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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1810-2018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福建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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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60 A 12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8102018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ists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n government agencies 2018 - 12 - 27 发布 2019 - 04 - 01 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T 1810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 3 5 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公布 . 4 6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 .

2、5 7 权责清单的组织实施 . 5 8 权责清单的信息化管理 . 6 9 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权责事项清单编制指南.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编制指南. 18 参考文献 . 24 DB35/T 1810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

3、小组办公室)、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忠欣、李建平、詹美琼、郑汉洲、王彬彬、喻洁、戴雪香、刘志华、曾文龙、庄志彬、肖非、刘国和、陈堃、饶丁炜、罗昭泽、林甄妮、叶明云、叶文兴。 DB35/T 18102018 II 引 言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地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权责清单编制、公布和运行,推进权责清单应用管理,推动政府依照权责清单全面正确履职尽责,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是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和“法无授

4、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等规定,实现全省权责清单的规范统一、简明易懂、实用管用,在第一阶段公布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权责清单和第二阶段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两单合一” 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制订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省地方标准

5、,实现五个方面的管理目标:一是打造政府履职尽责的一张“总清单”,规范统一权责清单的编制要素、内容要求、动态调整、实施规范等,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二是明确权责事项组织实施的两个“运行规范”,即推进依申请权责事项和监管类权责事项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阳光运行;三是推进权责清单与部门“三定”规定相衔接,权责事项涵盖部门“三定”规定中应承担的相关职责,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四是实现省、市、县、乡权责事项清单“四级四同”,即同一权责事项名称、类别、依据、编码等要素保持一致;五是厘清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和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减少部门推诿扯皮,促进规范履行职权。 DB35/T 18102018

6、1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编制与公布、动态调整、组织实施、信息化管理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实施与监督等,也适用于其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5/T 16302016 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

7、可规范 DB35/T 17922018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单 list 记载有关项目要素的明细表。 3.2 权责清单 list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以清单的形式列明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承担的责任事项, 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3.3 行政权力 administrative power 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 3.4 责任事项 responsibility item 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8、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3.5 设定依据 basis of design 权责事项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三定”规定。 DB35/T 18102018 2 3.6 事项类别 the item category 权责清单中行政职权事项的分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其他权责事项等。 3.6.1 行政许可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机关1)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6.2

9、行政处罚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3.6.3 行政强制 administrative compulsion 对违反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予以限制或者处分, 直接执行或者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6.3.1 行政强制措施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

10、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6.3.2 行政强制执行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enforcement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6.4 行政征收 administrative collection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 3.6.5 行政征用 administrat

11、ive expropriation 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6.6 行政给付 administrative supply 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 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本标准部分表述中的“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即指“政府部门” 。 DB35/T 18102018 3 3.6.7 行政监督检查 administrative monitoring and examining 行政机关

12、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6.8 行政确认 administrative confirmation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 给予确定、 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6.9 行政裁决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6.10 行政奖励 administrative encou

13、ragement 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 3.6.11 其他行政权力 other administrative power 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3.6.12 公共服务 public service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提供或者有责任提供的服务。 注: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 3.6.13 其他权责事项

14、other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之外的,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等依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应承担的专项资金管理、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起草、指导协调,以及对其他同级机关或下级机关报送事项的内部审批(审核)等。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依法依规 编制权责清单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等

15、依据,全面梳理和细化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职权,明确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运行流程、岗位责任等。 DB35/T 18102018 4 4.1.2 权责一致 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的原则,进一步梳理、明晰、界定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逐项明确责任主体、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等。 对依法下放的权责事项, 在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的同时,政府部门应将编制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审查细则同步下放, 并同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4.1.3 便民高效 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便民性。简化清单内容和形式,梳理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职权事项,公布“一趟不用跑

16、”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相应编制简明易懂的运行流程、服务指南,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看得懂、用得上,不断提升改革获得感。 4.1.4 公开透明 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公开性。推行权责清单网上运行,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申报过程、办理过程、办理结果、投诉反馈等各个环节的线上线下融合运行,做到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化、流程标准化、运行数字化、办理网络化和监督实时化,最大程度地实现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4.1.5 务求实效 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政府部门应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日常管理、权力运行、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拓展权责清单的应用形式和应用范围,发挥权

17、责清单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制度效用。 4.2 基本要求 4.2.1 同一权责事项在省、市、县、乡四级的名称、类别、依据、编码等内容要素应保持一致,实现“四级四同”。 4.2.2 统一权责事项编码格式,对每一项权责事项赋予唯一的标识代码,基本编码的结构由行使层级代码、事项类别代码、权责事项代码和子项代码等代码组成。 5 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公布 5.1 权责清单的编制要素 5.1.1 权责清单包括权责事项清单和权责事项实施规范。 5.1.2 权责事项清单是权责事项基本清单,清单要素包括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 承担具体权责

