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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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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企业 二○○六年十一月 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如下简称:甲方)通过《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政府采购确定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同意签订《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就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达到如下协议条款。 1 定义及协议合用范围 1.1 采购人:指国家税务总局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2 协议供货商:指由乙方授权为本项目提供中标货物及服务各地供货商,也是与采购人签定协议供货商。 1.3 检查:指采购人收到协议货物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质量原则对货物进行检测与查验。 1.4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查表:指检查完毕后由采购人和乙方或协议供货商签订验收确认书。 1.5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协议货物所应具有产品使用阐明书等文献。 1.6 技术服务:指本协议所规定服务,包括:汽车使用技术培训、汽车测试、保修、保修期外维护、支持及其他。 1.7 产品保修期:指自采购人验收证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汽车更换整车、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汽车正常使用时期。 本协议合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乙方及协议供货商。 甲方应对采购人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对协议供货商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必须对协议供货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同步乙方应在本协议基础上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甲、乙双方对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应履行《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责任和义务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2 采购货物及成交价格 2.1 《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成交价格为乙方、协议供货商供货价格,乙方、协议供货商不向采购人收取成交价格之外任何费用。 2.2本次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成交价格均为最高限价,成交价格除货物价格外,还包含了中标货物交货前运送、保险;以及质量保证期内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及其他类似义务。 2.3乙方保证本次协议供货货物、选配件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以及最高级别分销商提货价(结算价、折扣价),如采购人反应成交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或货物配置不满足招标文献规定,甲方可视较低价格为成交价格,并责成乙方按此较低价格及招标文献规定货物配置供货,否则,甲方有权暂停采购该货物。 2.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协议供货商保证中标产品成交价格为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如中标货物出厂价(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时,在不减少配置前提下,乙方对中标货物最终成交价格应进行对应调整,调整后较出厂价增长幅度必须不大于等于该产品原增长幅度。 2.5乙方承诺中标货物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不低于成交价格,如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低于成交价格时,双方协商处理。 2.6 甲方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按期公布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出厂价格)以及乙方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作为衡量价格变化根据。 2.7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假如中标货物配置发生升级,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变更配置状况,并提供最新配置证明。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并且保持价格不变,方可继续供货。 2.8甲方保留根据采购数量再次与乙方进行价格谈判权利。 3 质量原则和规定 3.1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标合格货物及服务。 3.2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提供货物是货物原生产厂商制造全新、合格货物。 3.3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其提供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 3.4如采购人使用乙方及协议供货商提供货物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所有责任。 4 交 货 4.1乙方保证可在其指定销售网络内任一协议供货商处按照本协议约定成交价格交货并办理有关手续。 4.2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自《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签订之日起40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乙方运送可以达到地点或协议约定地点。 4.3运送费用及与此有关装卸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 售后服务 5.1 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为采购人提供售后服务不仅应当符合乙方及协议供货商对社会汽车售后服务承诺还应当符合本次采购有关文献中所有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 5.2 产品保修期期限及内容(详见附件2)。产品保修期内货物质量索赔按照乙方提供产品质量索赔条例索赔。 5.3货物发生非人为原因严重故障时,乙方、协议供货商优先为采购人免费提供备用车辆。 5.4如因乙方、协议供货商提供货物有缺陷,或乙方、协议供货商提供技术资料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协议规定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协议供货商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货物,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协议规定,由此引起费用由乙方、协议供货商承担。 5.5乙方、协议供货商在产品保修期内安装更换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或是经其承认;所有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未使用和未经修复。 5.6 在协议货物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协议供货商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采购人应按乙方提供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5.7 乙方、协议供货商可为采购人提供代办上牌服务。详细事宜由双方协商办理。 6 协议供货期及供货方式 6.1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签订本协议起12个月。根据实际执行状况和市场变化,经双方协商协议供货有效期可合适调整。 6.2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并签订《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如下简称供货协议)。 6.3《供货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各执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报送乙方一份,乙方每月将有关内容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 7 货物验收 7.1验收时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均应派员参与,验收合格后签订《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查表》。 7.1.1《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根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规定付款凭证。 7.1.2协议供货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供货清单,当货物抵达协议约定地点后,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根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检查,并对货物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 7.2假如验收时,发现货物配置与协议规定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协议供货商应及时调整或更换,并在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商议时间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有关费用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承担。