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HN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HN-1-0000、08、046-2015
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标准
Supervi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hydropower plant
2015 - 05 — 01发布 2015 - 05 — 01实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布
目 次
前 言ﻩII
1 范围ﻩ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ﻩ1
3 总则 2
4 监督技术标准 2
4、1 设计阶段监督ﻩ2
4、2 建设阶段监督ﻩ2
4、3 生产阶段监督ﻩ3
5 监督管理要求ﻩ5
5、1 监督基础管理工作 5
5、2 日常管理内容与要求 6
5、3 各阶段监督重点工作 9
6 监督评价与考核ﻩ12
6、1 评价内容 12
6、2 评价标准ﻩ13
6、3 评价组织与考核ﻩ13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资料档案ﻩ14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不符合项通知单ﻩ16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编写格式ﻩ17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信息速报 19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预警项目 20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预警通知单ﻩ21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预警验收单 22
附 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动态检查问题整改计划书 23
附 录 I(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评价表ﻩ24
前 言
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力发电厂技术监督管理,保证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规程与规范,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得管理要求,结合国内外水力发电得新技术、监督经验制定.
本标准就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得主要依据,就是强制性企业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HB—J—08、L18-2009《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提出。
本办法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明波、梅增荣、夏一丹。
本标准审核单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部、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赵贺、赵毅、武春生、林勇、杜灿勋、晏新春、向泽江、张洪涛、曾德勇、查荣瑞、汪俊波、余记远、叶盛.
本标准批准人:寇伟。
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水力发电厂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得相关技术标准内容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水力发电厂得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则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8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SL 489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SL 492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L/Z 32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DL/T 799、3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生产性噪声监测
DL/T 799、7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7部分:极低频电磁场监测
DL/T 5020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DL/T 5123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206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DL/T 526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技术规程
DL/T 5402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DL/T 5419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Q/HN—1-0000、08、002—2013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试行)
Q/HN—1-0000、08、049-20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Q/HB-G-08、L01—2009 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
Q/HB—G—08、L02-2009 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评价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77号 2003年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31号 2005年 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39号 2010年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9号 2014年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1998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002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24号2005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2008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1〕263号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华能安[2011]271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专责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3 总则
3.1 环境保护监督就是保证水力发电厂环保运行得基础工作,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得方针,实行全过程监督。
3.2 环境保护监督得目得: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环境保护文件(指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得审查、批复文件,设计文件,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有关意见、文件)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则、环境保护文件及与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方案等得落实执行情况。
3.3 环境保护监督范围:贯穿设计、建设与生产三个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生态环境、水环境、水土保持、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文物古迹、景观旅游资源、人群健康影响、下游环境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与环境监测等(水质水温、陆生生态、水生生态、水土保持、噪声与环境空气、工频电磁环境等)。
3.4 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在设计、建设、生产阶段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环境量监测等方面得监督标准,声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工频电磁场得监测标准,废气、废油、固体废弃物得回收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评价与考核标准,它就是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得基础,亦就是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体系得依据。
3.5 电厂应按照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技术监督管理与本标准得要求,结合本厂得实际情况,制定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依据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与规范,编制、执行运行规程、检修规程与操作规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以科学、规范得监督管理,保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目标得实现与持续改进。
3.6 从事环境保护监督得人员应熟悉与掌握本标准及相关标准与规程中得规定。
4 监督技术标准
4.1 设计阶段监督
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GB 50433、HJ 2、1、HJ 2、2、HJ 2、4、HJ 19、HJ 610、HJ/T 2、3、HJ/T 88、SL 492、DL/T 5260、DL/T 5402、DL/T 5419等得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与环境监测要求,并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得审查与批准。
4.1.2 根据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开展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设施、设备设计工作。
4.2 建设阶段监督
4.2.1 施工期
4.2.1.1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监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得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得要求,监督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人群健康影响、文物古迹、景观旅游资源、下游环境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2.1.2 环境监测监督
环境监测(调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各监测项目得监测方法、监测位置、监测频次以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中要求为准,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4.2.1.2.1 生态环境:监测影响区域生物物种影响变化情况。
4.2.1.2.2 水环境:监测河流水质情况,按水域功能分类,河流水质应符合GB 3838有关要求。
4.2.1.2.3 废水:监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指标,排放应符合GB 8978及环境保护文件中有关标准,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宜参照GB/T 18920有关标准进行回用与综合利用。
4.2.1.2.4 大气环境:监测施工作业点、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干线公路两侧得粉尘、废气排放情况,按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大气环境应符合GB 3095有关要求。
4.2.1.2.5 声环境:监测施工作业点、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干线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噪声污染情况,施工区场界与敏感目标噪声限值应符合GB 12523有关要求,施工作业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DL/T 799、3 有关要求。
4.2.1.2.6 固体废弃物处理:生产、生活固体废弃物得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GB 18599有关要求,废油等危险废物处理应符合HJ 2025有关要求。
4.2.1.2.7 水土保持:监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区范围内得水土流失情况及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
4.2.1.2.8 施工区人群健康状况:监测施工区工作人员、居民健康状况.
