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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认识法律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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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讲: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论,一。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程序主体为实现预期目标,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而采用有关程序、步骤、方法、阶段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2,。案例,:,“佘祥林杀妻案,”,图为佘祥林无罪释放,案件启示:,(,1,)目前侦查程序,可谓是秘密操作,不透明、不公开。嫌疑人孤零零地面对侦查人员,审讯中的违法、罪恶现象都有可能发生。,A.,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彻底改革。讯问场所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绝对不能把嫌疑人任意提讯出去,否则刑讯逼供难以防止。,B.,讯问的时间绝对不能超过,8,小时,超越了生理极限就是变相刑讯逼供。,C.,讯问时一定要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包括搜查、扣押也需要律师在场。现在有的地方在试验审讯过程录音录像的制度。有了这些保障,刑讯逼供的几率会大大减少。,(,2,)法庭审判程序,尤其是一审程序。最理想的模式是检察官的案卷一点不让法官看,所有的证据当庭出示、当庭辩论,防止法官偏听偏信。在国外这叫起诉状一本主义。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一切都在法庭上指证。只有这样,法庭才能发挥拦截作用,把冤假错案拦截在法庭之外。,(,3,)证据规则。,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已经到了没有证据规则的地步了。举个例子,佘做了,4,次供诉,每次讲的杀人手段都不一样,辩护人也指出了其中有重大违法、不合情理的地方,法院竟只采纳其中的一次供诉。这还有什么游戏规则而言呢?法官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他想用哪次口供就用哪次。他想用谁的就用谁的。为了定罪的目标,采用对定罪最有利的证据,不关心证据的关系,只关心结果。,此外,本案中,“,良心证人,”,作证居然遭到迫害。让证人出庭作证,难道不是防止冤假错案最好的一种方式吗?,来让我们看看美国通过“,米兰达,”判例的确立的几个程序规则:,米兰达规则,Milanda,,,ruleof,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判例中,规定警察局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权利,即有权不作自证其罪的供词,以及有权聘请法律顾问。,此后这种告知成为米兰达警告,具体内容为:你有权保持缄默。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如果你需要律师而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米兰达规则本意不在阻止嫌疑分子说话、自白或解释,它仅仅要求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他可以请一位律师,并且如果本人愿意,也可以不说话。假使他能通过回答警察局所提的问题,把他所受的牵连解释清楚,他也可以放弃保持缄默和聘请律师的权利。,这一规则的实施,被认为有以下效果:使一般侦查人员的地位有所提高,并使讯问获得了一种新的尊严;供认也获得了一种新的诚实性和可靠性;罪犯对并非因强逼而作的供认,不大会再行否认,而且能使罪犯自己认罪。,3,。法律程序的四个要素,主体:由谁来实施行为,时间:主体行为的日期和期限,空间:平等对话,自主选择的相对立的隔音空间,结果:程序所指向的法律效果,第二节:法律程序的功能和意义,1,。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作用方式:,(,1,)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2,)分工,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实现角色分配。,(,3,)间隔,用,程序的符号,取代他们原有的社会角色,使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程序关系。,(,4,)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 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A,。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B,。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5,)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来促进意见疏通,选择了文明和有序,抛弃了野蛮和无序。,(,6,)感染,程序能够直接提示心理状态去影响别人的行为,例如:回避程序无形中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信心。,2.,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功能和意义,(,1,)是权利的重要保障,A,。正当程序保证权利平等,B,。正当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2,)是权力的必要限制,补充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3,)能够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4,)是制度设计的基石,正当程序是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实效和法律权威的保障。,第二节 立法程序,一、立法的含义与特点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二、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机关设置和立法权行使等各方面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2,、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3,、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形式,(,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2,)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等两类。(,3,)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三、立法原则,立法法规定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即民主立法原则,(,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即: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程序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立法是一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立法准备、正式立法和立法完善。立法准备阶段主要是解决立法规划、立法预测、法案起草及立法决策等等问题。正式立法阶段主要是解决提案、审议、表决及公布等等问题。立法完善阶段主要是解决修改、补充、废止及解释等等问题。在立法三个阶段中都存在程序问题。正式立法的程序:(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案的审议(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四)法律的公布,四、立法程序,立法法,第,24-41,条,(一)法律议案的提出,立法议案是指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在我国,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均享有立法提案权。,(二)法律议案的审议,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还要进行审查和讨论。,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法案,通常实行由它们的领导机构到有关会 议再到大会审议程序。,(三)法律议案的表决,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表示最终的决定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在中国,全国人大表决法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在中国,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四)公布法律,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和国家元首将采取特定方式将法律公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公布法的时间和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律规定特定日期生效;,国家法律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第三节 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行政程序是为完成行政工作和处理行政事务而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操作步骤和过程。,行政程序又叫行政路线,它保证行政管理进行的秩序。