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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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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行措施(试行)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运行局,各市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规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行措施(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告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XX年11月13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行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贯彻《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行方案》(京发〔20XX〕24号)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规定规定,深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增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行措施。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是协助重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事项承担对应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重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   第三条 本市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送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三)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还应符合其规定。   (四)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原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四条 安全总监重要职责职权如下:   (一)监督管理权。协助重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依托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重要负责人汇报履职工作状况;协助重要负责人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监督贯彻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二)参与决策权。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对与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原则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提出意见提议。   (三)停止违章作业权。有权制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重要负责人汇报。   (四)考核权。协助重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状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对本单位职务晋升、表扬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提出意见提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其他职责。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规定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安全总监任职需具有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原则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积极和有效处理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熟悉本单位事故预案,可以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四)获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五)有关行业领域有特殊规定,还应符合其特殊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选拔配置安全总监,以正式文献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安全总监每年应按规定参与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 设置安全总监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制定实行方案,建立设置安全总监生产经营单位清单,积极推进安全总监制度有效贯彻。已经建立安全总监制度行业领域,按照本措施深入完善有关制度,深化组织贯彻。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大安全总监制度宣贯力度,充足发挥舆论和政策宣传引导作用,营造有助于制度推行良好气氛。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贯彻状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化创立、诚信体系和目管理考核等工作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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