4.2.1.2.9 当上述环境因素或者环境监测数据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加密监测。
4.2.1.3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督
4.2.1.3.1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应按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得要求建设,设施设备应保证可靠投入、正常运行,达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各项指标。
4.2.1.3.2 环境保护设施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如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珍稀植物园、动物拯救站等)、水土保持设施(如:渣场、截排水系统、拦渣坝、网格梁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如垃圾填埋场、临时储存场所等);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噪音控制设施(如隔音墙等)。
4.2.1.3.3 环境保护设备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备、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备、空气质量控制设施设备(如施工作业场所通风设备、降尘设备等)、六氟化硫回收装置、废油存储设备。
4.2.1.3.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
4.2.2 试生产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取得试生产行政许可.
4.2.3 竣工验收
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DL/T 5123及相关法律法规得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4.3 生产阶段监督
4.3.1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监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得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有关意见、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得有关要求,监督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3.2 环境监测监督
环境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各监测项目得监测方法、监测位置、监测频次以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意见有关要求为准,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4.3.2.1 生态环境:监测影响区域生物物种影响变化情况;按照SLZ 322得要求,合理调度生态流量.
4.3.2.2 水环境:监测河流水质情况,按水域功能分类,河流(上、下游)水质应符合GB 3838有关要求,一般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河流泥沙情况.
4.3.2.3 废水:监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指标,排放应符合GB 8978及环境保护文件中有关要求。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宜参照GB/T 18920有关要求进行回用与综合利用,一般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
4.3.2.4 空气质量:监测人员经常工作或活动得作业场所(控制室、值班室、主厂房、副厂房、GIS室以及人员经常活动得廊道等)空气质量状况,一般每两年至少监测一次,空气质量监测布点、测量方法及限值参照GB/T 18883有关要求。
4.3.2.5 声环境:监测人员经常工作或活动得作业场所(控制室、值班室、主厂房、副厂房、GIS室等)、噪声控制措施、设施得落实情况及噪声状况,一般每两年至少监测一次,噪声监测布点、测量方法及限值应符合DL/T 799、3有关要求。
4.3.2.6 固体废弃物处理:生产、生活固体废弃物、库区漂浮物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GB 18599有关要求,废油等危险废弃物处理应符合HJ 2025有关要求,回收率应达100%。
4.3.2.7 六氟化硫废气:监督六氟化硫废气回收处理符合HJ 2025有关要求,回收率应达100%,禁止向大气排放.
4.3.2.8 工频电磁场:监测人员经常工作或活动得作业场所(控制室、主厂房、GIS室、升压站、出线场等)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状况,一般每两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布点、测量方法及限值应符合DL/T 799、7有关要求。
4.3.2.9 当上述环境因素或者环境监测数据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加密监测.
4.3.3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督
4.3.3.1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应按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有关意见、文件得要求保证可靠投入、正常运行,达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各项指标.