18、事项的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等; 权责事项清单编制指南参见附录 A;下级部门承担初审的,权责事项类别应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5.1.3 权责事项实施规范应在权责事项清单基础上,对权责事项进行细化完善;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的要素包括权责事项清单要素、运行流程、服务指南(或业务指南) 、岗位责任、追责情形、问责依据及执行监督;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编制指南参见附录 B。 5.1.4 权责事项实施规范包括编制依申请权责事项(7.1.1)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和监管类权责事项(7.2.1)业务指南,是依申请权责事项、监管类权责事项进行管理和运行的基础。 5.2 权责清单的编制分工 DB35/T 181020

19、18 5 5.2.1 各级政府部门是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及其实施规范的编制、公布和政务服务平台上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更新等工作,对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5.2.2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权责事项清单编制的牵头指导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报送的权责事项清单的规范性以及与“三定”规定的衔接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2.3 各级审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是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编制的牵头组织部门。 5.2.4 各级政府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权责事项清单设定依据的准确性、权责事项实施规范问责依据的合法

20、性,提出相关合法性审查意见。 5.2.5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并公布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事项通用清单。 5.2.6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5.2.7 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和管理。 5.3 权责清单的印发公布 5.3.1 经政府部门编制、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审核和政府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由各级政府部门印发公布权责事项清单(格式参见附录 A 的表 A.1) 。 5.3.2 除涉密事项外,机构编制部门应指导推动本级政府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上集中公布; 审改部门、 行政服务中

21、心管理机构应指导推动本级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上集中公布权责事项实施规范;各级政府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集中公布本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及其实施规范。 6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 6.1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动态调整结果由政府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改部门报备。 6.2 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权责事项,由政府部门按照规定直接调整相关权责事项和组织实施,权责事项调整情况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改部门报备。 6.3 对权责事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承担具体权责事项的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等变更调整的,由政府部门直接调整,并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报备。 6.4 对涉及权责

22、事项类别、合并或分设、实施主体、“三定”规定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政府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向本级审改部门提出申请,阐明调整依据或理由,审改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反馈,并视情况征求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根据需要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6.5 对上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由下级政府部门提出衔接落实意见,报本级审改部门审核、并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权责清单作相应调整。 6.6 政府部门拟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需先征求相对应的下级政府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本级审改部门审核、并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

23、本级政府同意,不得自行取消、下放权责事项。 6.7 在权责清单运行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按 6.3 和 6.4 的要求进行调整。 6.8 政府部门应在接到调整事由依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权责事项动态调整工作, 动态调整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 7 权责清单的组织实施 7.1 依申请权责事项及其实施规范 DB35/T 18102018 6 7.1.1 依申请权责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依申请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7.1.2 依申请权责事项的实施规范由审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 7.1.3 省级政府部门应在权

24、责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求为导向,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小化运行单元为标准,将省、市、县三级依申请办理权责事项逐项拆分为最小运行单元,编制全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市级政府部门根据省、市、县三级通用目录,编制市、县、乡三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通用目录与权责事项清单实现同源管理。 7.1.4 应在权责事项清单基础上,编制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具体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的编制按相关省地方标准规定执行,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同时符合的 DB35/T 16302016 规定;权责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后,对应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

25、指南、审查细则应及时同步更新和公布。 7.1.5 对涉及跨部门、跨层级等多部门实施的权责事项,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 对同一政府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承担的权责事项, 实施过程中应明确牵头内设机构和配合内设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岗位之间责任边界。 7.2 监管类权责事项及其实施规范 7.2.1 监管类权责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7.2.2 监管类权责事项的实施规范由政府部门按照 5.1.3 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编制。 7.2.3 应在权责事项清单基础上,按照事项类别分别编制业务指南,监管类权责事项

26、业务指南除包含权责清单要素外,还应包含权力来源、法律救济、常见问题等要素。 7.2.4 对涉及多部门的监管类权责事项,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编制跨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流程。 7.2.5 各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 DB35/T 17922018 的要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8 权责清单的信息化管理 8.1 各级承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部门是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部门。 8.2 省市承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部门应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建设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权责事项清单与网上政务

27、服务事项数据统一、同步更新、同源公开、多方使用。 8.3 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应具备清单分类、清单管理、事项管理、综合管理、统计查询、发布管理、共享服务以及清单公开等功能, 并实现权责清单相关事项录入、 取消、 下放、 整合和暂停实施的网上审核。 8.4 政务服务平台应实现按层级、部门和类别呈现权责事项名称,实现权责事项清单及其对应的实施规范、服务指南(或业务指南)关联查询。 8.5 权责事项发生动态调整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在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对权责事项通用清单作出相应调整,并对实施规范(含服务指南、业务指南)进行同步更新。 9 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

