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SMW工法桩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日 期:二00九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相关规定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大写: 元,小写: 元。工程量清单见后附。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为: 18 个月。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在承包人施工任务书或口头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将承包人指定的SMW工法桩工程按国家行业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无环境污染及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出现 。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对该项目所提供的相关书面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本合同所写的全部义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谈判备忘录;
(3)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2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5.1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方项目经理,承包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方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具体可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
10.3 分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2)不可抗力的原因;
(3)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按发包人或工程师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17.3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7.4 分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向承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本工程的隐敝验收、中间验收、预验收等工作,参加竣工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其他应由分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专用条款处理。
18. 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奖罚,承包人与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4)确定合同价款的其它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其它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可调价格的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
(5)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
19. 5 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担本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因分包人没交或少交工程税费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赔偿。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20.2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项目经理提出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0.3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 3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向分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专用条款履行。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总体项目竣工验收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并应考虑相关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若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则以专用条款为准。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争议
27.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分包方违反施工时,承包方要求停止施工;
(2)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8、保障
28.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9、保险
29.1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9.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9.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0、担保
30.1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0.2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1、材料设备供应
31.1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1.2 需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32、文物
32.1 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32.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承包人,如因分包人的原因造成文物损坏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赔偿。
33、不可抗力
33.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3.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3.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4、分包合同解除
34.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4.2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34.4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合同生效与终止
35.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5.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5.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6、合同份数
3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见协议书 。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见协议书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无其他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无 。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满足武汉市地方交管、城管相关法规要求 。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开工前十五天 ;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和组织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 。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无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6、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承包人的工作
7.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时间: 开工前 ;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开工前 ;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 。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无 。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8、分包人的工作
8.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每月二十号和每周四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分包人提交计划后三日内 。
(2)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 。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分包人提交后三日内 。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4)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场地地上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损坏,则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指令进行桩基工程施工,若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且拒不执行承包人指令,则承包人有权利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桩基工程施工,费用从分包工程款内扣除;承包人并保留与分包人中止合同的权利。
3)应保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务损失等责任,保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属分包人方及其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4)分包人应对所属施工人员统一工作服装,规范要求。
5)分包方应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所需的协调、联系、检验和验收工作,并承担以上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分包淤泥弃运车辆应保证无带泥上路、噪音扰民、违反交管、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现象出现。若有上述情况出现,则由分包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罚,并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7)当业主或监理向承包人下达节点工期指令或赶工指令时,分包方应按业主、监理和承包人提出的工期要求和相关施工指令加大人员、设备及其它物资的投入,并不另行计取其它费用。
开标后第二天分包方必须组织机械设备进场。
三、工期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的关键线路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延长本合同工程的工期。但不另行增加相关费用 。
四、质量与安全
10、质量检查与验收
10.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在承包人施工任务书或口头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将承包人指定桩基工程按桩基工程国家行业规范要求施工,并无环境污染及违反相关法规行为出现。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受业主的罚款或警告的,分包人将承担以上罚款及相关责任,同时承包人另行对分包人罚款5000元。超过三次,承包人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
10. 2 安全指标: 合格。本合同施工的安全生产还必须实现以下“六无”目标:
(1)无因工死亡事故,年重伤率不大于万分之一;
(2)无拆迁工程事故和设备安装工程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
(3)无触电、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等事故;
(4)无重大机电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
(5)无因施工造成地表沉陷及由此导致交通中断、通讯中断、用电中断、各种水管破裂漏水、煤气泄漏爆炸等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6)无集体中毒事故。
分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全部在于分包人的,除应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外,另处以合同总价款的5%人民币罚金,同时按每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
10. 3 文明施工指标: 武汉市文明样板工地。(现场文明施工大临设施、生活设施等按地铁集团相关标准执行)。文明施工未达到要求,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罚金。
10. 4 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证金: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证金分别为所承包工程造价的5%。工程完工后,未发生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达到城管部门环境要求,甲方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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