同步,协议供货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技术资料清晰、对和完整。 7.3乙方、协议供货商应为采购人提供必要现场技术培训,使参与培训人员具有设备基本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 7.4在双方约定产品保修期内,假如采购人发现货物内在损坏,或者货物质量与本协议规定不符,或者在证实货物是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材料等),采购人有权规定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免费更换有缺陷货物或部件。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在收到采购人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货物或部件,有关费用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承担。 8 货款支付 8.1采购人采购资金结算方式,采用协议供货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协议后直接结算。由双方签订《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协议款。 8.2如协议供货商根据《供货协议》规定有责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采购人在书面告知协议供货商后,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对应款项。 9 补救措施和违约罚则 9.1采购人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检查证书向乙方、协议供货商提出索赔。 9.2产品保修期内,假如乙方、协议供货商对缺陷货物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协议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 9.2.1乙方、协议供货商同意调换新类似货物,由此发生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协议供货商承担。 9.2.2根据货物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通过双方约定减少货物价格或赔偿采购人所遭受损失。 9.2.3乙方、协议供货商应在接到采购人告知后15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协议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规定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步,乙方、协议供货商应在约定保修期基础上对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质量保证期。 9.3假如在采购人发出索赔告知后15天内乙方、协议供货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协议供货商接受。假如乙方、协议供货商未能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索赔告知后15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任何一种措施采用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局限性以弥补采购人损失,采购人有权深入规定乙方赔偿。 9.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假如协议供货商因破产、法律实体消灭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有权规定乙方承担一切有关责任。 9.5协议供货期内若乙方、协议供货商有弄虚作假行为,甲方 将视状况取消乙方或协议供货商资格。 9.6乙方自签订《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 书》起,按月向甲方书面通报其中标车型最新出厂价及市场平均价。甲方有权对乙方最新报价进行核算。 9.7甲方将在本招标项目有效期内不定期进行市场调查,一旦 发现乙方违反招标文献规定及其承诺、未及时调整供货价格、未及时上报价风格整表,将予以没收部分或所有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 9.8如发现乙方、协议供货商不能及时按成交价格交付中标货物、提供与其承诺相符服务或存在违反《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行为,采购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乙方或协议供货商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等惩罚。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9.8.1 乙方、协议供货商在收到采购人订货规定后,在承诺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 9.8.2 入围某一规格型号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不能低于原型号配置且已经采购人确认)时,乙方、协议供货商私自提高供货价格。 9.8.3 乙方、协议供货商未能提供承诺服务。 9.8.4 乙方、协议供货商不遵守《供货协议》约定。 10 履约延误 10.1在履行《供货协议》过程中,假如协议供货商也许遇到阻碍准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状况时,应及时将迟延事实、也许迟延期限和理由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协议供货商告知后,应尽快对状况进行评价,并确定与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0.2如协议供货商无合法理由而迟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人有权追究协议供货商或乙方违约责任。最高予以《供货协议》金额5%惩罚。 11 不可抗力 11.1假如协议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供货义务话,不应当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责任。 11.2本条所述“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事件,但不包括双方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约定其他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及时告知协议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状况和原因告知协议对方,并提供对应证明文献。协议各方应尽量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用合理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深入履行协议。 12 争议处理 12.1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处理未尽事宜及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一切争议。在执行《供货协议》时发生争议时,采购人、协议供货商有权进行索赔,并签订必要书面处理协议。协商开始15天内仍不能处理,可以向甲方、乙方反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违约处理 13.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用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状况下,甲方可在下列状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告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所有协议。 13.1.1《供货协议》签订后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不能按期供货; 13.1.2乙方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13.1.3乙方提供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 13.1.4入围货物出厂价、市场平均价变化时,乙方没有进行对应价风格整; 13.1.5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13.1.6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 13.2甲方在提出终止协议同步,取消乙方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标供应商资格。 14 履约保证金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每款入围车型人民币五万元(¥50000.0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14.2发生履约保证金因违约扣除时,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 14.3 协议供货期满后,甲方将凭乙方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15 协议生效 15.1下列文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1.1招标文献(招标编号:GXTC-0608029); 15.1.2投标文献; 15.1.3《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15.1.4《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 15.1.5价格表; 15.1.6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一览表、配置清单及供货清单; 15.1.7《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查表》; 15.1.8乙方授权协议供货商一览表; 15.1.9中标告知书; 15.1.10服务承诺; 15.1.11产品保修期限及内容。 15.2本协议经甲、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并在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5.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企业 签字: 签字: 公章: 公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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