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经管会员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据经管会组织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管会员工之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外,均应依据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受经管会聘(雇)用,从事工作而获得报酬者,称为本经管会员工,并依其工作性质 8分管理职和专业职,其职位等级如下:职称职级主管职专 业 职一等总经理执 行 长二等副总经理副执行长三等协 理一等特助四等经 理二等特助、特别专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办公室主任五等副 经 理三等特助、高级专员、设计师六等科 长专员、工程师、会计师七等副 科 长助理专员、秘书、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八等科员1助理、事务主办、技术员、设计员、会
2、计员、组长九等科员2事务协办、一般职员、技术作业员、非技术作业员十等科员3勤杂工第二章 任 免第一节 考 选第四条 各部门因工作量增加或拓展业务需要增补人员时,应先填写人员增补申请,会同人事部门统筹,并签请执行长核准后,再行人员招募、聘雇作业。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填妥经管会人事资料表; 二、学历证件、身份证及其它资历证书; 三、半身正面免冠寸照三张; 四、其它需提供的资料或证件。; 第六条 经管会员工之考选方式视实际需要按如下方式进行:资照审核 初试 复试 录用第七条 资照审核:由人事科根据各职位要求,审核应聘者的资执证书和资料是否合格。初试:资照审核合格后,由直接主管与应聘者
3、进行面试和简单的专业测试。复试:初试合格后,先由人事科进行基氏人格测试,再由部门主管进行专业测试。第八条 复试合格后,由人事科通知合格人员报到,进行职前培训。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任用单位主管会同人事提报录取人员,并将考选资料送长官审定核准后,由人事负责通知被录取人员报到。第二节 试 用第十条 新进人员报到时,先到人事科办理入职手续,并从办完入职手续之日起计算试用起始时间。入职手续完成后,即进行职前培训。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停止试用。(一)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曾犯刑事案件而刑期未满或仍在假释当中者。(三)通缉有案者。(四)受禁止置产之宣告者。(五)吸食毒品、患有精
4、神病或传染病者。(六)曾受本经管会免职者。(七)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者。(八)按规定应停止试用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若经考核评审后未达经管会正式任用标准者,经管会得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时间、调整试用单位或停止试用。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因品性不端正,服务成绩不佳,经管会得随时无条件终止试用。第十四条 员工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特优秀者,经主管呈报执行长核准,可适当缩短试用期限。第三节 担 保第十六条 凡经管会聘用经管现款,有价证券、营业及会计、司机、库管员、或认定其职务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员工,应在任职前办理担保手续。第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
5、具有代为经管会员工(被保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且隶属本市。第十八条 服务本经管会的员工,不得任保证人。第十九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结清者,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一) 私舞弊或其它违法行为致使经管会遭受者。(二) 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三)不依本经管会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使本经管会遭受损失者。(四)窃取或损坏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五)因故被解聘或自动离职而悬欠帐款不清者。(六)其它需被保人偿付的事项。第二十条 人事科应于被保人任职7日内办理核保,如有不合格者,应及时通知更换担保人。第二十一条 被保人中途换保,应拿新保征人签署的担保书给人事科核实无误
6、者,方得取回原担保书,解除担保责任。但若因所发生事故为原保证人之保证期间所发生者,原保证人仍应负相关之保证责任。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地址如有更换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经管会办理更正。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人应立即通知本经管会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10天内,另行觅妥保证人。(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三)保证人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担保者。(五)不欲继续保证者。第二十四条 被保人离职时,应将经手办理事项移交完毕始得由经管会发还担保书,解除担保责任。第四节 任 用试用人员试
