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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全院性选修课,侵权与赔偿法概论,34,课时,主讲:李晏,教学方法与要求,1,、学习方法,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听课与法条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立法、司法、守法实践)相结合,2,、主要学习参考资料,法律文件、图书书目、有关学术网站,3,、分数构成和考核方式,平时成绩(出勤、发言、上课态度),20,期中作业(案例分析),30,期末论文(自选题目完成),50,侵权与赔偿法概论讲授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章,损害事实,第四章,违法行为,第五章,因果关系,第六章,主观过错,第七章,归责原则,第八章,损害赔偿范围,第九章,特殊侵权责任概述,第十章,特殊侵权责任,侵权与赔偿法绪论,二十世纪侵权法的发展,背景,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的资本主义社会,法人制度的出现和完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和产品责任得以立法规范,精神损害赔偿得以确立和发展,人格权和身份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得以确立和发展,侵权行为的概念,美国,侵权是针对个人的民事过错,德国,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对他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台湾地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中国大陆,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承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为过错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侵权行为主要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的行为,而且必须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侵权行为一般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一种无过错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含义,民事主体因为违反法律,过错(或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而产生的法律义务,特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民事责任“自主性”和“处分性”的特征,损害与赔偿相当的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侵权赔偿法的功能,预防的功能,促使人们注意避免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要人们树立起一般的责任观念,以预防各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惩罚的功能,民事责任的承担不构成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条件,恢复原状的功能,把遭到侵权行为破坏的那一种社会关系恢复到其没有受到破坏以前的原始状况,效率的功能,促使社会各私主体在进行创造性活动中合理关注他人的利益,积极地预防损害的发生,防止社会财富的浪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含义,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司法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一种更为精确的尺度,使案件的审理更加便捷。,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含义,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是赔偿权利人;,而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人就是赔偿责任人。,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和责任人,就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含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事物,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竞合,含义,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导致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且各项民事责任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现象。,特征,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责任竞合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一个行为所导致的几个责任之间的相互冲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含义,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从而产生了两种责任,即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责任承担,受害人有选择权,受害人仅能享有一种选择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含义,损害就是财产、权利或人身遭受的不利益,特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构成,受到损害的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损害须具有相当的“不利益性,”,损害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损害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有关损害本质的“利益说”,含义,“,利益说,”,认为损害其实就是受害人因该特定事故发生所损失的利益,即受害人总的财产状况在有损害事故发生与无损害事故发生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差额,构成,损害就等于利益,损害变成了一种计算上的大小,具体损害并无独立的地位,要求对影响财产变化的各种因素都应予以考虑,弊端,很多情况下无法计算差额的存在,将损害视同计算上的大小,会使评估成本过高,所谓“主观利益总是大于客观价值”并非绝对真理,难以涵盖全部损害赔偿的情形,损害事实的分类,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在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害,一切财产上的不利变动均属于财产损害,财产上的一切不利益,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广义上财产损害还包括侵害人身权的同时所造成的受害人在经济方面的损失,非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在财产之外所遭受到的损害,即精神损害。,一般而言,只有侵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精神损害,包括自然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恐惧、忧伤等,精神损害的大小不能用金钱来简单而直接地予以衡量,损害事实的分类,直接损失,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计算公式:,损失价值,=,原有价值,-,原有价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残存价值,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减少,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还不是现实的利益,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损害事实的分类,反射损害,第三人因为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而间接牵连所遭受的损害,基本法律特征:,第一顺位受害人和第二顺位受害人均受到损害,第二顺位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由第一顺位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引起的,第三人的损害,第一顺位的受害人在大多数场合中并未遭受到实际的损害,损害只是发生在第二顺位的受害人身上,基本法律特征:,第一顺位的受害人未受到实际的损害,第二顺位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原损害事故所引发的损害,第三人损害的范围原则上仅止于第二顺位的受害人,损害事实的分类,象征性损害,赔偿权利人主张起所遭受的损害中极小部分的损害,基本法律特征:,因诉讼标的微小,法官比较容易准其所请,胜诉同样足以达到预期目的,赔偿代表着正义的归属,微额损害,依通常观念认定为微小而频繁发生的损害,即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甚为微小的损害,基本法律特征:,“微额损害”与“通常损害”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微额损害”与“通常损害”的差别仅在于损害的大小,“微额损害”经常发生,频繁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含义,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是与民事主体有关的事实行为,违法行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的行为,违法行为是具有“违法性,”,的否定性事实行为,样态,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之一,管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之二,作为与不作为,含义,作为,行为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却积极行为,故也称为,”,积极的违法行为,”,不作为,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却没有作为,故也称为,“,消极的违法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违反法律义务的不作为,违反合同义务的不作为,违反先行行为所衍生的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违反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的不作为,违法性,含义,形式含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实质意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利益,有关学说,结果违法说,行为违法说,构成,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违背善良风俗之违法,违法阻却,含义,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但由于该行为具有某种合法理由或其它事由而使其并不具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正当理由,依法执行公务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自甘冒险,外来原因,不可抗力 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正当理由,依法执行公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权力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正当防卫,行为人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紧急避险,行为人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被迫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违法行为,正当理由,自助行为,权利人在情况紧急而不能取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自甘冒险,行为人本可预见某种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但为了追求某种特殊利益,甘冒发生损害的危险而实施此种行为,外来原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违反了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包括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含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所有或者占有物的肇事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认定的目的,通过损害结果去找寻肇事的原因,确定加害行为的作用,最终达到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及其责任范围的目的,认定的方法,时间上的顺序性,原因现象的客观性,逻辑上的必要性,因果关系的样态,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原因,造成效果的本质的和必然的客观现象,次要原因,造成效果的非本质和偶然的客观现象,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直接原因,直接产生损害结果、与结果存在必然联系的原因,间接原因,那些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偶然性条件的客观事实,其并不必然产生损害结果,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权利受到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受侵害的权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样态,一因一果,一个原因仅仅导致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和结果都是一个,联系相对简单,一因多果,一个原因导致数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虽然单一,却造成了多个结果,多因一果,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包括聚合因果关系、共同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多因多果,原因和结果均为多数,有时还可能形成所谓的“因果链”,即一连串的原因导致了多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的相关学说,条件说,任何能够作为造成损害结果的条件,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且任何能够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缺陷,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搞得太宽泛,其失之漫无边际,很容易导致不应承担责任的人受到制裁,还会导致责任分摊上的不公平,必然因果联系说,含义,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行为人才应该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缺陷,将可导致损害赔偿的原因限制在了一个过于狭小的范围之内,这样就非常容易使得一些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以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相当因果联系说,含义,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要证明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达到了其证明责任的要求,然后由被告对此进行反证。