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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税
HUASHUI
再生资源行业 税务合规报告
2026
华税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一月
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6)
前 言
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 于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缓解资源与环境压力、增强国家资源安全 保障能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一套系统完整、 层层递进的资源循环利用中长期政策体系,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清晰的 规划指引。在税收层面,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领域的政策 不断更迭,为行业企业带来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税务合 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精准化效能的大幅提升, 全面洞察行业税收政策动态、系统审视自身潜在税务风险,已成为保 障行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前提与必然要求。
产废源头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层层归集到自然人散户是再生资 源行业长期形成的客观现状,由此引致了回收环节源头发票缺失的税 收困境。随着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与增值税税制改革的 推进,再生资源领域先后出台了以收购凭证计算抵扣、先征后返、免 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直至2008年《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回收企业的免税及抵扣政策,回收企 业税负回升,回收环节源头发票问题及相关的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再度凸显。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21 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从
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过 重的问题。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 资源回收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时能够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 票”,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进项 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纾解了再生资源行业的源头发票 困境,同时也对行业税务合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自财税〔2008〕157号取消免税政策以来,因回收源头多为自然 人的固有特征,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回收环节税负较重,部分行业企业 为弥补进项缺口,或依赖财政奖补,或寻求第三方代开甚至购买的方 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近年来,税务机关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 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全面 推进,多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常态化,多地开展清理不当 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行动,在此背景下, 再生资源行业爆发了大量虚开、偷逃税案件,企业及其负责人面临严 峻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此外,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 了自然人应税交易的征管规则,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 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对于涉及大量自然人参与的资源回
收业务而言,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自然人废旧物资销售行为的税收 征管,也对回收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最新的监管 态势与税收政策导向,华税结合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持续研究及最新涉 税案件的办理经验撰写本报告,就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再生资源行业的 税收环境、“反向开票”政策的落地实践、重点涉税风险、涉税刑事 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辩护要点以及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等内容进行深度 剖析,以期为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目 录
一、2025年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概况
二、2025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观察
三、2026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环境分析
四、“反向开票”政策落地与推行的影响
五、再生资源行业重点涉税风险解析
六、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件常见争议焦点与辩护要点
七、2026年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一、2025年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概况
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 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 的废旧物资进行归集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
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引领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 总量呈现上升趋势。2025年7月,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发布的《中国再生资源回 收行业发展报告(2025)》显示,2024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 废纸、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 (铅酸电池除外)、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11个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为4.01 亿吨,相较于2023年同比增长6.5%。
4.01
3.77
3.81
3.71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近五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变化趋势
从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看,《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25)》显示, 2024年我国废钢铁回收总量为2.46亿吨,占比61.24%,居于首位;废纸回收总 量0.7亿吨,占比17.38%;废塑料回收总量0.2亿吨,占比4.86%;废有色金属 回收总量0.16亿吨,占比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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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风电光伏设备
0.22%
废电池(铅酸电池除外)
0.19%
废玻璃
2.74%
废旧纺织品
1.28%
报废机动车
4.7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1.21%
废轮胎 2.24%
废塑料 4.86%
废有色金属 3.9%
废钢
61.24%
2024年我国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量占比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
7号)指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 资源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5万亿元。2025年以 来,国家层面多次发文提出要推动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 转型,例如,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 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 从加力推进设备更新、扩围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提升回收循环利用水平、 充分发挥标准提升牵引作用、加强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部署新一年的“两新”政 策;3月5日,李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25年要“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再生材料使 用”;3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安排超 长期特别国债5000亿元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筹投资、财 政、金融等综合性政策,深入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 标准提升四大行动。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多部门发文部署绿色低碳经济体系 构建规划: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 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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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12月23日,国家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再生材料应 用推广行动方案》,提出“以再生钢铁、再生有色金属、再生塑料、再生纸等再 生材料为重点,提升再生材料供给保障能力,扩大再生材料应用范围,完善再生 材料使用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再生材料应用比例,加快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并明确到2030年,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健全,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标准 和认证体系逐步建立,废钢铁、废纸年回收利用量分别超过3亿吨、8000万吨, 再生有色金属、再生塑料年产量分别超过2500万吨、1950万吨,汽车、电器电 子产品、纺织、包装等领域再生材料替代使用比例稳步提升,再生材料应用对保 障资源安全、促进节能降碳的作用进一步增强。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 改环资〔2025〕1745号)对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 部署,指出要畅通回收循环利用网络,完善废旧设备和消费品回收网络,壮大资 源循环利用产业。在前述宏观背景下,再生资源行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二、2025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观察