7、用期满,应填写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经主管及人事考核合格后,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签请执行长核准方得正式任用,并享有经管会一切福利措施。第五节 异 动第二十五条 升迁可分为:升级、升职、调职或降职。第二十六条 员工热心工作,尽忠职守,表现优异,对经管会有显着贡献者遇有高级职缺,可予以优先升任。第二十七条 凡工作不力,不能胜任现职时,应予以降职或调职。第二十八条 调派:(一)部门主管如因工作需要,需调派其它单位人协助时,可申请调派。(二)凡员工个人感到工作不适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其它部门。(三)经管会视业务需要,可派员工担任不同之工作,被调人不得拒绝或故意推诿。第二十九条 异动作业经部门主管提报,签
8、请执行长核准,管理部执行。第三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应于十日内依本规定,办妥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 被调职员工,其服务年资合并计算。第六节 离 职第三十二条 员工离职分当然解职、辞职、辞退、免职及退休等五种。当然解职: 员工死亡或留职停薪超过一年者,视为当然解职。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辞退(资谴):因员工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或经管会运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裁员者。除名或免职: 严重违反经管会规定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退休: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离职休息的年龄时,办理退休。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病或因事呈请辞职者,应至少提前十天以上以书面向部门主管提出辞呈,经执行长核准后,始办理离职移交手续。第三十四条
9、离职人员日后又回到经管会就职者,其以前的年资不予合并计算。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职停薪。(一)事假超过15日,或久病不愈逾一个月者(工伤除外);(二)因事自请留职停薪者。(三)其它因业务需要或特殊事项经核准在案者。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经管会工作需要不能离开者,不予停薪留职。第三十七条 留职停薪以一年为限期,期满未申请复职或不能复职者均视同当然解职。第三十八条 员工留职停薪时期不发一切薪资,年资亦不予计算。但若因特殊事件,经经管会核准者,则不在此限。第三十九条 薪资结算 1、合同期满之员工,未续签劳动合同者,按规定支付其薪资不发给补助金。2、经管会核准合同期未满员工辞职者,按规定
10、支付其工资,不发补助金。3、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即辞即走者,扣除当月薪资。4、除名或免职者,按经管会规章处罚后,结算其薪资,若有违法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5、辞退合同期未满员工,除按规定结算薪资外,并根据员工在经管会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第四十条 经管会应于三十日前,告知辞退员工。第七节 移 交第四十一条 凡有异动之员工,其原岗位承办之业务,均需办理移交。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于接到调职或离职通知之规定时间内,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及经管之财务(如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资材、成品、财产设备、印信戳记、文书、资料、档案证件、和工作事务等)详列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
11、续。第四十三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单应由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由主管编造,其它人员移交清单由经管或主管编造,离职人员凭移交清单到各部室办理移交,接管人、监交人应仔细核查移交物品及事项无误后签章,部门主管审定移交事务。第四十四条 接交人员对于移交事项认为有遗漏或欠缺时,应即会同前任人员、监交人核对(如有财物项目请会同会计人员核对),并于离职前补办完成。第四十五条 监交人对逾其不办理移交之人员,应依情节轻重签报惩处,情节重大涉及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第四十六条 离职人员应于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始发给未领之薪资及其它可领之款项,如有亏短舞弊事情,应由保证人负责赔偿,情节重大者,移
12、送司法机关侦办。第四十七条 人员离职后,发现财物、资料及工作交接不清,或有虚假遗漏事情,部门主管应负责追索,若不能追回时,除严惩责任人员并追偿亏损外,其直属主管亦应议处(直属主管自行揭发者不在此限)。如系前后任承办人串通蒙蔽者应同受处分。第三章 薪资管理(详见薪资管理办法)第四章 服 务第四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经管会一切规定,忠心服务。第四十九条 员工应相互团结协作,互助互谅,为谋求经管会发展而努力。第五十条 员工得接受经管会职务调派之安排。并得全力配合执行,不得阳奉阴违或故意推诿。第五十一条 经管会员工应尽忠职守,不得在外兼差,或有足以影响正常上班工作之行为。若经查证属实,则立即解职,但若因特
