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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停止形态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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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犯罪论第一编 刑法总论第九章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2.特征:1)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形态。2)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的结局性状态 3)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的结局性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第一节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P105P105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开始预备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着手实行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故意

2、犯罪形态概述犯罪实行后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阶段的联系: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形象地说,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之间是点与线的关系。区别:(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而犯罪阶段则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2)某一具体故意犯罪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犯罪阶段。(3)故意犯罪形态影响量刑,犯罪阶段则不影响量刑。研究犯罪阶段是为确定犯罪的结局形态服务的,最终是要达到对犯罪和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第一节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解决的是犯罪是否成

3、立的问题2.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认定犯罪是何种形态,解决的是量刑问题。3.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4.不能认为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不符合犯罪构成,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第一节第一节 故意犯故意犯罪形态罪形态概述概述1概念: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2特征:(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4)未能着

4、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P110P110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犯意表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单纯的犯意表示不是犯罪3.区别: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实现犯意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 犯意表示仅仅是单纯流露犯意,没有去实现犯意,不对法益构成威胁。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5、处罚。一般情况下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某些情况下,可不从宽。2.所比照的“既遂犯”,应当是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或者必将出现的既遂犯或者类似的既遂犯,预备犯与所比照的既遂犯之间具有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3.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所预备犯罪的罪行性质和严重程度;预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等。4.由于犯罪本身本质特征的制约以及证据证明问题,实践中处罚预备犯的很少见。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二)特征:1.已

6、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与犯罪预备区别的重要标志。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1)行为已经直接指向了法益 (2)行为可以直接造成对法益的危害 (3)行为已经能够明显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意图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P112P1122.犯罪未得逞:这是区分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判断未得逞的标准:(1)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2)法定结果说 (3)犯罪目的说3.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区分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欲而不能”)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

7、(一)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它又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1、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2、手段不能犯未遂:如误把砂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迷信犯:由于愚昧无知误认为实施某种行为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认识的行为一致。迷信犯不是犯罪。二、犯罪未遂的类型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二)、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以客观上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三)

8、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近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中,主要有必减主义、不减主义(同等主义)和得减主义三种规定与主张。2.我国刑法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在罪名后应加括号标明未遂形态,如“故意杀人罪(未遂)”。2)对于未遂犯一般应当予以从宽处罚,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不予从宽。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时,应综合全案情节统筹考虑。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

9、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两类: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P115P115(二)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2)中止的自动性:“能而不欲”本质特征。“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的能,而非客观上的能 自动性应当有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的犯罪结果是指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决定的犯罪结果。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积极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

10、类型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根据中止行为的性质预备阶段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四、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问题通说认为,这种情形应以犯罪中止处理。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一、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以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为标准区分既未遂。理论的分歧1.犯罪结果发生说。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来区分既未遂2.犯罪目的达到说。以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即 犯罪人通过实施

11、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来区分既未遂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P107P107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说.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说.不以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为成立要件的犯罪是行为犯(故意杀人罪)(一)结果犯(二)行为犯1说.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的犯罪是结果犯。(故意杀人罪)2说.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是结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1说.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2说.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三)危险犯是指按

12、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构成既遂的犯罪。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举动犯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 1.甲男与有夫之妇乙女勾搭成奸,为了达到结婚目的,二人谋划害死乙女之夫。甲男提出由自己提供毒药,由乙女伺机投毒,具体计划是在某日趁其夫吃饭时,将鼠药放入饭内,乙女表示同意。当她把甲男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以后,突然念及她幼小的孩子,恐将孩子毒死,便没有按商定的办法实施行为。后来甲男要继续和乙女保持通奸关系遭到乙女的拒绝,乙女将上述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和盘托出。在该案中,应当如何认定甲男和乙女的行为?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乙女向司法机关报案的行为构成自首。

13、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乙女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2)甲男与乙女是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男和乙女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策划和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3)乙女构成犯罪中止,甲男构成犯罪未遂。.某甲在路上遇见熟人某乙,得知某乙正推着的自行车车把上挂着的包中装有万元人民币,遂心生盗窃邪念。当某乙停下车去一家小店搬运货物时,某甲见其将包留在车把上,便在某乙进入屋内之时,迅速将车上的包取下,顺手扔到路边的草丛中,

