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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合同中的品质条约,案例,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中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出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诉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偿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分析,这是哪种品质表示方法?,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了问题?为什么?,本案例中,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已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办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是为申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样品由凭规格的买卖。,结论,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赔偿要求。”,由此可见,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赔偿。我方的失误就在于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这样做,把一般凭样品规格的买卖变成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在寄出样品给对方参考时和签约后电告对方时均应明确“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另一失误是没有妥善保存复样,没有办法通过我方的商检机构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从而无法分清责任,因此造成被动。,对可能发生的品质争议,合同中应有仲裁条款。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以致发生争议后,双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这种失误不可能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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