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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的人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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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罗马法上的人格,shoco,一、人和人格的概念,homo,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caput,原意为头颅或书籍的一章,户籍登记时每一家长于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列其名下,逐渐被借指为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Persona,最初指演戏人的面具,引申为演戏人的角色,逐渐用来指称权利义务主体的具体身份。,二、人格的内容,(一)自由权(,status,libertatis,),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罗马法上的自由人(,liberi,),包括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1,、生来自由人(,ingenus,)基于两种原因:,(,1,)基于出生;,(,2,)基于皇恩,“,金戒指权”,实际为法律拟制。,2,、解放自由人,经过解放的奴隶即为解放自由人(,libertus,)。,解放奴隶存在有主人解放与法定解放两种方式。,主人解放又有执杖解放、登记解放、遗嘱解放等三种要式解放方式与略式解放方式。,法定解放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问奴隶主的意思如何,有关奴隶就可取得自由人的身份。,原奴隶主对解放自由人享有恩主权:,(,1,)解放自由人对恩主有尊敬的义务,不得对恩主提起通奸、欺诈等有损其名誉的诉讼;,(,2,)恩主陷于贫困时,解放自由人有供养恩主的义务;,(,3,)恩主对解放自由人的遗产有继承权;,(,4,)恩主对未达适婚年龄的或女性的解放自由人享有法定监护权;,(,5,)解放自由人应履行被解放时允诺承担的义务;,(,6,)解放自由人对恩主有重大忘恩负义行为的,恩主有权撤销解放。,(二)市民权(,status,civitatis,),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与私权。,公权是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1,、市民,市民资格的取得:,(,1,)出生,国籍采血统主义原则。,父母皆为市民,所生子女也为市民。,父母身份不同,婚生子女的身份从父,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从母。,受孕至出生前父母身份的变更,不影响子女的身份。,(,2,)入籍,奴隶被解放。,奖赏。,恩赐。,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殖民地臣民以市民资格,罗马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市民权,市民权遂失去其重要意义。,市民资格的丧失:,(,1,)死亡;,(,2,)丧失自由权;,(,3,)放弃国籍;,(,4,)驱逐出境。,2,、拉丁人,介于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1,)古拉丁人;,(,2,)殖民地拉丁人;,(,3,)优尼亚拉丁人。,3,、外国人,同国籍的适用其本国法,异国籍的适用万民法。,(三)家族权(,status,familiae,),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1,、他权人(,aliana,juris,),(,1,)家长权(,patria,),(,2,)夫权(,manus,),(,3,)买主权(,mancipium,),公权与私权的范围扩展。,2,、自权人(,sui,juris,),凡不受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的人,就是自权人。一个人即使受到其他私权的支配,如妇女、未适婚人受监护权支配,精神病人、浪费人和未成年人受保佐权的支配,仍然为自权人。,男性自权人与女性自权人。,三、人格的变更,(,capitis,deminutio,),(一)人格变更的种类,1,、人格大变更,(,1,)因犯罪被剥夺自由权的;,(,2,)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外国为奴的;,(,3,)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的。,罗马士兵在战争中被俘后又逃回罗马的,可以根据“复境权”恢复其原有的一切权利。,人格大变更,其实是人格的消灭或法律上的死亡。,2,、人格中变更,(,1,)受刑事宣告而被剥夺市民身份的,如被判流刑迁徙至边远地区充军,或因犯罪被驱逐出境;,(,2,)罗马市民加入外国籍;,(,3,)拉丁人或外国人加入罗马国籍而取得市民资格的。,3,、人格小变更,(,1,)自权人变为他权人,第一,自权人被他人收为养子而受养父的家长权支配;,第二,自权女子缔结有夫权婚姻而受夫权或丈夫的家长权支配;,第三非婚生子女原为自权人,经生父认领而受生父的家长权支配;,第四,子女经家长解放成为自权人,后因家长撤销其解放又使之受家长权支配。,(,2,)他权人变为他权人,第一,在家长权支配之下的他权人,被他人收养而处于新的家长权支配之下;,第二,在家长权支配之下的他权父子,在缔结有夫权婚姻后,如果丈夫是自权人,她要受丈夫夫权的支配;如果丈夫是他权人,则要受丈夫家的家长权支配;,第三,在家长权支配之下的他权人,经家长出卖给罗马市民而处于买主权的支配之下;,第四,经家长出卖一次、两次而处于买主权之下的家子,期满经买主解放,仍须回到原家长权之下而为他权人。,(,3,)他权人变为自权人,第一,处在买主权之下的他权人,经家长连续出卖三次以上,只要经买主解放,或未达三次,但在解放时原家长已死;,第二,处于夫权或丈夫家的家长权之下的妇女,离婚时其生父已死,虽处于监护之下,但为自权人;,第三,家属经家长解放,不再处于家长权的支配之下。,(二)人格变更的效果,1,、对人的效果,影响法律关系,自然关系不受影响。,2,、对财产的效果,自权人人格变革,财产可能为先占者所得。,他权人虽无财产权,但对他人所负债务,属于自然债,不因人格变更而消灭。,诉追、恢复原状之诉。,四、名誉减损,(,existimationis,minutio,),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限制,即为名誉减损。,1,、不能作证(,intestabilis,),(,1,)证人事后拒作证明的;,(,2,)用文字侮辱他人的。,2,、丧廉耻(,infamia,),(,1,)由于法院的判决。凡一些公犯、私犯,法院在判决时附带宣告行为人丧廉耻;,(,2,)法律规定的事实。法律规定凡犯有某种罪行或者从事某种职业,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即构成丧廉耻的情形。,直接丧廉耻:执政官或监察官根据事实,直接将丧廉耻者不列入选举名单或在户口登记簿上作出记载。,间接丧廉耻:大法官在判罪或判决当事人败诉使附加判决的处罚。,3,、污名(,turpitudo,),凡因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会舆论所不齿,均为污名。,事实上的丧廉耻。,凡有污名者,不准担任需要诚实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人、证人等。,五、人格的始终,(一)出生,1,、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2,、须为活产,3,、须具有生存能力,4,、须具有一般人形,(二)死亡,(三)失踪,六、人格的拟制:法人,1,、社团,国家或公共团体、地方政府、宗教社团、政治社团等。,2,、财团,寺院、慈善团体、未有继承人的哦遗产等。,3,、营业团体,近代公司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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