,行政程序并不具体指导如何去进行行政管理,但它指示行政管理进行的方向与顺序,详细规定完成行政工作和处理行政事务的步骤。,行政程序的实质是确定行政管理活动的时间序列,达到协调和促进完成某项行政管理计划的目的。科学的行政程序,提供行政管理的高度有序性。,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定性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2,多样性行政程序的多样性,是指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3,分散性行政程序的分散性,是指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由众多的、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程序分类,行政程序存在于一切行政管理之中,并贯穿于,一切行政管理的始终。因而其范围广泛,内容,复杂。归纳起来,可以进行以下分类:,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强制程序与任意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根据对行政行为的成立及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行政程序可分为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主要程序指对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相对人权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程序。,对于这类程序,必须坚持严格的程序规则。,英国司法实践中遵循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美国受英国影响,产生了正当程序原则,并为美国司法所确认。,在我国,有学者认为,程序的正当过程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行政主体没有听取对方的意见就作出行政行为,如果影响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或者是不能被证实影响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但影响决定的全面性、正确性,都是不妥当的,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行政程序公正性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的程序主要有四个,它们属于主要程序:,1,通知程序。这是相对人行使辩护权的逻辑前提,包括对行政机关论点、事实和根据的了解,对行使权利的了解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这些内容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相对人。,2,申辩程序。包括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等,这是行政程序公正性的核心。,3,救济程序。该程序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又是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监督。这是对行政程序公正性的补充,4,回避制度。该程序要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行政行为的作出。这是避免偏私,保证行政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这四种程序规定了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也最低限度地保障相对人免受行政恣意的侵害,从而被我国,行政处罚法,所确认。,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通知程序,第六条规定了陈述权、申辩权及救济程序,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回避程序。除特殊情况外,违反了该主要程序即构成严重的行政不合理。,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次要程序是指对行政行为的成立不起决定性作用或相对人权益影响不大的行政程序。,违反次要程序虽然也不合理,但没有违反主要程序的性质严重,若一律宣告无效反而会影响行政效率。,在法国,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对于形式上的缺陷,行政法院并非一律撤销。形式有主要和次要之分,,在法国,主要形式有缺陷,才构成法院撤销的理由,而次要形式有缺陷,则不构成法院撤销的理由。因而,违反了次要程序,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但不应撤销或宣告无效。,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主要程序直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与程序公正性关系密切,违反主要程序,相对人可申请撤销;,次要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对相对人权益影响也较小,违反次要程序,不必一律宣告无效,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强制程序与任意程序,依照程序的重要程度不同,行政程序也可分为强制程序和任意程序两种。,任意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种类、方式、范围之内可以选择的程序,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如某种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有听取意见的程序及一些内部程序,即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工作程序,如开会讨论,向领导请示汇报等。,强制程序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程序规则,一旦违反了法定程序,即构成行政行为违法,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只能是“参照”。现代法治的依法行政,其中的含义之一就是要遵守法定程序,实体和程序并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中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即将符合法定程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如在行政案件中,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未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等,当一项行政决定需要经过批准程序时,批准就成为行政决定生效的前置程序,未经批准行政决定不能生效。,如告知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权利应当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若是之后便是颠倒法定顺序,如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假冒化肥当即没收,同时决定予以罚款,第二天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行政相对人,这也是程序违法。,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从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对象角度,可将其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内部程序只涉及同一行政系统。如机关行政管理程序等。,外部程序涉及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外部环境、行政机关与其基层单位之间的联系,如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的必要性管理的程序。,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以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为标准,行政程序可分为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是根据行政行为性质所作的划分。,这种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程序适用的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非立法性行政规,范行为,涉及面广、效力时间长,它们的进行应更注,重保证内容的科学以及公正的需要;,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司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日常性、具体性和直接性特点,其程序设置既,应考虑到效率又应注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是:,其一,违反不同性质的程序,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二,违反不同性质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程序。