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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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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有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并及时进行干预,预防校园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

2、健康成长为目标,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的原则,全面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危机应对方法,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以及危机应对方法等。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减少或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件的发生,为学校的稳定工作服务。 第四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目标: 1、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对心理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为应对心理危机做好准备。 2、通过构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体班,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

3、期诊断、早期应对。 3、当学生遭遇重大事件或个人内在冲突时,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和援助,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付心理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4、对不属于咨询范畴、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心理治疗或住院治疗等干预措施。 5、发现有自杀企图并计划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立即对其实行有效的监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并迅速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共同采取干预措施,避免因处理不及时或不得当而给学校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第二章 心理危机干预重点对象 第五条 心理危机干预重点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学生: 1、在心理健康

4、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因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班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生活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 第三章 心理危机干预模式 第六条 危机干预模式分成危机前、危机中与危机后三个阶段的干预,各阶段有不同的干预方式,如下图示。 危机出现前 危机过程中 危机处理后 心理健康教育

5、 热线援助 团体辅导生活适应指导 认知治疗 后期干预良好个性培养 行为治疗 压力调适第七条 危机发生前:1、在日常教育中加强和落实大学生危机意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认知方式和健全的人格,提高危机应对心理准备和应变能力。2、定期对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以便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早期干预,防患于未然。3、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问题学生进行心理鉴别、咨询和跟踪调查,形成心理问题筛查、干预、跟踪、评估一整套工作机制,提高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 危机中有切实可行的干预方法,如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材料发放等,危机干预的时间一般在危机发生后的数个小时、数天,或是

6、数星期,干预的最佳时期一般在事件发生24小时之后,72小时之前。干预策略要具有立即性、灵活性、方便性、短期性、创造性。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要在评估其危险程度后,对高危人群运用多种干预方法提供及时干预,积极开展心理救助。面对学生有自杀和伤害他人的倾向,明确告诉来访学生,为了他(她)及他人的安全,需要通知有关人员,要求学生做出不做危险行为的承诺,同时对其以及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九条 危机后有适当的抚慰与成长教育,使学生能从危机中学习到有效的自我调节方法。第十条 心理危机干预后期跟踪: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向所在班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

7、证明。 2、学生复学后,各班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班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班主任、心理咨询人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3、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要根据各班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班。 4、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班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

8、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应急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第十一条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分成专业人员与相关人员。专业人员主要为院心理咨询中心的专兼职人员,相关人员包括学生处、团委、各班党政工作者、教务处、保卫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危机干预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工作,专业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心理学专业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2、具有国家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3、具有心理学专业学士学位、有三年以上的学生工作经验并接受过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学习。

9、 第十三条 学校要定期对从事学生工作的干部、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心理委员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心理问题的鉴别能力、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及心理健康知识素养。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及职责 第十四条 危机干预需要在学校统一指导下,各个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以保证心理危机干预成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分为:班级班学校三级。第十五条 学校要成立心理危机应对小组,由主管学生德育的校长,成员由学生处、团委、心理咨询中心、各班、教务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公布危机应对小组工作电话以及心理危机干预机构电话。心理危机应对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院的心理危机应对工作。学生处、团委负责危

10、机干预的具体协调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危机需求调查、人员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及心理救助,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经常与各班沟通、反馈信息;教务处负责心理健康课程(讲座)安排、教学质量评估以及危机期间教学的调整;各班负责学生心理危机信息的收集并及时上报,做好学生的心理危机预防和监控;保卫处负责紧急事故处理和危机干预的安全保卫等;校医院负责对意外事件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第十六条 各班由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班主任)组成。总支书记是各班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本班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具体职责:1、各班要本着“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原则,将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作为维护学校

11、稳定,反映班学生工作者责任心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在辅导员(班主任)中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工作;要充分发挥联络员、辅导员和心理委员的作用,对本班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排查,收集学生危机信息,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严重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及时向学校报告,共同研讨和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2、各班应针对本单位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

12、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3、各班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班时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第十七条 班级设心理委员,由为人热情、性格开朗积极,同时对心理问题有一定兴趣的同学担任。心理委员平时要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班和沟通,做到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或班总支书记反馈,配合学校进行危机干预,并协助学校做好家长的工作。 第六章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班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1、培训制度。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

13、询的专业人员、相关人员和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班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班亦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咨询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心理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章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全院各单位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学生生命损害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各班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罗源一中心理咨询室负责解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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