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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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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中央、省文明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太原市文明单位是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职工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

5、式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在推动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第二章 标 准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意识、统揽

6、全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内民主空气浓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无违纪违法现象。(二)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党政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组织健全,思路清晰,动员深入,氛围浓厚。结合实际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班组”、“文明小区”等内部系列创建活动,落实奖惩措施。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圆满完成市文明委赋予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创建资料完善齐全,管理规范。(三)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管

7、理,诚信经营,确保质量,依法纳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政风行风评议良好。服务性单位设施完善,态度热情,办事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度高。教育单位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主线,制度健全,工作落实。(四)各项建设协调发展。重视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价值观,文化宣传氛围浓郁。建有图书阅览、文体活动等室内外文化阵地,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和治安消防措施落实,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无严重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安全事故、黄赌毒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履

8、行国防建设义务。支持配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五)环境面貌优美整洁。单位区域设施规划合理、设置有序。绿化美化覆盖率高,景观效果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落实,无脏、乱、差现象。搞好节能、环保设施改造,杜绝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现象。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环保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积极搞好职工住宅小区环境建设,为职工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六)内外关系融洽和谐。扎实推进民主管理,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作用,职工诉求渠道畅通,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没有群体性上访事件。自觉

9、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并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提供文体、卫生等免费使用的公共设施资源与社会共享。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第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届满之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第八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分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连续获得两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以参加“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申报、评选。创建成绩特别突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评选。第九条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凡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达到文明

10、单位标准条件,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健全,均可申报文明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级党(工)委申报,或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申报。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自查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一)自查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按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进行自查并符合标准条件的,可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季度向所在系统党(工)委或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单位自查报告。(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按照推荐比例要求,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推荐时提交推荐报告及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和自查报告。(三)社会公示。市

11、文明办在收到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的推荐报告并经初步审核后,将推荐名单汇总并在“太原文明网”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同时将推荐名单送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四)检查验收。市文明办依据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和检查测评细则,组织专人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五)审核评选。市文明办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汇总审核后,提出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第十一条 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单位,不得申报:(一)发生严重刑事案件、严重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二)违规操作,违法经营,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处罚的和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发生土葬行为的;(五)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案件或严重事故的;(六)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七)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八)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九)不参加市文明委安排部署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十)出现其他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荣

13、誉称号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批准,由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奖牌要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悬挂。获得两届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悬挂最新一届文明单位奖牌。获得不同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奖牌。其他文明单位奖牌和单项荣誉奖牌在单位荣誉室陈列。第十四条 被授予文明单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物质奖励。其标准为:“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连续两届以上的“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总额;“文明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二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荣获省级以

14、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奖金标准较前一个档次提高半个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与各项创建活动的开展结合起来,与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防止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第五章 创建管理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办每年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巡察、征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通过报送信息了解掌握创建工作情况等形式对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情况作为对文明单位认定和处分的依据。第十七条 凡在届期内经市文明委认定的文明单位,当年享受与文明单位命名相同的奖金待遇。第十八

15、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出现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所列问题或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市文明委审议批准,分别给予警告、降格、撤销荣誉称号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文明单位奖金。受到降格处分的单位,按照降格后文明单位奖金标准发放奖金。受到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并由推荐单位负责收回文明单位奖牌。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新成立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参加申报、评选。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要做到齐全完善、分类科学

16、、规范有序。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包括: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申请报告、自查报告、开展活动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学习培训情况、内部系列创建情况以及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创建工作资料分为文字、图片、声像、电子等形式。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实施细则停止执行。讣缩昨屉汀涤脚垂盗反啄伸炭扰恃院渍栽题怒搔硼霸姐钓泵脯侦鼠哆季档瞅畦谜粕啸器谊媳尊虹谜豺嫂宇尿锌岳萎子缸劫瓢脾蒸场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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