,三、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第四节 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又称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的总称,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司法程序的特点,1.,程序设计的中立性,2.,程序启动的被动性,3.,程序适用的强制性,1.,程序设计的中立性,指程序的裁判者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中立,法官在诉讼中始终要以一个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出现,为了达到息纷止争的目的,法官必须保持中立性的思维方式,以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司法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要求司法不能主动介入社会生活,除非权利主体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争议的诉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只能依照法律对事件或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作出判断,不能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左右,不能有偏袒任何一方的态度和行为。,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运作程序上,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并没有被严格遵守,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关系过于密切;案件没有最终形成结论时所发表的意见带有倾向性;少数人有时还让当事人安排工作餐,上娱乐场所,向案件当事人借钱借物;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主动改变罪名,充当第二公诉人;法院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等等,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而法院一旦站在当事人立场上就无法再保持中立公平,对裁决结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司法程序,必须要树立裁判者居于中立地位的理念。,中立理念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如果裁判者对某一方当事人存在偏见或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就很难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中立性包括三项内容:(,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冲突的结果中不含有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3,)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并非一个纯粹的司法机关,党政机关经常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如人民法院除了裁判案件外,还经常参与治安维护、就业安置、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各种政府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这容易使法院与这些相关部门形成利益协作体,为保持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设置了障碍。因此,这要求党政机关、法院、社会公众都应摆正司法机关的位置,使法院成为一个纯粹的中立的司法机关。,2.,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所决定的,裁判者只能是中立的第三者。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在诉讼上主要体现为,诉讼的启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行使诉权、提起诉讼时,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和主张,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和判断。,3.,程序适用的强制性,二、司法程序的对象,-,案件,(一),案件的概念,是指由法院受理,并依法利用司法权加以解决的社会纠纷。,(二)案件的特征,1.,利益内容的冲突性,2.,评价标准的法律性,3.,解纷机制的诉讼性,三、司法,程序的设置,(,一,),司法程序的法律设定,1.,从司法程序的具体步骤来看,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2.,从对诉讼结果进行救济来看,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是整个司法程序中最完备的一种程序,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中,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得到充分的体现。,简易程序是指法院对于简单的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简单的诉讼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无需调查取证或者社会危害性轻微的的诉讼案件。,简易程序的实质是对普通程序的一种简化,是建立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或方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案件除初审案件外,还包括经过上诉、抗诉审程序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以及按审判监督程序由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无论第一审案件经由哪能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凡是第一审案件都必须执行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无论审理什么案件都必须经过第一审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不可逾越的程序。可以说,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必经程序。,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指是上一级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 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法。商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开始,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法。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也称终审程序法。,第二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法。首先,设立第二审程序对法院来说,它是法院系统内进行自我监督的程序制度,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法。上级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审查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法院正确地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其次,第二审程序对当事人来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第二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一审裁判表示异议的合法渠道,使当事人通过上诉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一审裁判错误而受到损害。,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二)程序公正原则,一般认为,法律的实体公正价值通过程序公正得以实现。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形式的公正是司法形式主义的内在要求,而“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只有依循法定的、公众信赖的正当程序,才能向社会昭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使诉讼参与者对裁判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但几乎所有国家都标榜其法律制度将公正价值视为其追求的最高目标,并自认其法律程序的灵魂在于体现程序公正,(三)程序效率原则,司法程序从一开始便需要投入成本,支出费用,包括:国家为司法活动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审判人员的工资、庭审费用等;由当事人支付的各种诉讼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以时间、距离、程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耗费。司法程序效率的提高,不仅在于减少司法机关活动的成本支出,也应减少当事人参与司法程序的成本支出。因此,程序的效率原则可以界定为,以最少的司法成本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法律公正,或以同样的司法成本消耗取得更多的法律公正。可以肯定地说,以迅速、公正的审判终结诉讼是各方诉讼参与人共同愿望之所在,也是他们的共同利益之所在。,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关系,有时为了追求公正的司法的结果,可能要花费许多时间,影响了效率。而有时过度追求效率,可能会是一个不公正的结论。如果两者发生矛盾我们一定要以司法公正为核心兼顾司法效率。因为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即,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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