13、殊状况,经经管会核准者,则不在此限。第五十二条 贵宾或友人来访时,应安排引导其至会客室商谈,谢绝其停留于内勤工作室或办公场所,并防止其突击阅览有关之档案资料。面谈时,音量尽量压低,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原则。第五十三条 客户来访时,应待之有礼,其欲索取有关资料时,经办人应检查确无泄漏本经管会内部机密时,并经单位主管核准,才得交付来人。第五十四条 在电话中与客户谈话时,应热诚和礼貌,并随时注意避免工作机密外泄。第五十五条 员工欲离开座位时,得检视确无机密资料留置于桌上,方得离开。第五章 考勤管理第一节 考 勤第五十六条 员工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第五十七条 作息时间(根据业务需要,
14、随时调整,依公告执行):(1)经管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2)冬夏季实行统一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8:3017:00;周二至周五9:0017:00,中午按工作需要作业。第五十八条 国家法定假日一律休假(轮值人员除外)。第五十九条 经管会隔周召开一次全员朝会,各部门每周至少召开一次部门会议,并将会议记录呈报执行办备核。第六十条 因工需要加班时,须先填报加班申请表,核准后加班,并打加班卡。第六十一条 员工上、下班均应先打卡(部门主管或经理级以上人员除外),忘记打卡者,应及时找主管签字证明,但需处罚款5元,若无签字,按事假或旷职处理。第六十二条 任何人不可代人打卡,违者代打与托打双方各记大过一次
15、。第六十三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职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每次扣全勤奖5元,并按下列标准扣发薪资迟到、早退时间当月累计达10(含)分钟以下全月累计达1120(含)分钟全月累计达2130(含)分钟全月累计达30分钟以上扣发薪资扣日薪的1/5扣日薪的1/4扣日薪的1/3扣日薪的1/2 二、旷职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职论;2、员工旷职,扣除当日薪资,并扣发当月职务津贴50元。第六十四条 若因工作需要,部门主管可视情况令员工提早下班或加班(提早下班或加班都应打卡)。第六十五条 员工若工作需要由部门主管指派加班的,均须听从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加班申
16、请,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加班原则上在当月内换休,如因工作需要,可在当年内换休。第六十六条 员工因事外出时,应填写外出申请表,觅妥职务代理人,经单位主管核准后,将外出单送交前台,前台人员于当日下班前将外出单转人事备查。不假外出者,一律按旷职论处。第二节 请 假第六十七条 员工因事或因病等请假者,均须依本章规定办理,并按请假之事实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公假、年假等七种。假别给假期限给假原因应交证明薪资规定说 明事假全年15 日以内因事须本人处理请假单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日扣全勤奖10元(2小时内不扣),并扣月薪的1/30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可不准假
17、或缩短假期或暂缓准假;2、超过规定天数应报上一级核准,否则以旷职论;4、请假应于24小时前办妥手续,否则,依考勤制度规章办理;5、超出给假期限,主管应劝其留职停薪或辞职病假全年30日以内因病须治疗及休养请假单并附医生诊断书每日扣全勤奖5元,且:1)5天以内,每日扣日薪的1/42)6-15天,每日扣日薪的1/33)16-30天,每日扣日薪的1/2公假所需日数有关国家和地方规定上交有关证 明照 给因其它特殊事由申请公假者,应由部门主管报请上一级主管核准婚假八日本人结婚结婚证照 给原则上须一次休完丧假五日直系亲属丧亡丧亡证明照 给1、自事发日起至出殡日后第二日止,以日为计算单位,须一次申请2、其他亲
18、属的丧礼如有必要参加,依有关规定应请其它假产假90日本人分娩生产证明支付本薪须连续一次申请五日配偶分娩照 给须连续一次申请年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第六十八条 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在请假当日上午请同仁代为办理请假手续(除事假外,其余假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算),事后及时说明原因,否则以旷职论。第六十九条 员工请假单由人事科负责保管。员工欲请假时,先至人事科索取请假单,觅妥职务代理人,经权责主管核准后,经送人事科存查。第七十条 未按请假规定办理,或未准假而擅自离开者,均以旷职论。第七十一条 年假:经管会根据员工在本经管会的服务年限,给员工一定假期。年假当
19、年有效。一、年假期限:1、 1年以上,5年以下者,每年给假5天。2、 5年(含)以上,10年以下者,每年给假7天。3、 服务10(含)年以上者,每年给假10天。二、员工服务满一年,其当年年假天数为:5(12员工入职月份)12,不足半天,不予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以半天计算;三、年假请假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四、员工请年假(按当年已服务时间折算假),需在不妨碍工作的原则下,提前申请; 五、年假在本年度内原则上分批休,如情况特殊,可一次休完;六、确因工作需要,本年度内未休年假者,报长官批准可视为加班处理,按日薪的200支付。七、留职停薪一个月以上者不予休年假。第七十二条 产假、婚
20、假、丧假均须连续休假不得分段休假。婚假得于结婚后2个月内申请,逾期以弃权论。员工假期中含国家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假日或休息日应记算为员工的休假日。第七十三条 原则上每周一、周五不予休假,特殊情况需经长官批准。第七十四条 经准假后发现所具请假事由或相关证件有虚报作假者,经管会得予以免职。第七十五条 准假权责。依分层负责授权办法规定办理之。第六章 奖 惩第一节 奖励第七十六条 奖励可分为升级、奖金、记大功、记小功、嘉奖等五种。第七十七条 各项奖励由经管会核定后公布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者应予优先升级或发给奖金:(一)对于业务或职务上有特殊贡献者。(二)考绩特优者。(三)一年内记三次大功者。(四