14、然后立即进屋帮助某乙搬运东西。某乙出屋后发现其包不翼而飞,某甲谎称刚才有两人从门前经过,让某乙认为是他人所为。但事有凑巧,上述情况的全过程都被来此地旅游的某丙在远处用摄像机长镜头录入。某丙即时用手机报警。警察来后,在草丛里找到装钱的包。经查,包内的确有万元人民币,分文未少。某甲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真题1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

15、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及解析:2008-2-3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

16、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司法考试真题2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

17、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及解析:2007-2-5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C选项就被排除了。本题考察的

18、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开枪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甲应当对结果负责。这样B选项就被排除了。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甲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甲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A正确。很多考生会认为D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

19、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选D的考生没有认真领会法定符合说的内涵。司法考试真题3.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 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答案及解析:2005-2-7甲以强奸妇女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未遂。由于强奸罪

20、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女子,误将男子当作女子实施奸淫的,无法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女子的性自由,只能成立强奸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司法考试真题4.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下列哪些情形:A.犯罪的预备阶段B.犯罪的实行阶段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答案及解析:2013-2-58根据刑法第24条第l款的规定,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指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行为已经完毕的情形。司法考试真题5.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

21、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 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及解析:2002-2-2刑法中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已得逞的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本题中,李某因与王某有仇,当王某之妻到其所在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时,李某企图以在药里混入砒霜的方式,将王某毒死。虽然,李某实施完投毒行为后有悔意,但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的结果出现。即当王某谎称药已服完,李某未见王某出现异常时,采取了不告诉王某真相的方式放任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并由此导致了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最终死亡。因此,

22、李某实现了杀害王某的犯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犯罪中止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1自动放弃犯罪;(2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但本题中,虽然李某有自动放弃犯罪的意图,但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本题正确答案为B。司法考试真题6.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23、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答案及解析:2004-2-4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A选项成立犯罪未遂,甲后来得到的3000元钱不是因诈骗而来的。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别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B选中乙还有杀死刘某的机会,但是因为担心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继续开枪,成立犯罪中止。D项中

24、丁的行为和B项的乙相同,一样构成犯罪中止。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C选项中丙已经将赵某绑走,且提出了勒索,此时绑架罪已经即遂,尽管丙主动将赵某释放,也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只不过会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司法考试真题7.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及解析:2003-2-2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

25、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判断一个行为所处的阶段是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划分的标准是行为是否“着手”,即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此,我们必须了解抢劫的构成要件行为有哪些。按

26、照我国刑法理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还有劫取财物的目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任一行为均为实行犯罪。本题中,甲在放弃抢劫时,已经开始实施暴力了,即已经着手。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甲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其行为所处的阶段为实行阶段。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并且是发生在抢劫罪的实行阶段,因此本题的答案为 D.司法考试真题8、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

27、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及解析:2003-2-4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

28、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司法考试真题9.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

29、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30、,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司法考试真题10.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答案及解析:2000-2-661.犯罪预备不限于为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A选项正确。2.犯罪预备是一种故意犯罪形态,而非一个行为阶段。在预备行为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所呈现的终局形态,

31、就是犯罪预备。B选项正确。3.在犯罪预备阶段,根据行为未能着手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可以分别成立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两种形态。C选项正确。4.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属于两种不同的故意犯罪形态,两者的认定相互排斥:成立犯罪中止就不可能再认定犯罪预备,反之亦然。即使在预备阶段的中止,也不可能再认定为犯罪预备,因为故意犯罪形态不同于犯罪行为的阶段。D选项错误。司法考试真题11.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C

32、.应当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答案及解析:98-2-201、认定:赵某持刀要割女友的耳朵,算是故意伤害,但在女友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2、处罚: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司法考试真题12.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33、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答案及解析:区分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是个重难点的问题。认定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主要是看如果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那么就是既遂。当然,在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时,还要综合考虑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本题中陈某将很小的一枚戒指(价值23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从柜台里拿出来握到手中,构成盗窃罪的既遂。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另外,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既遂,就不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因而,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肯定CD选项。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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