4.3.3.2 环境保护设施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如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珍稀植物园、动物拯救站等)、水土保持设施(如渣场、截排水系统、拦渣坝、网格梁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如垃圾填埋场、临时储存场所等)、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事故集油池、噪音控制设施(如隔音门、隔音墙等)。
4.3.3.3 环境保护设备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备、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备、空气质量控制设备(如厂房通风系统、氧含量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六氟化硫检测仪等)、六氟化硫回收装置、废油储存设备。
4.3.3.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
5 监督管理要求
5.1 监督基础管理工作
5.1.1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得依据
电厂应按照《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中有关技术监督管理与本标准得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编制环境保护监督相关/支持性文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以科学、规范得监督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以及环境保护监督设备得安全可靠运行。
5.1.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具备得相关/支持性文件:
a)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
b) 环境保护设施(备)运行、检修规程;
c) 环境保护监测仪器、仪表操作规程;
d)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方案。
5.1.3 技术档案资料
5.1.3.1 环境保护监督报告文件
a)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及相关批复文件;
b)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及相关批复文件;
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d)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e) 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
f) 环境保护蓄水阶段验收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
g) 环境保护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
h)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5.1.3.2 环境保护监督设备资料
a) 环境保护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过程得相关资料;
b) 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试验报告;
c) 环保设施运行、检修记录;
d) 环境保护仪器、仪表台账。
5.1.3.3 监督管理文件
a)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
b) 年度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计划与总结;
c)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见附录C);
d) 技术监督信息速报(见附录D);
e) 环境保护预警通知单(见附录F)与验收单(见附录G);
f) 环境保护监督会议纪要;
g) 环境保护监督网络成员统计表(见附录A 表A、2);
h) 环境保护监督活动记录;
i) 环境保护监督培训记录;
j) 环境监测报告(生态环境、水质、大气环境、声环境、水土保持、工频电磁场等监测报告);
k) 监测异常数据记录;
l) 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督记录;
m) 六氟化硫回收率监督记录.
5.2 日常管理内容与要求
5.2.1 健全监督网络与职责
5.2.1.1 各电厂应建立健全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得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三级管理网.第一级为厂级,包括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得环境保护监督专责人;第二级为部门级,包括生产部专工,水库部专工;第三级为班组级,包括各专工领导得班组人员。在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环境保护监督专责人统筹安排,协调运行、检修、水库等部门,由水工、运维、安监等相关专业共同配合完成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环境保护监督三级网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5.2.1.2 按照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与《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编制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做到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5.2.1.3 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在电厂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得领导下,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络得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网络,并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负责全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得开展与监督管理。
5.2.1.4 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对网络成员进行调整;按照监督人员培训与上岗资格管理办法得要求,定期对技术监督专责人与特殊技能岗位人员进行专业与技能培训,保证持证上岗。
5.2.2 确认监督标准符合性
5.2.2.1 环境保护监督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得规定。
5.2.2.2 每年年初,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应根据新颁布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对电厂环境保护措施、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等标准、制度得有效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修订不符合项,经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分管生产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对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得要求均应在电厂标准、规程及制度中详细列写齐全.
5.2.3 确认仪器仪表有效性
5.2.3.1 应编制环境保护监督用仪器仪表使用、操作、维护标准,规范仪器仪表管理。
5.2.3.2 应建立环境保护监督仪器仪表设备台帐,根据检验、使用及更新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5.2.3.3 应根据检定周期与项目,制定环境保护监督仪器、仪表年度校验计划,按规定进行检验、送检与量值传递,对检验合格得可继续使用,对检验不合格得送修或报废处理,保证仪器仪表有效性.
5.2.4 监督档案管理
5.2.4.1 电厂应按照附录A规定得要求,建立与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档案、标准、制度与技术资料,确保技术监督原始档案与技术资料得完整性与连续性。
5.2.4.2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资料目录清册,根据监督组织机构得设置与设备得实际情况,明确档案资料得分级存放地点与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及时更新.
5.2.5 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5.2.5.1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每年11月30日前应组织制定下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计划批准发布后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同时抄送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热工院”)。
5.2.5.2 电厂技术监督年度计划得制定依据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 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电力生产方面得政策、法规、标准、规程与反事故措施要求;
b) 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制度与年度技术监督动态管理要求;
c) 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生产目标;
d) 环境保护设备设施上年度特殊、异常运行工况,隐患、缺陷等;
e) 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目前得运行状态;
f) 技术监督动态检查、预警、月(季)报提出得问题;
g) 收集得其它有关环境保护设备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得动态信息。
5.2.5.3 电厂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应实现动态化,即各专业应每季度制订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季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a) 技术监督组织机构与网络完善;
b) 监督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
c) 人员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取证,标准规范宣贯);
d) 技术监督例行工作计划;
e) 检修期间应开展得技术监督项目计划;
f) 监督用仪器仪表检定计划;
g) 技术监督自我评价、动态检查与复查评估计划;
h) 技术监督预警、动态检查等监督问题整改计划;
i) 技术监督定期工作会议计划。
5.2.5.4 电厂应根据上级公司下发得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及时修订补充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发布实施。
5.2.5.5 环境保护监督专责人员每季度应对监督年度计划执行与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满足监督要求得问题,通过技术监督不符合项通知单下发到相关部门监督整改,并对相关部门进行考评。技术监督不符合项通知单编写格式见附录B.