21、)服务每满三年,业绩优良,未曾受记过以上(功过可以相抵)处分者。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者应予记大功一次,并发奖金500元。(一)创造经管会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害者。(二)对经管会业务推展或对事故之防止方法有特殊建议经采纳实行确收成效者。(三)办理业务成绩优异或有特殊贡献者。(四)遇灾害奋勇抢救员工安全,保护经管会权益者。第八十条 有下列事迹者应予以记小功一次,并发奖金200元。(一)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规定期限完成绩效显著者。(二)防止盗窃事件发生者。(三)其它具有较佳之功绩者。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者应予以嘉奖,并发奖金50元。(一)拾物不昧或拒收馈赠者。(二)服务认真,深获客户赞誉者。(三)办
22、事勤奋,有具体事实者。(四)有利经管会或公众利益之行为,而有事实为证者。(五)品性端正,遵守规定,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第二节 惩诫第八十二条 惩诫分为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五种。第八十三条 各项惩诫皆由经管会核定后公布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不良事迹者,应予免职或降级:(一)泄露经管会重要业务机密,违背职务越权处理事务,而有损经管会权益者。(二)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查有实据者。(三)行为不检有损经管会形象,情节重大者。(四)窃盗公物,挪用公款,侵占经管会财务或其它营私舞弊行为者。(五)在工作场内赌博,斗殴或有伤风化之行为者。(六)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经管会所属地区,而有不正当企
23、图者。(七)未经经管会允许,在外经营与经管会同类似之事业者或在同业间挂名者。(八)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而有威胁行为者。(九)私自集会结社或煽动要挟他人怠工罢工者。(十)对同仁胁迫、恫吓、欺骗、或造谣妨碍工作者。(十一)对所经办业务,接受厂商贿赂,而有损经管会权益者。(十二)盗用、盗印经管会印信,伪造,变造主管签名者。(十三)记大过三次(含)以上者。(十四)当月迟到、早退10次(或年度累计30次)以上者。(十五)连续旷职三日以上,全年累计旷职七日(含)以上者。(十六)所具事由证据请假有虚伪造假情事者。(十七)其它关系情节重大者。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不良事迹者,应予以记大过,并扣发薪资500元。(一)
24、有渎职,失职等事情较严重者。(二)违反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表现者。 (三)为逃避或转嫁事故之责任,作虚伪之记载报告或供诉者。 (四)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五)受诱怠工、罢工者。(六)其它关系情节重大者。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者,应予以记小过,并扣发薪资200元。(一)对业务事务处理不当者。(二)特别交办事项处理不当,而有损经管会权益者。(三)故意损毁公物者。(四)遗失重要文件,书信者。(五)他人犯规而做伪证者(或知情不报者)。(六)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诫不听者。(七)遇有非常事变故意回避者。(八)其它相关情节较轻微者。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者,应予以警告,并扣发薪资50元。
25、(一)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或用经管会电话聊天,妨碍公务者。(二)在工作时间任意喧笑或闲谈,屡劝不听者。(三)浪费公物行为者。(四)遗失公文、书信者。(五)服务态度不佳,客户抱怨而有实据者。(六)违反经管会规定情节较轻者。第八十八条 奖金由经管会发给,罚金纳入福利基金。第三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九条 因工作突出或失误,对拓展业务有贡献或给经管会造成损失者,经管会得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奖励和惩罚。第九十 条 年度内三次通报表扬折合嘉奖乙次,三次嘉奖折合记小功乙次,三次记小功折合计大功乙次,三次通报批评折合记警告一次,三次警告折合记小过乙次,三次记小过折合计大过乙次,功过年度内可抵销。
26、第七章 福 利第九十 一条 经管会正式员工均可享受本经管会一切福利待遇。福利事项如下表:类别给付条件应交证明给付标准1-2等3等4等5等6-7等8等9等10等结婚本人结婚,1次为限结婚证或喜贴2000100010001000800600600200分娩员工本人,1次为限出生证明2000100010001000800600600200员工配偶,1次为限2000100010001000800600600200怀孕200天以上流产医院证明800600400400200100100100丧亡员工父母、配偶、兄妹及子女死亡证明2000100010001000800600600200丧亡员工祖父母、外祖父
