.维护护士权益,稳定护理队伍。维护护士权益,稳定护理队伍。目前,国家和军队都存在着护士权益缺乏法规保目前,国家和军队都存在着护士权益缺乏法规保障,待遇较低,职业吸引力降低,护士队伍不稳定,障,待遇较低,职业吸引力降低,护士队伍不稳定,临床一线护士数量不足等问题。临床一线护士数量不足等问题。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立法的

4、立法宗旨之一和重要内容就是明确和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宗旨之一和重要内容就是明确和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当前军队护士由多种成份组成,待遇相差较大,护士当前军队护士由多种成份组成,待遇相差较大,护士队伍不稳定的问题较为突出。队伍不稳定的问题较为突出。规定规定参照参照护士条护士条例例,明确了军队护士的权利,对保障军队护士的合,明确了军队护士的权利,对保障军队护士的合法权益,稳定护士队伍将起到重要作用。法权益,稳定护士队伍将起到重要作用。3.3.与国家管理接轨,便于护士继续执业。与国家管理接轨,便于护士继续执业。实施实施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后,国家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发后,国家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护

5、士注册信息联网,全国统一编号,生了很大变化,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全国统一编号,在军队医疗机构工作的地方护士改由军队负责注册等。在军队医疗机构工作的地方护士改由军队负责注册等。目前,军队与地方之间护士的流动性加大。目前,军队与地方之间护士的流动性加大。护士条护士条例例实施后,制定实施后,制定规定规定,根据国家护士执业管理,根据国家护士执业管理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利于军地衔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利于军地衔接接,方便护士。方便护士。(二二)制定制定规定规定遵循的原则遵循的原则 1.1.符合国家总体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要求。护士条例护士条例严格规范了护士工作的准入管理严格规范

6、了护士工作的准入管理等。为加强统一管理,并便于军队护士变更注册,等。为加强统一管理,并便于军队护士变更注册,规定规定在军队护士考试、准入条件及注册管理等在军队护士考试、准入条件及注册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要求一致,管理标准尽量与国家护士执方面与国家要求一致,管理标准尽量与国家护士执业管理接轨。业管理接轨。2.2.符合军队管理特点符合军队管理特点 规定规定充分考虑军队护理工作的职责任充分考虑军队护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和管理特点,明确了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务和管理特点,明确了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护士执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责任,规定了构在护士执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责任,规定了军队护士在参加军事保障和处置突发事

7、件等方军队护士在参加军事保障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管理程序和要求符合军队面应当承担的义务,管理程序和要求符合军队管理实际。管理实际。3.3.规范明确,便于操作规范明确,便于操作 规定规定按照军队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军队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军队法规的体例规范、行文规则,规严格执行军队法规的体例规范、行文规则,规范了护士执业管理的总体要求、职责、考试、范了护士执业管理的总体要求、职责、考试、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奖励与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奖励与处分等内容,规范明确,处分等内容,规范明确,措词简明、准确,具有措词简明、准确,具有 较强的操作性。较强

8、的操作性。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规定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维护军队为了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维护军队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所称军队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本规定所称军队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在军队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在军队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

9、护理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军队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军队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军队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犯。军队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救死扶伤是军队护士的神圣使命,全体官救死扶伤是军队护士的神圣使命,全体官兵及伤病员应当尊重军队护士。兵及伤病员应当尊重军队护士。第四条第四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军队护总后勤部卫生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军队护士执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士执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军队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军第五条军队有关部门

10、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军队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军队护士待遇,加强队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军队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护士在医疗、预防、护士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中的作用,保健中的作用,促进军队护理促进军队护理 事业健康发展。事业健康发展。第二章职第二章职 责责第六条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职责:总后勤部卫生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组织指导全军护士参加全国作的政策规章,组织指导全军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护士执业考试;组织指导全军护士执业注册工组织指导全军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军护士专业训练工作;组织作

11、;组织指导全军护士专业训练工作;组织指导全军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总结和指导全军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总结和推广全军护理工作经验,报告全军护理工作推广全军护理工作经验,报告全军护理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全军护士业务工作等。情况;监督检查全军护士业务工作等。第七条第七条 军区级单位职责:军区级单位职责:拟制护士执业管理规章和工作计划;组织拟制护士执业管理规章和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护士执业考试工作指导护士执业考试工作;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组织指导专业训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组织指导专业训练工作;组织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练工作;组织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总结和推广护理工作经验,报告护理工作总结

