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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安置费管理使用办法
(2007年4月讨论通过;2008年1月修改)
根据唐山市政府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局、社保局在2002年企业改制中,对唐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置费测算结果和国资委办[2003]5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安置费的日常管理,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准确合理的使用安置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置费的使用范畴:2002年安置费核定时的范畴为安置费的使用范畴。包括离休非统筹费用;建国前老工人非统筹费用;地震截瘫人员非统筹费用;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病退人员退休前费用和退休后非统筹费用;内退人员退休前费用和退休后非统筹费用;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
第二条 安置费日常列支内容
1、按月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房贴,交纳应该由单位承担的住房基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孩保险、医疗保险。
2、为已经正式离退休的职工按月发放燃料补贴、洗理费(2006年已
转社保发放)、房贴及交通费等非统筹费用。交通费发放标准另行规定。
3、按2002年安置费核定标准,为工伤职工(纳入工伤统筹人员除外)报销工伤部位医药费;为地震截瘫职工报销医药费。报销时间为双月的27日,遇节假日顺延。
4、按唐政办函[2004]145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含退休职工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地震截瘫人员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费。
5、按老干部管理制度,为建国前老工人按90%报销医药费,其中180元按100%报销。
6、按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为去世职工无工作的遗属按月发放困难救济金,标准是:城市户口的50元;农村户口的40元;建国前老工人遗属195元;老干部遗属234元;因工震亡职工遗属和工伤死亡职工遗属360.48元。
7、为2002年以前退休(内退)职工(以安置费核定人员为准),报销热力费,报销标准另定。
第三条 安置费使用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安置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职工安置费日常管理工作。安置办设专人负责安置费的日常管理。安置费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控制。
按月支付的各项工资性支出由安置办主任审批;其他非日常性支出视具体情况由安置办报主管领导审批;超过安置费核定范围的支出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第四条 工伤医药费报销
1、工伤报销人,必须是公司(工厂)记录在案的工伤职工。
2、工伤患者在医院治疗工伤报销医药费时,须提供医生对工伤部位检查的门诊病例记录以及处方;工伤患者在药店购药时,要购买与治疗工伤部位相符的药品,否则不予报销。
3、工伤报销人不得将工伤和其他疾病同时检查治疗。对工伤与其他疾病同时检查治疗,且不能区分是否工伤用药的费用,安置费日常管理人员有权不予受理报销事宜;
4、在工伤报销时,安置费日常管理人员对工伤者姓名、工伤部位、报销药品名称要做详细记录。
5、对安装假肢、假眼、假牙、配镜等特殊治疗,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每季度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安置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置办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退休职工热力费报销的规定
2005年11月11日2008年1月修订
一、单位与退休职工热力费分担数额
根据唐山市物价局关于2005年度热力费集中供热每平方米22元、锅炉供热每平方米23元(比2004年度分别涨价2元)的规定,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2005年11月11日开会研究决定:按2004年单位报销和个人承担比例计算涨价部分。2005年热力费,属集中供热的,单位负责16元,个人负责6元;属锅炉供热的单位负责17元,个人负责6元执行。
2004年单位与退休职工热力费分担比例表
供热方式
热 费
(平米元)
单位负担
个人负担
备 注
比例(%)
钱数(元)
比例(%)
钱数(元)
集中供热
20
72.5
14.5
27.5
5.5
锅炉供热
21
73.8
15.5
26.2
5.5
2005年单位与退休职工热力费分担比例表
供热方式
热 费
(平米元)
单位负担
个人负担
备 注
比例(%)
钱数(元)
比例(%)
钱数(元)
集中供热
22
72.7
16
27.3
6
锅炉供热
23
73.9
17
26.1
6
二、报销标准
(一)报销面积:退休(内退)职工热力费的报销面积按退休前工作岗位确定。一般工作人员报销60平米;中层副职报销70平米;中层正职报销75平米;公司级副职报销90平米;公司级正职报销100平米。
(二)报销数额:单位应负担数额(每平米费用×应报销面积)减去社保为户主下发的取暖费补贴(450元)。
三、报销原则
2002年以前退休的职工,按2002年唐山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局、社保局四部门核定范围,由安置费报销。原则上不增户。
2003年以后退休的,按本规定第二条报销标准,由公司福利费报销。
四、热力费报销审批
集团公司安置费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置办)负责退休职工热力费报销工作。安置办要严格按核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报销。遇有特殊情况,安置办拿出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5年11月份起执行。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退休职工交通费发放办法
2003年2月10日2008年1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人法发[1991]5号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和2002年市政府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局、社保局对安置费核定结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录用制干部含安置在本公司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按月发放交通费。
第三条 聘用制干部按人法发[1991]5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受聘满十年,并在聘用岗位退休的,承认干部身份,发放交通费;聘用制干部退休时受聘时间不足十年的,不发放交通费。
第四条 干部(含聘用制干部)改为工人退休的,不发放交通费。
第五条 退休干部交通费按公司级20元,非公司级15元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置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03年2月起执行。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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