“反向开票”政策实施以来,在政策落地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理解有 误而存在适用不当的风险;而因源头发票问题,资源回收业务虚开、偷税风险频 发;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存在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风险。本报告根据再生 资源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结合各地公示的案件信息,总结如下三类典型案例:
(一)报废产品交易真实性存疑,税局认定企业不符合“反向开票”要求
《中国税务报》2025年7月刊发的一篇文章显示,M 公司主要经营集成电 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经营模式为从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处收购废旧芯片,经过加工 后销售。税务机关在审查M 公司的“反向开票”申请时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 三名自然人出售者信息存在疑点,一是有一名自然人销售额为478万元,临近“反 向开票”500万限额;二是该三名自然人交易所用银行卡均来自同一开户行。税 务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三名自然人实际上是M 公司的上游供应商G 公司的员 工,而该三名自然人无法合理解释如何区分任职受雇公司的业务与个人业务,且 M 公司也无法提供收购台账、业务资料等证明所收购的报废产品系来源于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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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自然人,最终税务机关认定M 公司不符合“反向开票”要求。
(二)虚开、偷税:涉及散户拆分收入、回收企业虚开发票等
1.个体回收站借用多人身份证成立个体户,拆分收入向用废企业开具1.11 亿余元发票被定性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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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东至县
荣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拆 分经营隐匿收入
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时间:2025-04-25
2025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某某拆分经 营隐匿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盛某某所经营的荣某再生资源 回收站收购废纸后向某纸业公司销售,为少缴税款,盛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 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 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 万元。税务机关对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某某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 款,共计339.74万元,同时对盛某某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 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物资回收公司“虚进虚出”,定性虚开、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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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Qingdao Tax Service,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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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发布时间:2025-03-31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近期,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青岛 件 。
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5年3月,青岛市税务局公开的一则案例显示,青岛某再生资源物资回 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金 额455.86万元。青岛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 该公司处罚款17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上市公司子公司向个人收购废家电后自第三方公司取得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11月,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收到稽查局作出的《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该子公司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向个人销售方 收购旧家电,取得销售方以外的第三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350份,认证抵扣税额3,855,625.86元,列支主营业务成本22,680,152.75元, 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已构成偷税。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认定该子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对其行为 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合计2,024,203.58元。
4.取得虚开普票税前列支少缴所得税1636万元,定性偷税、虚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罚(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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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7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作出罚款金额8,184,216.80元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818.4216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2025年10月,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示的一则《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显示,某再生资源公司2022年至2024年间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504份,金额共计61,751,777.39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并处罚款50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账 簿上多列支出导致2022年至2024年期间少缴企业所得税16,368,433.59元的行 为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8,184,216.80元。因同一个违法 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稽查局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进行处罚,最终对该再生资源 企业处以罚款8,184,216.80元。
(三)违规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1.有色金属加工企业虚开运输费发票、违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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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Jiangxi Provincial Tax Service,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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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新余市 铜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发布时间:2025-06-1313: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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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江西省税务局公开的一则案例显示,某铜业公司主要业务为 购进废铜后进行延压加工,再将加工后的铜杆、铜排等产成品运输到全国各地进 行销售,但运输发票均来源于当地一家物流公司。税务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该 公司虚构运输业务,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企业运输成本,虚抵进 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07.6万元;同时,
该公司将销售非自产铜杆的收入,列入即征即退项目销售收入,违规享受资源综 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退税17.32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新余市税务局稽 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4.6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 定。同时对物流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问题另案处理。
2.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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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Hunan Provincial Tax Service,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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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税警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案件
发布时间:2025-06-1715: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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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湖南省税务局公开的一则案例显示,某公司利用外购废弃动 植物油直接销售和销售不符合原料比例工业级混合油的方式,违规享受资源综合 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 司违规享受的即征即退税款263.2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法阻断该企业正 在申请的即征即退税款1141.2万元。
三、2026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环境分析
(一)多项政策推进,机遇与挑战并存
1.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明确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
