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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练习题之贪污受贿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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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一、单项选择题l、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 )。 A.国有财物 B.公共财物 C.集体财物 D.国家、集体所有财物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 A.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B.可以减轻处罚 C.可以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处罚3、贾某系某处处长,利用职权为他人解决了户口问题,他人为感谢贾就租下一套住房供贾某居住,至发案搬出,共住2年,贾的行为属于( )。 A.受贿罪 B.敲诈勒索罪 C.一般违纪行为 D.贪污罪4、王某是某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他要求本单位业务部门孙某为其朋友获得批文开绿灯,孙某考虑到自己的升迁,便违反规定办理批文。事后王某获酬

2、谢五万元。王某行为是( )。 A.受贿罪 B.介绍贿赂罪 C.索贿罪 D.一般违纪5、行贿罪的未遂情况是( )。 A.给付了财物,但未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B.给付了财物,对方又退回的 C.行贿的对象并不主管本事 D.实际上未给付财物二、多项选择题1、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 )。A.侵吞 B.窃取C.低价收购 D.骗取2、挪用公款罪中,下列哪些情形需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A.个人使用 B.非法 C.经营活动 D.三个月末还3、贪污贿赂罪中,犯罪构成中主体为一般主体的有( )。 A.索贿罪 B.私分国有资产罪 C.行贿罪 D.介绍贿赂罪 E.隐瞒境外存款罪4、下列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是( )。

3、 A.受贿罪 B.行贿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 D.私分罚没财物罪5、最高刑可判死刑的罪有( )。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受贿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名词解释1、贪污罪 2、受贿罪 3、行贿罪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简答题 1.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2.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特征。五、论述题 1.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及认定。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六、案例分析【案情】一陈某为某市待业青年,其父亲是该市工商银行行长。陈某受刘某之托,先后三次通过该行信贷科科长华某为刘某贷款300万、100万和50万元,刘某分三次给华某10万、7万、5万元,给陈某5万、1万和1万元。经查,贷款均不符合

4、规定。【问题】1.刘某、陈某、华某分别构成什么罪? 2.华某受贿全额是什么,处刑幅度是什么? 3.如果陈某通过其父,由其父找华某放贷,事后,刘某亦给陈父酬谢,陈父的行为是什么?【案情】二1993年5月,A市某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找到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马某,要求其为自己的朋友、B县装璜公司(集体单位)经理李某提供一笔财政贷款。马某听后表示,按市里的规定,自己掌握的贷款只能贷给本市国有单位,但可以先贷给虽为集体单位但却同在A市的邵某经营的商店,再由邵某转借给李某的公司。邵某告知马某借款方许诺还款期为一年,年息20,如果财政收取的利息低,则“利差”全部归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二人达成约

5、定。同年6月,马某凭借财政局所赋予的签订借贷合同权与邵某所在商店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但未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局领导汇报。随后,马某将款汇往该商店,邵某收款后又将这50万元以集资的名义汇往李某的装璜公司,并约定集资期限一年,利率为20。1994年5月,马某要求邵某支付, 约定, 的“利差, ”,于是,邵某将李某公司汇给自己的10万元利息转汇到马某指定的账户上。1995年5月,马某和邵某将这10万元平分,二人各得5万元。后案发,马某被依法逮捕。【问题】此案如此定性?【案情】三 年月、月及年月,当时任河南省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经理的郝某伙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预谋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

6、报,私自做出决定,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分别取出现金元、元、元,以补发年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将上述款额按职工贡献大小分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年月份,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与偃师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郝某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因嫌两公司合并后,其公司以前所积累的资金因而归为两公司所有私分,即又和副经理预谋后,从本公司财务上分数次取出现金元,又采用发红包形式以补发年职工工资和发放奖金的名义,按贡献大小将此款分于本公司所有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元。 【问题】 对本案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一、单项选择题1、B 2、A 3、A 4、A 5、B二、多项选择题1、ABD

7、2、CD 3、CD 4、CD 5、AC三、名词解释(略)四、简答题(略)五、论述题(略)六、案例分析案例一:1、刘某构成行贿罪,陈某构成介绍贿赂罪,华某构成受贿罪。 2、根据刑法第386条、383条规定,华某的受贿额所累积计算共22万元,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根据(刑法)第388条,陈父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案例二: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反观本案,马某作为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显然属于

8、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利用自己掌握的签订财政贷款合同的权力,违规为他人提供贷款,同时收受他人以“利差”名义给予的5万元好处,说明其既有主观上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又实施了收受好处(且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之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公务行为的公正、廉洁,因而毫无疑问马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定罪量刑。对于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持“贪污罪”观点的人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马某和邵某所分的10万元可能还包括了应偿付给财政局的那部分利息,如果仅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则难免以偏概全。 实际上,在这种情

9、况下,马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也就是行为人基于一个 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缺乏数罪的客观基础 而只是形式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多主张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办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马某收取5万元的主观动机只是利用手中签订贷款合同的权力, 从他人那里谋取好处,事实上也只实施了与邵某各分5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由于财政贷款的法定利息较低,财政局应得的利息收入在马某5万元受贿金额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因此根据对想象党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依受贿罪名起诉马某。案例三:本案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中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

10、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在认定贪污的数额上来看,1996年7月、10月和1997年1月份这3次分款,因被告人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自从中分得的款额现已无法查清,且其所分的款额也不大,故这3次贪污无法认定。就第4次即l997年4月在建筑材料公司和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私分公款91039.63元,应以被告人郝某这次所分得的赃款19000元按贪污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按第一种意见认定为贪污罪,这显然混淆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二者之间的关系。因为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根

11、本的区别在于私分国 有资产罪属于一种单位犯罪,它是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的 利益而实施,国有资产是分给单位每一个职工的;而贪污罪是单位内部少数领导人员之间共 同决策,将公共财物在其领导之间共同瓜分,从而占为己有的行为,获取利益者只是领导阶 层,单位职工并未得到任何好处,且根本就不知情。本案中被告人郝某伙同公司其他领导集 体研究后将公司的国有资产分给公司全体职工,而不是在领导内部共同瓜分,所以本案定贪 污罪显然不妥。第二种意见认为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被告人郝某的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 产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但此种意见忽略了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原则。因为被告人私分 国有资

12、产的行为是修订后刑法实施中的行为,故修订后刑法对其以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所以认定郝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也不妥当。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郝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法有据。理由是被告人郝某伙同公司 其他领导,经他们集体研究决定按全体职工贡献大小给职工以及他们领导者本人补发工资和 奖金,并由他们3人经手将款从财务上提出来,从领导到科级干部以及职工多少不等逐一以 红包形式进行了发放,特别是1997年4月份这次在两公司合并前夕由领导集体研究,以该单位名义给职工发放,所以此种行为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客观特征。但在适用法律上认为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成立。因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后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而此案中被告人郝某等人预谋并私分固有资产是修订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按照该法第12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所以本案不能按照修订后刑法追究郝某的刑事责任,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故此案应宣告郝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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