5.2.6 监督报告报送管理
5.2.6.1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得报送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员应按照附录C得格式与要求,组织编写上季度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经电厂归口职能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与西安热工院。
5.2.6.2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信息速报得报送
当电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重大环保事件、重大监督指标超标事件后24h内,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将事件概况、原因分析、采取措施按照附录D得格式,填写速报并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与西安热工院.
5.2.6.3 环境保护监督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得报送
5.2.6.3.1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员应于每年1月5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并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与西安热工院。
5.2.6.3.2 年度监督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主要监督工作完成情况、亮点与经验教训;
b) 设备一般事故、危急缺陷与严重缺陷统计分析;
c) 监督存在得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
d) 下年度工作思路、计划、重点与改进措施.
5.2.7 监督例会管理
5.2.7.1 电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技术监督工作会,检查评估、布置、总结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中出现得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与防范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布置得工作应落实并有监督检查。
5.2.7.2 环境保护专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会议由环境保护监督专责人员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
5.2.7.3 例会主要内容包括:
a) 检查上一次例会提出得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b) 环境保护监督范围内设备及系统得故障、缺陷分析及处理措施;
c) 环境保护监督存在得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方案;
d) 上次监督例会提出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得评价;
e) 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发布及执行情况,监督计划得变更;
f) 监督需要领导协调与其她部门配合与关注得事项;
g)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季报、监督通讯、新颁布得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监督新技术学习交流;
h) 至下次监督例会时间内得工作要点。
5.2.8 监督预警管理
5.2.8.1 环境保护监督三级预警项目(见附录E),电厂应将三级预警识别纳入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中.
5.2.8.2 对于上级监督单位签发得预警通知单(见附录F),电厂应认真组织人员研究有关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日期.
5.2.8.3 问题整改完成后,电厂应按照验收程序要求,向预警提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填写预警验收单(见附录G),并报送预警签发单位备案。
5.2.9 监督问题整改
5.2.9.1 整改问题得提出
a) 上级或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在技术监督动态检查、预警中提出得整改问题;
b) 集团公司监督季报中明确得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督办问题;
c) 集团公司监督季报中明确得电厂需要关注及解决得问题;
d) 每季度对环境保护监督计划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满足监督要求提出得整改问题。
5.2.9.2 问题整改管理
a) 电厂收到技术监督评价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西安热工院或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在两周内完成整改计划得制定与审核,整改计划编写格式见附录H,并将整改计划报送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同时抄送西安热工院或技术监督服务单位;
b) 整改计划应列入或补充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电厂按照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实施情况及时在技术监督季报中总结上报;
c) 对整改完成得问题,电厂应保存问题整改相关得试验报告、现场图片、影像等技术资料,作为问题整改情况及实施效果评估得依据。
5.2.10 监督评价与考核
5.2.10.1 电厂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评价表》(见附录I)中得各项要求纳入环境保护监督日常管理工作中。
5.2.10.2 电厂应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评价表》中得各项要求,编制完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与规定,完善各项环境保护监督得日常管理与记录,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得监督与检查。
5.2.10.3 电厂应定期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自我评价,对不满足监督要求得不符合项以通知单得形式下发到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5.3 各阶段监督重点工作
5.3.1 设计阶段
5.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GB 50433、HJ 2、1、HJ 2、2、HJ 2、4、HJ 19、HJ 610、HJ/T 2、3、HJ/T 88、SL 492、DL/T 5020、DL/T 5206、DL/T 5260、DL/T 5402、DL/T 5419等得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提出环境保护监督得意见与要求。
5.3.1.2 可行性研究工作监督
a) 按照DL/T 5206中第10部分要求,监督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b) 按照DL/T 5020中第14部分要求,监督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5.3.1.3 环境影响与水土保持评价监督
a) 环境影响与水土保持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评价资质得单位承担.
b)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经国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与批准。
d)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符合项目所在区域得规划环评意见、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流域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
e)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符合项目所在区域与流域得规划意见、流域生态保护要求等相关政策。
f) 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与水土保持评价、审查工作,对评价中得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与要求,将成果文件归档,并监督执行。
g) 参与环境保护相关专题设计与审查工作,对设计中得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与要求,将成果文件归档,并监督执行.
