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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629-2016 入境食用水生动物召回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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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99 B 00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6292016 入境食用水生动物召回管理规程 The recall protocol for import aquatic animal for human consumption 2016 - 05 - 09 发布 2016 - 07 - 09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 DB21/T 2629-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宝中、王兴轩、王嫱、王哲晖、王永刚

2、、崔明昊、姜秋月。 DB21/T 2629-2016 2 入境食用水生动物召回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境食用水生动物召回的内容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入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召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98号令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召回

3、recall 本标准是指进口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对由其进口经营的不安全食用水生动物, 通过换货、退货,补充、修正标签、标识或说明书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3.2 食用水生动物 aquatic animal for human consumption 本标准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3.3 不安全食用水生动物 unsafe aquatic animal for human consumption 本标准所称的不安全食用水生动物, 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3.3.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3.2已诱发食品污

4、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 3.3.3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3.3.4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 3.3.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B21/T 2629-2016 3 4 监督管理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食品召回监督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召回监督工作。 进口商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不安全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召回制度, 记录对不安全进口食用水生动物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同时,确立至少 1 名食品安全负责人为食品召回工作联络员,及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召

5、回及处理情况。 5 召回条件 进口商获知其进口的食用水生动物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分析, 并将调查和分析情况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不得隐瞒或虚报其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制订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及时将召回情况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1)发现其进口的食用水生动物不安全; (2)进口的食用水生动物被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不合格; (3)进口的食用水生动物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经确认属实。 6 召回计划

6、 进口商应当按照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并对召回效果负责。 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 (1)进口食用水生动物的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 (2)召回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危害; (3)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DB21/T 2629-2016 4 7 召回计划变更 进口商在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召回中需要变更召回计划的, 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报告,并提交新的召回计划。 8 召回进展报告 进口商应当提交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接受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 9 召回记录 进口商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留存相关经营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告知消费者的凭证,以及召回食品的渠道、 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 处理召回食品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10 召回品处理 进口商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进口食用水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进口商应当将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前报告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 召回终结报告 进口商应当在召回结束后, 及时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报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的和召回的产品数量以及按照本规定处理的情况和效果等。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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