12、和推广护理工作经验,报告护理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护士业务工作等。情况;监督检查护士业务工作等。第八条第八条 军级以下部队卫生部门职责军级以下部队卫生部门职责拟制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护士参加拟制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负责护士执业注册的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负责护士执业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护士专业训练工作;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护士专业训练工作;组织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总结和推组织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总结和推广护理工作经验,报告护理工作情况;监广护理工作经验,报告护理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护士业务工作等。督检查护士业务工作等。第九条第九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军队医

13、疗卫生机构职责:(一)拟制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制(一)拟制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护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定本单位护理工作规划和计划;(二)组织本单位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二)组织本单位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三)承办本单位护士执业注册集体申报工作;(三)承办本单位护士执业注册集体申报工作;(四)制定本单位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制定本单位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六)开展护理新技术、新业务;(六)开展护理新技术、新业务;(七)总结和推广护理工作经

14、验,报告护理工作情况;(七)总结和推广护理工作经验,报告护理工作情况;(八)监督检查本单位护士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八)监督检查本单位护士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考第三章考 试试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必须通过全国护士执业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必须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第十一条在军队医学院校或者地方普通全日制院校第十一条在军队医学院校或者地方普通全日制院校护理、助产专业,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完成3 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习的军队人员,可以申请参

15、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申请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属于非应届毕业生的,由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办属于非应届毕业生的,由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理报名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军队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由总参谋部军队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公布。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公布。第四章注第四章注 册册 第十四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第十四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军队医学院校全日制护理专业毕业或者在中等职(二)在军队医学院校全日制护理专业毕业或者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全日制三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全日制三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课程学习(包括8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历证书;(三)通过全国护士执

17、业资格考试;(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身心健康,无影响履行护士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四)身心健康,无影响履行护士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经体检合格。功能障碍,经体检合格。第十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注第十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册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军队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军队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临床实习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临床实习证明;(四)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四)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五)

18、6 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对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初审,经本单位卫生部门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初审,经本单位卫生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护士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护士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其中,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军事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其中,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总参谋部第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总参谋部第三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和有关材料,直接报至总三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和有关材料,直接报至总

19、后勤部卫生部审批。后勤部卫生部审批。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集体办理申请执业注册手续。员集体办理申请执业注册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机关卫生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2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国务院卫生部统一制发的的,准予注册,发给国务院卫生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

20、规定条件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未取得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人的人员,不得任命或者聘用为军队护士。员,不得任命或者聘用为军队护士。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3年内提出;逾期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军队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还应当提交在军队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1、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 3个月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军队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军队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5年。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30日,向原注册审批日,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延续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军队护士因执行军事任务或者上级指军队护士因执行军事任务或者上级指派的其他任务,不能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派的其他任务,不能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可以在执行任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可以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再行申请办理

22、护士执业延续注务结束后,再行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册手续。册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军队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军队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2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5年。年。对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且处罚期限对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且处罚期限未满的,或者经健康体检不符合健康要求未满的,或者经健康体检不符合健康要求的申请人,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的申请人,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由。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3、,或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者受到吊销者受到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 2年需要注册的,可以年需要注册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护士,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交重新申请注册的护士,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申请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 3年的,还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军队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应当提交在军队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 3个月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2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军队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军队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执业地点和其他注册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申执业地点和其他注册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军队护士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参加支援军队护士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参加支援保障、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等任务,不办理变保障、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等任务,不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更执业注册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护士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应护士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应当提交军队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和当提交军队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

25、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军队护士办理执业注册后有下军队护士办理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列情形之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二)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书处罚的;处罚的;(三)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十六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和第二十六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护士执业表现进行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护士执业表现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录入军

26、队护士执业信息系统及技术录,并将记录录入军队护士执业信息系统及技术档案。档案。军队护士执业表现记录包括表彰和奖励、完军队护士执业表现记录包括表彰和奖励、完成指令性护理任务情况,以及违反本规定和诊疗成指令性护理任务情况,以及违反本规定和诊疗技术规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受到处罚情况等内容。技术规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受到处罚情况等内容。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军队护士执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第二十七条军队护士执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有参加政治活动,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定享有参加政治活动,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的权利,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的权

27、利,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保险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军队护士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第二十八条军队护士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军队护士,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军队护士,享有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享有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享有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获得赔偿的患职业病的,享有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权利。第二十九条军队护士享有按照国家和军队第二

28、十九条军队护士享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权利;享有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权利;享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三十条军队护士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第三十条军队护士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理相关信息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享有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部门的工作利,享有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军队护

29、士执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第三十一条军队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军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第三十二条军队护士应当全心全意为伤病员第三十二条军队护士应当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尊重、关心、爱护伤病员,严格执行医服务,尊重、关心、爱护伤病员,严格执行医嘱,认真观察病情,正确实施护理,准确书写嘱,认真观察病情,正确实施护理,准确书写护理记录,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保护伤护理记录,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保护伤病员的隐私。病员的隐私。第三十三条军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第三十三条军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伤病员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医现伤病员病情危急,应