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然人发 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该规定创新性地 设立了针对自然人的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该规定,回收企业若自自然人处 收购废钢、废塑料等废旧物资,需履行自然人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实际上,资源回收领域的“反向开票”政策已规定了回收企业适用“反向开 票”下对自然人出售者的代办税费义务,此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新增了支付 方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规定,则回收企业自自然人处收购废旧物资,无论是
否适用“反向开票”,均需关注自然人出售者的增值税扣缴义务。此外,代扣代 缴的具体操作有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则回收企业代扣代缴 的具体操作流程、完税凭证的开具与使用等,仍有待后续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
2. “反向开票”全面落地,纾解行业困境的同时带来了新挑战
2025年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 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明 确提出要加快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规范资 源回收利用行业税收秩序。2025年以来,多部门、多地税务机关明确积极推进 “反向开票”政策:2025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 明确“落实好废钢铁回收‘反向开票’政策,推动废钢铁回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川省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积极推进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提质增效;辽宁省 税务工作会议指出进一步规范“反向开票”政策执行;青海省税务工作会议明确 持续推广“反向开票”创新措施。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12月8日新闻发布会披 露,“目前, ‘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达到1.48万户,今年以来的‘反向 开票’金额近9000亿元。在政策引领和市场推动下,我国资源回收体系日益健 全,废物回收、拆解、再利用产业链循环更加畅通。有关部门数据显示,2025 年前10个月,国内报废汽车回收量同比超过50%;规范拆解的电视机、电冰箱、 洗衣机、空调和电脑约8600万台(套),产出约190万吨再生资源,已接近2024 年全年产出量,反映出‘反向开票’在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 明确提出2026年 “持续推动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 开票’制度并加强监管”。
“反向开票”政策的落地与推行为再生资源行业合规取得第一张发票提供了 解决方案,有效纾解了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缺失的困境。但与此同时,如何正 确理解与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如何规范业务模式实现经济利益与税务合规的 平衡等成为再生资源行业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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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出台,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对特定主体在税收、非税等收 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与经济环境背景下促进 了地方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再生资源企业因源头第一张发票问题,大多选择通 过园区企业重塑贸易链条享受地方财政返还政策,以解决增值税进项不足、无法 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地方 财税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恶意偷逃税款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致使国 家税收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2024年8月1日,《公平竞 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明确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 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 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 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 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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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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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载 p d f 版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公布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2025年2月28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布并于4月20日起 施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在审查范围上,对于涉及 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诸如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行政协议、备忘录均需经公平竞争 审查;在税收优惠审查标准上,明确列举了起草政策措施未经授权不得含有减轻 或免除特定经营者税收缴纳义务、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或对特定产业园 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等内容;在财政奖 励或补贴政策审查标准上,明确了何为“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 如未经授权不得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 等。在此背景下,适用财政返还政策的再生资源企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 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 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二)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 奖励或者补贴 ;
(四)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 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五)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 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4.电子数据存证平台逐步规范,进一步佐证业务真实性
在再生资源企业的虚开案件中,回收环节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控辩双方 争议的焦点。近年来,为佐证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部分再生 资源回收企业搭建了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将货物采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资 料以电子形式进行留存。目前,此类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已有相关的行业团体标准 及国家标准:
2023年5月10日,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发布《再生资源经营性电子 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团体标准,该团体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电子数据采集、存储、 查询、验证的技术要求,其中,需要采集的信息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合同、货 物交付、货物运输、货物加工、款项支付、发票等凭证。
2024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国家标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信息存证规范》(GB/T 45085-2024)并于2025 年 6 月 1日起施行。该标准适用于自建或者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存证活动,其规定的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存证主体信息(自然人、个体户、 企业基本信息,适用反向开票则需提供自然人承诺书及税费代办委托协议)、合 同或协议、货物交付(过磅单、质检单、结算单、带定位的影像、车头照或货物 进厂影像等)以及发票、转账记录等凭证。
以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形式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电子数据存证平台,通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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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时采集及防篡改等技术手段提高留存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对于佐证资源 回收业务真实性、规范回收业务操作、增强企业税务合规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二)严监管、严打击态势持续升级
1.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自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 合启动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专 项行动以来,各级税警查处了一大批虚开骗税案件;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深化税收 征管改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作出全面部署。 为更好应对涉税违法犯罪形势变化,进一步强化境外资金分析监控、密切执法司 法机关协作配合、加强执法工作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正 式加入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六部门专业优势、侦查优势、数据优势等方面的 整合使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打击更为精准、高效;2023年7月3日,最高人民 法院加入联合打击工作中,联合打击行动由六部门拓展到七部门;2024年,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入联合打击机制,七部门由此拓展到八部门,多部门部署 实施“联合利剑”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 2025年12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指出, “ 依托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 罪工作机制,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行为的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共检查涉嫌虚开 骗税企业6.96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86.06亿元”。