28、 9.1 监督检查 DB35/T 18102018 7 审改部门及机关效能工作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机构编制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权责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社会评价 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社会监督和评价机制,完善投诉渠道,并利用座谈交流、市场走访、问卷调查、网络评议、电话测评等方式,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公民、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评议。 9.3 考核评价 9.3.1 各级政府部门每年应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权责清单基础数据和执行情况报告。 9.3.2 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机关效能工作机构,建立权责清

29、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考评机制。 DB35/T 18102018 8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权责事项清单编制指南 A.1 权责事项清单各要素编制 A.1.1 事项编码 权责清单实行编码管理,每一事项对应唯一的编码,具体编码规则依相关国家、省地方标准规定执行。 A.1.2 权责事项 每一项权责事项对应一个职权名称。权责事项的编写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使用法定依据条文的表述,或者用法定依据条文的表述进行组合,宜简明、准确、具体,能反映法定依据条文的本质特征。 名称采用“职权规范对象(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权力行使方式(动词) ”的形式编写。具体要求为: a) 职权名称

30、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具体,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b) 本级政府多部门共同实施的相同职权,职权名称及类别保持一致; c) 权责事项所列的职权名称,与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一致。 A.1.3 子项名称 权责事项有子项的填写子项。 权责事项的子项与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清单等内容一致。 凡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子项出现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任一不同的均拆分。如果无子项则不填写。 A.1.4 设定依据 A.1.4.1 具体到条款的内容、发布时间、文号等,有最直接、明确的条款内容,不使用省略号。 A.1.4.2 由上级部门下放的职权,写明下放的法

31、定依据。 A.1.4.3 一个职权事项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排列。 A.1.4.4 引用同一位阶依据文件的, 按文件颁布时间先后排列。 同时引用同一部法律法规多个条文的,按条文序号排列。 A.1.4.5 已颁布但尚未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若在本级政府权责清单计划公布之日前实施的,则按照新法进行梳理,并在备注栏作出相关说明;若在本级政府权责清单计划公布之日后实施的,则按旧法进行梳理,并适时按照新法规定做好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 A.1.5 事项类别 A.1.5.1 全省统一依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32、、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其他权责事项等13个类别进行分类。各类别行政职权具体规范要求参见A.2。 DB35/T 18102018 9 A.1.5.2 属行政权力事项的,依照权力清单分类填写“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等具体权力类别;属公共服务事项的,填写“公共服务” ;属其他权责事项的,如“发展规划” “政策法规” “指导协调” “标准制定”等,填写“其他权责事项” 。 A.1.6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填写政府部门具体承担权责事项的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a) 填写内设

33、机构全称; b) 涉及两个内设机构的一并填写; c) 涉及内设机构和实施单位的一并填写(如行政处罚填写相关处室和执法单位)。 A.1.7 行使层级 根据权责事项行使的层级进行分类,理顺纵向各层级之间的权责关系,填明政府部门所处的层级。权责事项清单划分为省级、 市级、 县级三个层次。 省级清单全省范围通用, 市级清单各地级市范围通用,县级各县(市、区)范围通用。 A.2 权责事项类别规范要求 A.2.1 行政许可 A.2.1.1 名称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有确定表述的,直接使用其名称;没有确定表述的,采用“(事项名称)的许可(核准、核发、审批、审核、认定等)”的

34、表述,如“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等。 注:审核事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政府部门负责审核的事项,另一类是由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委托省级政府部门实施的。 A.2.1.2 审查要点 A.2.1.2.1 行政许可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事前同意; b) 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 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

35、性法规; c) 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 d)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批准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A.2.1.2.2 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等内容要与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中的名称、依据等内容保持一致,防止完成的权责清单与其他已完成的清单“两张皮” 。 A.2.1.2.3 若权责清单事项清单(包含名称、依据等)与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目录不一致的,如名称变更、子项调整等,在权责清单事项清单的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A.2.2 行政处罚 A.2.2.1 名称规范 DB35/T 18102018 10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规范为“对(事项名称)的处罚”,不

36、采用如“违反XX法的行为”“违反第XX条规定的行为”等笼统表述。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A.2.2.2 审查要点 A.2.2.2.1 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中包括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合并为一个事项。 A.2.2.2.2 行政处罚的依据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需补充提供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否则不列入清单,也不实施。 A.2.2.2.3 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引

37、用多个法规文件,且上、下位法之间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应部分不作为依据。 A.2.2.2.4 同一条款中同时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 需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编写事项。 A.2.2.2.5 多个政府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政府部门分别填报事项。 A.2.2.2.6 行政法规明确本部门需提请相关政府部门执行处罚的,不填列在行政处罚类别,而是填列在其他类别。 A.2.2.2.7 取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缔,可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注1:原则上,一个法律条款列为一项行政处罚事项,不同款、项规定