27、母死亡证明900700700700500300300100生日员工本人生日庆生会给付200200200200100100100100住院本人生病住院3日以上住院证明200200100100100505050急难救助遭遇不可预料之急难部门主管证明长官核准后,视情况发放节日礼金端午、中秋节长官核准后,视情况发放礼金或礼品红利农历春节前,依经管会营运状况长官核准后,依员工服务年限与绩效分配(办法另定)年终奖金农历春节前,依经管会营运状况长官核准后,依员工工作绩效核发 (办法另定)旅游每年视情况组织员工旅游12次 第九十 二条 申请补助之期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满二个月为止。逾期 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申请
28、补发。未转正员工,不予支付。入职未满六个月者,减半支给。第九十 三条 申请补助如为同一事件,其关系同为经管会员工,应择一申请不得重复领取。第九十 四条 员工配偶之亲属死亡比照员工亲属死亡给付标准降1-2级给付。第九十五条 凡经管会员工享有社保,缴纳金额个人与经管会按比例分摊。第八章 考 核第九十六条 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如试用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其他部门试用或解雇,应具体说明。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作出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连同考核表呈报经管会核准后,方得正式录用。二、平时
29、考核:1、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等,随时作严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2、人事部门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考核时,其考核标准如下:l 考核期内无迟到、处罚和请假者加2分,旷职1天扣2分,迟到1次扣0.2分;l 考核期内记大功1次加2分,小功1次加1分,其他奖励加0.5分;记大过1次扣2分,小过1次扣1分,其他处分扣0.5分。三、 不定时考核,因工作之需或特殊情况时,经管会根据工作情况,随时对员工进行考核四、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进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取消;五、年终考核:每年12月进行,其办法另订。第九十七条 员工考核项目包括工作业绩
30、、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及特殊功过五方面考核(详细考核内容和标准分见考核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由直接主管负责;劳动纪律由人事部门负责;特殊功过由部门经理及以上主管考核,其考核分类如下。(一)员工由直接主管考核、部门主管复核。(二)科长由直属部门主管考核,执行长复核。(三)部门主管由执行长进行考核。董事长核定。第九十八条 考绩=平时考绩+初评考绩+复评考绩。(一) 平时考绩以20分为基数,再依平时考核得分加减(没有负分)。(二) 初评考绩=初评得分40 复评考绩=复评得分40 第九十九条 考核等级,根据员工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优、甲、乙、丙、劣五等,考核优等者,予以晋升职级2
31、级,甲等者予以晋升职级1级,乙等不晋级,丙等降1级,劣等降2级或予以解职。考绩与等级对应如下:等级优 等甲 等乙 等丙 等劣 等考绩90分以上8589.9分8084.9分7579.9分74.9分以下各等参考比例152050105年终奖发放比例1201101009050第一00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贻误。第一0一条 每次考核结束,由人事科将考核表收回,除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查阅。第九章 晋 升第一0二条 员工晋升原则:一、惟才是用。二、调动大部分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三、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第一0三条 晋升办法:一、 据每半年或全年的考核结果作全面的
32、调整,每年1月、7月公布评定结果。二、 不同的岗位异动晋级需在新职务所需各种技能合格之后,方可晋升,新职务考 核期为三月。三、 员工在年度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抵消或半年度考绩乙等以下者,本年度不得 晋升。四、 员工晋级(不含升职)一年内不能超过二次。五、 员工升职按职级核薪。第一0四条 实施办法一、 经管会组成以部门主管以上人员为主要成员的晋升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委,组 成成员为评委,下同),评委设主任委员一名,总干事一名。二、管理部根据考核情况,汇总拟升、降人员资料,交由主任委员召集评委进行全面的考评,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委意见。三、 管理部将评委会意见如实填写在员工升、降表上,并呈报经管会核准。四、 评委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因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以通知时间为准。五、 员工晋升的执行时间以执行长核准日期为准。六、半年和全年考核晋升的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第十章 附 则第一0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经管会。 第一0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一0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时起执行,此前下发的人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