,只要被告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其不存在因果关系,缺陷,实际上是“业已发生,只好肯定”,法官在实践中往往会由于同情受害人而只好加以肯定,法律规范目的说,含义,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应以相关的法规或契约的目的或意义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如果损害超出了行为人违反的规则所保护的目的范围,行为人就不负民事赔偿责任,优缺点,提供了一种相对简便、全新的判断模式,判断缺乏统一的标准,对法益的保护难以周延,作用,将因果关系予以虚化而达到返璞归真,使义务与行为处于平衡状态,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概述,含义,行为人决定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形式,故意,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如何确定,注意义务是确定过错的客观标准,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主观过错样态,共同过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在致人损害时,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特征,主体为多数人,结果的同一性,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意思或行为的共同性,责任承担的连带性,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含义,数人在行为前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共同导致了同一受害人受到损害,特征,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各行为人无意思联络,依过错而承担的按份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含义,数人的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实施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准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损害结果虽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受害人的过错,含义,受害人一方未能尽其合理注意义务或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及其他利益作为唯一的原因而致使自己受损害,表现形式,受害人的间接过错,受害人的直接过错,责任承担,受害人自己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加害人无过错,混合过错,含义,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法律特征,损害的特定性,加害人与受害人过错的并存性,构成要件,以侵权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之一,后果,过失相抵,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界限,含义,把行为人的故意、过失与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有助于划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防止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界限,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对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较高的要求,但未违背一般人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规则,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过错的程度,不可抗力,一般人都不能注意,意外事故,一般人所始料不及的,即达到一般人所能注意之极限,一般过失,一般人通常情况下的过失,其注意程度低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轻微过失,若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还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应减轻承担的责任,重大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概述,含义,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作为依据,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原理,是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意义,归责原则是归究法律责任的根本标准,归责原则是一种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过错责任原则,含义,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构成,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在适用过程中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过错大责任就大,过错小责任就小,功能,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者,确定人们的行为标准,从损害转移到损害分散,体现道德的要求,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含义,只要受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法律就要首先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将这一责任转移至行为人一方,特点,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然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区分过错的程度,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含义,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没有影响,归责理由,反映了高度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从整个社会利益的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的强弱对比,以及通过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进行免责辩解,公平责任原则,含义,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也未特别规定可适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依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又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故法院根据公平的理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从而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特点,以公平观念为判断标准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概述,含义,不受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制约,以特殊的归责原则和替代责任为显著特点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性质,构成要件,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或者除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责任形式,替代责任,特征,要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共性特征是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条款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特殊,责任承担的“替代性”,种类,致害情形,责任承担者,特殊侵权责任,他人侵权责任(特殊侵权主体侵权责任),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害,法定代理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害,国家机关,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致害,法人,受雇人雇佣活动致害,雇佣人,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污染者,产品缺陷致害,制造者、销售者,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作业者,物件致害责任,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建筑物及其物件致害,所有者,地面工作物致害,施工人,替代责任,含义,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或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或其所从事的危险作业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依据,推定的但可以反驳的过错,理论基础,侵权责任的赔偿性质决定决定侵权赔偿可以替代,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社会公平的理念,特征,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件分离,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物件之间存在隶属、雇佣、监护、管理等特定关系或联系,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种类,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行为,损害,违法性,(不必需),过错推定,无过错,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要件,一般免责要件,不可抗力,特别免责要件,受害人过错,责任人没有过错,第三人过错,其他免责条件,物件及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产品责任概述,含义,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违反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绝对义务,由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律属性,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产品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产品存在缺陷,须有他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事实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混合归责,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含义,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作业人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须发生损害后果,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含义,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须有环境污染行为,须有污染的损害后果,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含义,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须有环境污染行为,须有污染的损害后果,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致害责任,含义,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对致人损害的后果所承担的赔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在道路上发生,须有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者意外的情形,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多种归责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含义,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要件,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加害行为,发生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替代责任,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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