38、列为子项。 注2:属于省、市、县三级的处罚权限,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注3:对法律法规规定省级权限的,如需委托市、县实施,备注“委托”。 A.2.3 行政确认 A.2.3.1 名称规范 名称宜采用:“对(事项名称)的确认(登记、认定、鉴定等)”“(事项名称)确认(登记、认定、鉴定等)”的表述。如“著作权属确认”“土地权属登记”“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确定”“伤残等级鉴定”“革命烈士认定”“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抵押权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收养登记”“婚姻登记”“身份证核发”“居住证和暂住证核发”等。 A.2.3.2 审查要点 A.2.3.2.1 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确

39、认的形式主要有确认、确定、证明、登记、批准、鉴证、鉴定等。 A.2.3.2.2 行政确认与行政证明的区别:行政证明是指行政主体以一定的形式来表明某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存在,如学历证明、工作年限证明、户籍证明等。各类单位都可开具证明,但只有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才叫行政证明。行政证明是个事实行为,只作为行政证据使用,需要经过有权机关审查和确认才能发生作用;行政确认是法律行为,它直接发生确认效力的作用,只要不经过法定程序推翻,则具有被确认的法律效力。但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出具资产、身份、资格等证明文书的,符合行政确认定义和特点的,在行政确认类别填报。 DB35/T 18102018 11

40、A.2.4 行政强制 A.2.4.1 名称规范 名称宜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内容,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 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不采用如“违反XX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违反第XX条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笼统表述。 A.2.4.2 审查要点 A.2.4.2.1 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A.2.4.2.2 规章、规范性文件设

41、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作为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等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不作为依据。 A.2.4.2.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确定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作为行政强制职权。且基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规定, 也不作为其他职权填写。 A.2.4.2.4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种类的填写

4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精神,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或责令立即停止等,也不属行政强制。但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时,往往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所以,在填写时,不单独填列“责令(限期)改正(整改) ”这一类职权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职权填列,并在处罚种类、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中完整列明责令和处罚、强制的内容。 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43、船舶检验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3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 2 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同时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分别填列“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行政强制权)“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权)两个职权事项。 A.2.5 行政征收 A.2.5.1 名称规范 名称宜采用:“(征收项目名称)的征收”。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等。 A.2.5.2 审查

44、要点 A.2.5.2.1 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等。如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根据征收依据的不同,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报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 A.2.5.2.2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职权,要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DB35/T 18102018 12 A.2.5.2.3 行政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等,其本质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而代表国家(债权人)向侵权方、违约方主张民事权利,其与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行政机关从事此类活动不属于行使行政权力,不宜归入行政征收类权责事项。如代扣个人所得税、代履行等。 A.2.6 行政征用 A.2.6.1 名

45、称规范 名称宜采用:“对(征用内容)的征用”。如“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征用”“在紧急防汛期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征用”等。 A.2.6.2 审查要点 A.2.6.2.1 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一个征用依据填报一个行政征用职权的原则把握。 A.2.6.2.2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a) 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征收,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向国家。行政征用,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b) 行为标的不同:行政征收,一般限于财产。行政征用,除财产外,可能还包括劳务。 c) 能否取得补偿不同:行政征收,无偿或有偿。行政征用,一般有

46、偿。 A.2.7 行政裁决 A.2.7.1 名称规范 名称宜采用:“对(事项名称)的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等。 A.2.7.2 审查要点 A.2.7.2.1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报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A.2.7.2.2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 a)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b)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c) 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d) 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A.2.7.2.3 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既存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

47、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纠纷解决制度,行政确认是一种认定。行政裁决是对民事关系的处理,行政确认是对行政关系的处理。 A.2.7.2.4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救济,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仲裁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A.2.7.2.5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区别: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以国家

48、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两者的区别:第一是对象不同,行政裁决对象是法定的特殊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可以是民事纠纷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纠纷;第二是前提不同,行政裁决只要符合法定就可以发生,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行政调解需要在当事人同意下才能发生;第三是效力不同,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DB35/T 18102018 13 在裁决生效后需要履行,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以自愿为前提;第四是救济不同,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行政调解当事人不服的,不可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

49、议的方式来救济。 A.2.8 行政给付 A.2.8.1 名称规范 名称宜采用:“的给付(支付)”。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省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对艾滋病防治个人的补助抚恤”“法律援助”等。 A.2.8.2 审查要点 A.2.8.2.1 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报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填列。 A.2.8.2.2 行政给付与行政许可的区别:虽然两者都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但是行政给付更着重于给予具有特定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与物质利益相关的权益, 多体现为金钱的给付。 行政许可则侧重于赋予行政相对人某项权利,往往体现在允许行政相对人做某

50、项事情。 A.2.8.2.3 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区别: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群体依法进行救助,目的是提供必要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体现政策的引导性。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如发放生活必需品) ,还包括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一般有较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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