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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正当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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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 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二,.,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5.,履行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行为,7.,法令行为,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意义,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4,、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合法行为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故对正当防卫再进行一次正当防卫。同样对紧急避险亦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执行职务行为也不得进行正当防卫,执法人员依法拘捕人犯,依法扣押、搜查有关物品物件,。,本页结束,返回,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并非对所有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只有那些具有暴力性、破坏性、对客体造成损害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急迫感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适用正当防卫。,返回,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1,)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行使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2,)对于假想防卫依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要么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3,)案例:闸北区一联防队员夜间被人当作贼砍伤以及便衣警察在其斗殴中被其同伙误伤,属于典型的假想防卫。,返回,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牲畜等动物的侵害,如果是其自发的,侵害人进行的反击可以认为是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是人唆使动物伤害他人,则可以视其为人的行为的延伸。动物只是人行为的工具,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已经开始”一般可以理解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2,、防卫不适时的情况,(,1,)事先防卫,(,2,)事后防卫,返回,湖南的哥撞死抢劫犯案,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许,黄中权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钥匙抛弃于左前轮处,迅速逃离现场。,黄中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当车驶至南湖建材大市场内“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段时,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 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又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挥舞,与同伙分头逃跑,黄中权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西北方向街角铁栅空坪内停车,与姜伟距离约,2,米相持。,稍倾,姜伟又逃向精品布艺城商场西头楼梯台阶处,黄中权驾车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晚,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姜伟随后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刑法学界目前最负盛名的邱兴隆教授。,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三)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1,、,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1,)防卫挑拨,(,2,)相互的非法侵害,(,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返回,(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1,、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几种观点:,(,1,)客观需要说(,2,)基本适应说,3,)相当说,通说认为应兼采“客观需要说”和“基本适应说”的主张。,2,、我国刑法规定的理解,“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两者不必同时具备,即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概念:在实施防卫过程中,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个别也可为间接故意。,(三)防卫过当的定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依附于相应行为进行定罪。,(四)防卫过当的处罚: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四、特殊防卫权,(一)法条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立法理由,(三)对法条前后关系的理解:及法条所规定的五种具体行为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间的联系,(四)对“行凶”的理解,(四)对“行凶”的理解,1,、行凶是对他人施以致命或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暴力,这种行凶的暴力,即非简单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又是杀伤人的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应结合不法侵害他人的行为的施暴强度、器具、部位、环境及施暴者个人人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第二节 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防卫意图,1,、正当防卫意图的内容,(,1,)防卫认识。,(,2,)防卫目的。,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1,)防卫挑拨。,(,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第二节 正当防卫,(二)防卫起因,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三)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事先防卫、事后防卫均属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五)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第二节 正当防卫,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一是防卫过当的量刑,特别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卫误区,“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第三节 紧急避险,一、概念,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二、性质,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虽然造成了较小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来看,它是有益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鼓励与支持,它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故不产生赔偿问题。紧急避险牺牲的是合法利益,尤其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故应予以赔偿。至于责任由谁来负担,则按照民法上责任大小来承担。,三、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一)起因条件,有危险需要避免,1,、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1,)来自于自然力量:山崩海啸、地雷等风暴;(,2,)来自动物侵袭,;(,3,)来自社会的危害社会行为;(,4,)来自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险;如为抢救病人强行拦车送其去医院。,2,、危险是客观现实的存在,而不是假想推测的存在,否则即构成假想避险,应按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确定其是否负刑事责任。,(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称为避险不适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应负刑事责任。,(三)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这种危险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象决定了其性质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四)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在我国只能是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五)限制条件,1,、迫不得已条件下,只有行为人找不到其他任何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紧急避险,理由在于其损害的是合法的利益。,2,、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避免损害的利益,(,1,)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另一个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如:不能为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去损害另一个人的健康,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而去损害他人或者国家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2,)衡量合法利益大小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其他人身权利。,(,3,)避险本人危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之,人。,第三节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不适用人群,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一、履行法定义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律、法令明文规定的职责的行为。如: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和搜查等行为。,二、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从事法律允许实施的各种专业性较强而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业务行为。如:医疗、竞技行为等。,三、基于权利人自愿的行为,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如邻居失火的强行救火行为)、权利人的自损行为等。,对于安乐死以及双方相约自杀的法律定性值得探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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