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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322-2018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福建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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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 3222018 代替 DB35/ 3222011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Xiamen 2018 - 12 - 03 发布 2018 - 12 - 15 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 建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发 布 DB35/ 322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3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2、 7 实施与监督 . 5 DB35/ 322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5/ 3222011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5/ 322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1 年版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1 年版第 2 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1 年版第 3 章); 增加了总则(见第 4 章); 增加了时段划分(见 5.1);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级规定(见 5.2,2011 年版 4.1); 修改了部分水污染

3、物排放限值(见 5.2.1,2011 年版 4.2.1); 增加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5.2.4); 删除了部分行业允许最高排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限值(2011 年版 4.2.2); 修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见第 6 章,2011 年版第 5 章); 修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 7 章,2011 年版第 6 章)。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全佳、谢文玲、张宇、胡军、王坚、魏育、陈文田、陈萁琦、郑堰日。 本标准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 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 2011年12月第二次修

4、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DB35/ 3222018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DB35/ 3222011进行修订。 DB35/ 3222018 1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5、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6、/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7、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D

8、B35/ 3222018 2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70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厦府2018280号)

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2 新建单位 new construction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的单位。 3.3 现有单位 exist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

10、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区域污水处理站等。 3.5 城镇污水处理厂(站)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注: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包括厦门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站)、镇(街)污水处理厂(站)。 3.6 区域污水处理站 area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在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区域,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站。 3.7 直接排放 direct

11、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DB35/ 3222018 3 4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 13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于有国家或福建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本标准与其适用范围从严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国家或福建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根据本标准与其适用范围从严执行。 本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时段划分 5.1.1 现有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执行 GB 189182002、本标准的 2011

12、年版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5.1.2 新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5.2 污染物排放要求及有关规定 5.2.1 出水排入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厦府2018280 号)非禁排环境水体的排污单位(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外),执行表 1 直接排放限值。 表1 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无量纲)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 2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单位废水总

13、排放口 5 石油类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动植物油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氨氮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总磷(以 P 计)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挥发酚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2.2 出水排入建成运行的区域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国家或福建省有关规定, 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可以由排污单位与区域污水处理站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执行相应排放限值,并报厦门市或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2.3 出水排入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

14、排污单位,其间接排放限值按照现行国家或福建省的相关标准执行。 5.2.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如下规定: 出水排入经厦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离岸排放入海排污口的,其出水执行表 2中的 C 级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厦府2018280 号)非禁排环境水体的,当设计规模20 000 m3/d 时,执行表 2 中的 A 级排放限值;当设计规模20 000 m3/d 且1 000 m3/d时,执行表 2 中的 B 级排放限值;当设计规模1 000 m3/d 时,执行表 2 中的 C 级排放限值。 DB35/ 3222018 4 5.2.5 各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

15、排水量按国家或福建省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A 级 B 级 C 级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无量纲) 69 69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30 4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6 10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SS) 10 10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动植物油 1.0 1.0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石油类 0.5 1.0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0.3 0.5 单位

16、废水总排放口 8 氨氮 1.5 2.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总氮 10 15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磷(以 P 计) 0.3 0.4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色度(稀释倍数) 15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 000 1 000 1 0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新建及现有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的规定执行。 6.2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点位、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 HJ/T 91 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17、规定执行。 6.3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执行。 6.4 排污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及 HJ 819等的规定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表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18、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86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32 4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5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970 6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DB35/ 3222018 5 表 3(续)

19、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7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8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20、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9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755 10 粪大肠菌群数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4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6 12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

21、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 13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5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厦门市及各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_ DB35/ 3222018 福建省地方标准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 3222018 * 2018 年 12 月第一版 2018 年 12 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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