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一),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1,关于,“,不特定,”,的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二)本类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判断的标准是根据行为属性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如时间、地点、方法、环境等因素与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有无密切的联系,否则,就不能说具有,“,足以,”,的根据。,(三)本类犯罪的主体特征,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有些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而言: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有些只能是直接故意,有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6,个条文,,42,个罪名。这类犯罪具体可以分为:,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罪,一、放火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放火的故意。,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关于危险方法的认定,必须足以产生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决水行为危险性相当的严重危害行为。,四、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如果破坏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足以,”,,是指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的破坏达到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二是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成立本罪的故意,必须明知破坏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中注意的问题,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当以上犯罪侵犯的对象均是交通工具时,易发生混淆。区别的关键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被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如果交通工具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但只是盗窃交通工具上的一般设备或附属设备或者破坏交通工具的辅助设施(如门窗、坐椅、卧具等),不足以危害交通安全的,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应构成本罪。,2,本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本罪是危险犯,而且是具体的危险犯,构成本罪基本罪的既遂,只需要实施本罪行为,造成现实的具体的危险,即达到完成形态。,(,1,)恐怖活动;,(,2,)恐怖活动组织,特征:,成员在,3,人以上;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为长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恐怖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成员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3,)“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发起、推动和组建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活动组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等犯罪的,数罪并罚。,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恐怖活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区别两者,关键在于有无恐怖活动的目的。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非恐怖性犯罪组织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而只能依据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确定罪名。其次,客观方面也有差别,本罪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而后者仅仅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如果并没有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则应当按照某种具体犯罪的预备犯论处。,六、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不特定或多数乘客的生命、财产及航空器的安全,即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航空器,主要是指飞机,同时,所指的航空器是专指民用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使用中,”,,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2,、航空器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3,、劫持,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航空器。此处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应达到足以抑制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窃取、抢夺行为时,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一般物品实施盗窃,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而不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后非法持有的,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八 涉枪的其他罪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注意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区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客观构成要件,(,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水路和公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本罪主体是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2,、,“逃逸”的性质,(,1,)交通肇事重伤,1,人,+,主要责任,+,逃逸,=,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定罪情节”,(,2,)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情节”,(,3,)交通肇事罪,+,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即使救助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情节”,(二)重罪,包括行为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具有基本构成要件,同时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两类法定犯罪情节的,构成本罪重罪。,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满足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情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谓,“,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4,条,是指,“,(,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3,、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解释者认为“逃逸”是故意指引下的行为,肇事者与指使者就“逃逸”形成共同故意。则指使者是“逃逸”的教唆犯,肇事者是“逃逸”的实行犯,就“逃逸”形成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界限问题,(一)驾驶非机动车辆,可否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二)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依照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三)关于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问题,(,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消极逃逸。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先行行为原则上并不包括犯罪行为。,对于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肇事后逃逸行为;,第二,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第三,具有因果关系。,2.,消极逃逸:即采取积极地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如,(,1,)将被害人带至荒郊野外,人际罕见处抛弃;,(,2,)将被害人推至路坑下,排水沟内;,(,3,)倒车再将被害人扎一下,导致被害人死亡然后逃逸的;,(,4,)明知被害人拖挂在车底而为了逃跑、不顾死活加速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死亡;,(,5,)为了逃离现场不顾周围群众的拦截而横冲直撞,结果撞死撞伤数人的;,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D,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意杀人,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十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问题,1,:甲醉酒赶着马车在闹市狂奔,杏仁纷纷躲闪,未造成伤及他人和财产的后果,对甲如何评价?没事,问题,2,:列车司机醉酒后驾驶动车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飞行员醉酒后开飞机的,又成立何罪?,问题,3,:甲乙并不认识,一日见乙在酒吧喝饮料,甲想捉弄乙,于是在乙的饮料中偷偷放了浓缩的酒精制品,乙喝完后启动汽车行驶几百米碰到警察并被查到乙是醉驾驾驶,如何处理?,问题,4,:甲开车赴宴,乙在酒席上不断劝酒,散宴之后,乙认识到甲已经大醉,仍然劝说甲驾车回家,甲在驾驶过程中碰到警察并被查到都成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乙的行为如何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