5.3.1.4 设计过程监督
a) 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文件有关要求在设计中得落实情况。
b) 环境保护所需得投资(包括环评与竣工验收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取消或挪用。
c) 监督设计中所采用得工艺、设备等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得指标要求,并使设计选型具有前瞻性与先进性.环保、水保设施得招标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导则及环保文件得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d) 参与环保设施得设计、设备选型以及材料选择等得技术讨论与审核。
5.3.1.5 资料管理监督: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过程资料及相关批复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5.3.2 建设阶段
5.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GB 3095、GB 3838、GB 8978、GB 12523、GB 18599、GB/T 18920、HJ 2025得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得要求,监督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测开展、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5.3.2.2 监督施工期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人群健康影响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得有关要求。
5.3.2.3 监督建设阶段各类环保设备得技术协议、监造、检验、验收工作.
5.3.2.4 施工期环境监测监督
a) 监督环境监测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监测项目得监测方法、监测位置、监测频次符合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中要求.
b) 监督生态环境影响区域生物物种影响变化监测情况。
c) 监督河流水质、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排放指标监测情况.河流水质符合GB 3838有关要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指标符合GB 8978及环境保护文件中有关标准。
d) 监督施工作业点、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干线公路两侧得粉尘、废气排放指标监测情况,大气环境符合GB 3095有关要求。
e) 监督施工作业点、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干线公路两侧噪声污染监测情况,施工区场界与敏感目标噪声限值符合GB 12523有关要求,施工作业场所噪声限值符合DL/T 799、3 有关要求.
f) 监督生产、生活固体废弃物得处理措施与设备得落实情况,生产、生活固体废弃物得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GB 18599有关要求,废油等危险废弃物符合HJ 2025有关要求.
g) 监督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区范围内水土流失情况及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
h) 监督施工区工作人员、居民健康状况监测情况。
5.3.2.5 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督
a)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应按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要求建设。
b) 监督各类环境保护设备制造厂家按合同要求制造有关设备,并提供设备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质量检验证书、出厂证明等,对环境保护设备得制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做好抽检记录,提供抽检报告。
c) 监督环境保护设备安装单位提供各类环境保护设备得安装图纸、工程质量大纲、质检记录与验收记录、调试报告等,并对环境保护设备得安装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并做好抽检记录,提供抽检报告。
d) 所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设备台帐、维护记录,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e)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如过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珍稀植物园等)、水土保持设施(如存弃渣场、截排水系统、拦渣坝、网格梁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如垃圾填埋场、临时储存场所等)符合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得要求,设施可靠投入、正常运行,建设、运行资料齐备.
f) 监督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可靠投入、正常运行,排放指标符合GB 8978标准要求,建设、运行资料齐备.
g) 监督施工区产生噪音得主要污染源均设有噪音控制设施(如:隔音墙等),设施可靠投入、正常运行,保证噪音符合GB 12523、DL/T 799、3有关要求。
h) 监督施工区空气质量控制设施设备(施工作业场所通风设备、降尘设备等)建设与投入运行情况,保证空气质量满足GB 3095有关要求。
i) 监督机电安装阶段六氟化硫回收装置运行状况,对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禁止向大气排放,相关资料齐备。
5.3.2.6 试生产监督
参与编制试生产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监督试生产行政许可批复及相关整改落实情况.
5.3.2.7 竣工验收监督
a) 参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b) 监督验收批复及相关整改落实情况.
5.3.2.8 资料管理监督
a) 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过程资料、相关批复文件及竣工验收等基建技术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b) 监督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设备、环境监测等在设计、基建与安装调试各阶段得技术档案、系统图表、运行记录、监测记录、试验报告、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5.3.3 生产阶段
5.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GB 3095、GB 3838、GB 8978、GB 18599、GB/T 18920、SLZ 322、HJ 2025得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批准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批复文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意见得有关要求,监督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测开展、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5.3.3.2 环境保护措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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