2.多地持续清理违规财税返还政策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 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 “ 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 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定调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2025年以来,清理 违规返税行动持续开展:
2025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在《人民日报》 撰文指出, “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落地见效,加大地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审查力 度,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健全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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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制度刚性约束”。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 紧盯重点 领域、重点任务,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统一政府行为尺度,进一步规 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 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在海南调 研税务工作时强调, “坚定不移推进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维护 良好的经济税收秩序,坚决助力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12 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加力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 …… 自去年初起,税务总局就在全系统组织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将 其作为建强政治机关的重要抓手,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 税问题不得出谋划策、不得参与配合、不得知情不报、不得放任失管,并严肃查 处和通报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同时,对各地违规招商引资带来的税收收入异常、 发票开具异常等情形,专门设置相关指标,进行常态化按月监测和核实处置,重 大问题推送相关部门协同纠治。特别是对地方违规引税返税搞‘政策洼地’、违 规招引‘空壳企业’搞“开票经济’的情况,更是加大监控和核查力度,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推动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废止或修改违规招商引资涉 税协议条款,坚决抵制破坏税制统一性的行为,坚决防治‘开票经济’扰乱市场 秩序的问题”。
在地方层面,多地已明确推进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例如, 2025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 见》(豫政〔2025〕8号)指出,“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坚持引导与规范并重, 严守招商引资红线底线,不得违规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提供土地优惠、过 度配置资源、举债或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河北省税务工作会议指出, 要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黑龙江省税务工作会议指出“常态推进违规 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等等。
3.税收征管数字化助力行业税收监管
2025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指出, “ 要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 管‘强基工程’,以全面优化纳税申报管理为切入口,积极构建征管新模式。争 取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税费征管基础全面夯实,并以此为抓手促进效能税务建 设迈向更高水平。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税费征管基础全面夯实,并以此为 抓手促进效能税务建设迈向更高水平”。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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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郭顺民在《中国税务报》撰文指出, “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按照税务总局党 委关于深入实施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打造效能税务安排部署,构建‘开放式’ 研判案源、‘靶向式’开展检查、‘集体式’实施审理、‘查访式’跟进执行的 管理监督新模式,持续提升税务稽查执法效能,推动挽回国家税款损失金额逐年 提升,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税收风险的底线”。今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深入 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 从严治税。在以数治税方面,多地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强化对再 生资源行业的监管,联合多部门实现协同治税,精准识别纳税人涉税风险,打击 涉税违法行为。
例如,在“反向开票”监管层面,税务机关通过诸多举措从“反向开票”资 质、业务真实性等方面加强对资源回收企业的税收监管,督促资源回收企业合法 合规经营,更好地发挥“反向开票”助力循环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在自然人出 售者主体资格上,一地税务机关运用智能分析工具,重点关注向登记户“反向开 票”、自然人大额“反向开票”、自然人关联异常纳税人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 扫描。在报废产品购销交易真实性上,多地税务机关搭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监管平台,引导上下游企业通过一体化物联网数据云平台开展回收交易,税务机 关可以在系统中实时获取资源回收企业进销情况、物流轨迹、资金动向等凭证, 据此审核“反向开票”业务真实性、筛查潜在涉税风险。
四、“反向开票”政策落地与推行的影响
(一)回收企业需关注“反向开票”限额潜在的涉税风险
5号公告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适用“反向开票”的条件之一为连续不超过12 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出 售者,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其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实践中,部分自然人出售者 销售额已经超过5号公告的规定,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可能存在为符合“反向开票” 条件而进行业务拆分的情况,回收企业基于此反向开具的发票也面临“票货分离”、 无法正常抵扣乃至虚开的风险。因此,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政策适用过程中, 应建立相关机制动态跟踪自然人出售者的销售额,核查实际供货主体与开票对象 是否一致,对于已供货但开票时发现超过限额的情况,回收企业应当引导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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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者办理税务登记、正常开具发票,并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留存相关业务资料 等形式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与“票货”的一致性。
(二)回收业务仍以自制凭证入账面临调整补税风险
“反向开票”政策回应了资源回收业务中第一张发票问题,符合条件的回收 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使 用。在税收政策已对行业长期存在的实践难题提出解决方式后,回收企业发生废 旧物资购销业务若仍以自制凭证入账则将面临较大的调整补税风险。对于“反向 开票”出台前的资源回收自制凭证入账业务,目前实践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要求 回收企业进行调整,若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则面临全额调整 所得税或者按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的处理。
我们认为,在“反向开票”政策出台前,资源回收业务面临源头发票缺失的 客观难题,对于回收企业自制凭证事项的调整应当考虑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 对于有真实成本支出且相关资料能够佐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真实性”“相 关性”“合理性”税前列支要求的,应当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若拟采用核定 征收的方法进行调整,在核定方法及应税所得率的选择上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经 营行业特点,结合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综合 考虑,一刀切地适用某一种核定方法既忽视了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也有违税 收公平原则。
(三)自然人出售者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1. 自然人出售者应及时办理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
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由回收企业按照销售额的 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在次年3月31 日前,自然人应当自行向经营 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据国家税务总局数 据统计,在2025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税务机关已累计为17万余名纳税人 及时办结退税手续,辅导3万余名自然人办结补税业务,补税办理率超过99.5%。 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者若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将面临被 追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若收到通知后仍不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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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偷税情形,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风险,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会要 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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