30、当立即通知有关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伤病员生命,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伤病员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军队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有关规定和诊军队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有关规定和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工作的负责人报告。的负责人报告。第三十四条军队护士应当服从命令,听第三十四条军队护士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的命令、从指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的命令、

31、指示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指示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发生严重置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发生严重威胁官兵和公众生命健康的自然灾害、公威胁官兵和公众生命健康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事件时,军队护士有义务参加医共卫生等事件时,军队护士有义务参加医疗护理工作。疗护理工作。第六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第六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院、疗养院实际展开医疗床第三十五条医院、疗养院实际展开医疗床位与配备护士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位与配备护士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医疗卫生

32、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动:(一)未取得(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的;(二)变更执业地点,未按本规定办理护(二)变更执业地点,未按本规定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注册手续的;士执业变更注册手续的;(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办理(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手续的。延续执业注册手续的。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 应当在军队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在军队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军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

33、家和军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险等规定,保障军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险等规定,保障军队护士的合法权益。队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军队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军队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津贴补助。队的有关规定给予津贴补助。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军队护士接受培训。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军队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

34、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军队护士的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军队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专科护理培训。第三十九条军队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第三十九条军队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军队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军队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七章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奖励与处分第四十条对在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第四十条对在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35、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第四十一条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在军队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职责,在军队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国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医院、疗养院实际展开医疗床位第四十二条医院、疗养院实际展开医疗床位与配备护士数量的

36、比例,低于国家规定的护士与配备护士数量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配备标准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责令医院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关卫生部门责令医院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院、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院、疗养院合法执业的军队护士数量,核减其展开疗养院合法执业的军队护士数量,核减其展开医疗床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照医疗床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

37、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和延续执业依照本规定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和延续执业注册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注册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勤)机关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

38、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一)未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本单位护士(二)未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本单位护士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三)未为军队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三)未为军队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导致军队采取

39、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导致军队护士感染传染病和发生中毒事件的;护士感染传染病和发生中毒事件的;(四)未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军队护士(四)未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军队护士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的。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的。第四十五条军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四十五条军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停其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停其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发证部门吊销其证书,给予处分:发证部门吊销其证书,给予处分:(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

40、规章或者诊疗(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未依照本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技术规范,未依照本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不服从命令安排,不参加医疗救护工作。(四)不服从命令安排,不参加医疗救护工作。军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国军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国家和军队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家和军队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已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已经取得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

41、业技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经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术职务,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经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审核合格后,换领门审核合格后,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军队基层单位的卫生员军队基层单位的卫生员,可以按照卫生员职可以按照卫生员职责从事一般护理工作。其中,经过护理专业学历教育的卫责从事一般护理工作。其中,经过护理专业学历教育的卫生员生员,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注册。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护士执中国人民武

42、装警察部队的护士执业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业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82008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71997年年5 5月月2121日总后勤部发布的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护士执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三、贯彻执行法规要求三、贯彻执行法规要求(一)加强护士注册管理(一)加强护士注册管理首次注册人员首次注册人员20082008年年1212月月1 1日前大专以上学历现役军日前大专以上学历现役军人和正式职员。人和正式职员。20082008年年5 5月月1212日前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日前取得本科以上

43、学历的文职人员和聘用人员。文职人员和聘用人员。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换发新证人员换发新证人员20082008年年1212月月1 1日之前已经取得日之前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人员。原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换发新证与变原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换发新证与变更注册工作同时进行。更注册工作同时进行。离退休人员不再从事护理工作的和医学院校的离退休人员不再从事护理工作的和医学院校的教员不予注册。教员不予注册。注册方式注册方式为提高时效性、便捷性,统一使用为提高时效性、便捷性,统一使用“军队护士军队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

44、统”医院、疗养院医院、疗养院使用机构版,卫生部门使用管理版。近期组织使用机构版,卫生部门使用管理版。近期组织下发安装、培训。下发安装、培训。证书编号与全国统一由证书编号与全国统一由1212位组成。终生不变,位组成。终生不变,变更、重新注册时仍使用原证书和证书编号。变更、重新注册时仍使用原证书和证书编号。变更注册只到新工作地点申请变更注册只到新工作地点申请(二)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二)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保证护士应该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保证护士应该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得到落实。社会保险等得到落实。(三)按规定配齐护理人员。(三)按规定配齐护理人员。通过贯彻护士法规,加强科学管通过贯彻护士法规,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护理保障水平,促进军队理,提高护理保障水平,促进军队护理事业全面发展。护理事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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